关于印发《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06-1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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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科〔2014〕55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导鼓励全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郑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暂行办法
2014年7月28日
(主动公开)
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其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主要业务包括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技术贸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郑州市人民政府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申报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技术转移活动的服务机构或单位;
(二)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来源,积累了一定数量的技术转移项目,并具有进行技术转移的成功经验;
(三)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四)有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专职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在区域内有良好的信誉;
(六)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在郑实现技术转移5项以上或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 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申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报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第八条 申请认定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主要业务骨干的学历、职称、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上年度该机构从事技术转移中介的三方合同、技术出让方开具给技术受让方的收款发票复印件及服务收入证明;
(六)上年度机构财务报告;
(七)上年度组织交流活动、技术培训、讲座和服务企业情况证明材料;
(八)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九条 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并授牌。
第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郑建立或联合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郑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经费补贴。
第十一条 对促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按年度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每个机构单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年度报表统计报告制度。经认定的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在当年的12月15日前向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报表。
(二)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考核,对于工作基础好、服务能力强、服务业绩明显、社会信誉优良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择优授予“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称号,并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对考核未达到标准的机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其“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称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或撤销其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称号,并取消申报资格两年。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相关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报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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