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把创新发展摆在首位,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积极作为新常态、培育发展新动力”的战略举措来部署。近年来,我市按照“全国找坐标,中部求超越,河南挑大梁”的思路理念,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人才引育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政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日益浓厚、成效正在不断显现。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激活各类创新要素和资源,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掀起新一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郑州市科技局对近两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科技创新创业政策进行了选编,供广大积极参与创新创业的朋友们参考使用。
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
目 录
国家、省有关科技创新创业政策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1
2、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19
3、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33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46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52
6、河南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实施方案(豫财科〔2015〕73)号………………………………………………………………………61
郑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政策
1、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郑发〔2014〕20号)……………………65
2、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82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97
4、郑州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郑政〔2015〕35号)………………………………112
5、郑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郑科〔2015〕99号)……………118
6、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125
(1)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郑办〔2015〕18号)……………………143
(2)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郑财预〔2015〕271号)……………………………………153
(3)郑州市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办法(郑科〔2015〕46号)……………………………………………………………………162
(4)郑州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暂行)(郑发改财贸〔2015〕246号)…………………………………………………………………166
(5)郑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安居保障办法(暂行)(郑房〔2015〕48号)…………………………………………………………………173
(6)郑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享受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有关待遇实施办法(暂行)(郑卫〔2015〕58号)……………………………178
(7)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有关生活服务保障措施实施办法(暂行)(郑人社〔2015〕19号)……………………………183
7、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192
8、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郑政〔2014〕42号)…198
9、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三年行动计划(郑工科安〔2014〕17号)……………………………………………………………………202
10、郑州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郑科〔2015〕81号)…………209
11、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郑科〔2014〕46号)……216
12、郑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暂行办法(郑科〔2014〕53号)………22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8号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
(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研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
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
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
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多种渠道增加审评资源,优化流程,缩短周期,支持委托生产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
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四)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
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将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导向。
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强化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五)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
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
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
三、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六)扩大企业在国家创新决策中话语权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
国家科技规划要聚焦战略需求,重点部署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领域研究,竞争类产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
(七)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
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壮大技术交易市场。
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
(八)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
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九)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放宽民口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范围。
四、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
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法规。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研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并在试点基础上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结合国有企业改革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有效利用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
(十一)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发挥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
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
(十二)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
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政策性银行在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加快业务范围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稳步发展民营银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五、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十三)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十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十五)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
六、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
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转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
(十六)优化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方式
切实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加大稳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
改革基础研究领域科研计划管理方式,尊重科学规律,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的制度。
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十七)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
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十八)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强化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
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国家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
(十九)深化转制科研院所改革
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对于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组建成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
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
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其继续承担国家任务。
(二十)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
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
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其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
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七、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
围绕建设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二十一)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开展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弘扬科学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改革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尊重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提高本科教育质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转型,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
分类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科教结合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进教学与实践的融合。
鼓励高等学校以国际同类一流学科为参照,开展学科国际评估,扩大交流合作,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国际化进程。
(二十二)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
(二十三)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见,加快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规范和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国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取消来华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
围绕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
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八、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以更加开阔的胸怀吸纳全球创新资源,以更加积极的策略推动技术和标准输出,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
(二十四)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
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改革检验管理,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
(二十五)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
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合力支持国内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
研究通过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外汇储备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参与设立基金工作,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鼓励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改革投资信息披露制度,在相关部门确认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前提下,按照中外企业商务谈判进展,适时披露有关信息。
(二十六)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
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按照对等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问题研究等领域,统筹考虑国家科研发展需求和战略目标,研究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吸引海外顶尖科学家和团队参与。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引导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华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
九、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
更好发挥政府推进创新的作用。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强创新政策评估督查与绩效评价,形成职责明晰、积极作为、协调有力、长效管用的创新治理体系。
(二十七)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
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强化军民融合创新。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
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
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
改进和完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
(二十九)改革科技管理体制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
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权和职能定位,建立责权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改革试验,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任务,认真抓好落实。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分解改革任务,明确时间表 和路线图,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改革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球分享经济快速增长,基于互联网等方式的创业创新蓬勃兴起,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统称四众)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线上线下加快融合,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动力强劲,潜力巨大。同时,在四众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行业准入、信用环境、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四众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发展机遇,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四众有效拓展了创业创新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搭建了多方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丰富了创业创新组织形态,优化了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为社会大众广泛平等参与创业创新、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和更广阔的空间。
众创,汇众智搞创新,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使每一个具有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都可参与创新,形成大众创造、释放众智的新局面。
众包,汇众力增就业,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开拓集智创新、便捷创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
众扶,汇众能助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众筹,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四众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利于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无穷智慧和创造力,将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促进科技创新,拓展就业空间,汇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加快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创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助推“中国制造2025”,加快转型升级,壮大分享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能力,释放改革红利;有利于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人人参与又人人受益的包容性增长,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众人创富、劳动致富之路。
二、创新发展理念,着力打造创业创新新格局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营造四众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四众广泛应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壮大新经济。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尊重市场选择,积极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激发大众智慧、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创造经济增长新动力的新模式、新业态。
——包容创业创新。以更包容的态度、更积极的政策营造四众发展的宽松环境,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创新热情,鼓励各类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探索四众的新平台、新形式、新应用,开拓创业创新发展新空间。
——公平有序发展。坚持公平进入、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破除限制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不合理约束和制度瓶颈,营造传统与新兴、线上与线下主体之间公平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各方规范有序发展。
——优化治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强协同,创新手段,发挥四众平台企业内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作用,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推动四众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开放合作。“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四众平台,优化配置国际创新资源,借鉴国际管理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采用四众模式搭建对外开放新平台,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创业创新国际合作。
三、全面推进众创,释放创业创新能量
(一)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鼓励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
(二)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三)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四、积极推广众包,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四)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实现万众创新与企业发展相互促动。鼓励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应用众包模式。
(五)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众包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鼓励中小制造企业通过众包模式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维成本。
(六)加快推广知识内容众包。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通过众包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七)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打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互助互利的服务生态圈。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五、立体实施众扶,集聚创业创新合力
(八)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众扶。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
(九)鼓励倡导企业分享众扶。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鼓励技术领先企业向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十)大力支持公众互助众扶。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促进互助互扶,营造深入人心、氛围浓厚的众扶文化。
六、稳健发展众筹,拓展创业创新融资
(十一)积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在加强内容管理的同时,依法开展实物众筹。积极发挥实物众筹的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市场接受度检验等功能,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十二)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十三)规范发展网络借贷。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七、推进放管结合,营造宽松发展空间
(十四)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依法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针对众包资产轻、平台化、受众广、跨地域等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因业施策,加快研究制定重点领域促进四众发展的相关意见。(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六)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作用,利用大数据、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相关部门与四众平台企业的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为四众发展提供支撑。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促进开放合作发展。有序引导外资参与四众发展,培育一批国际化四众平台企业。鼓励四众平台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承接国际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完善市场环境,夯实健康发展基础
(十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建立实名认证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四众平台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公开评价结果,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建立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制定四众发展信用环境相关的关键信用标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应用、交换、共享和服务。依法合理利用网络交易行为等在互联网上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与四众平台企业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深化信用信息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环境。加大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促进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四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执法,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九、强化内部治理,塑造自律发展机制
(二十二)提升平台治理能力。鼓励四众平台企业结合自身商业模式,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内容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水平。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四众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组织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行业纠纷协调和解决机制,鼓励第三方以及用户参与平台治理。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二十四)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四众平台企业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买卖、泄露用户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优化政策扶持,构建持续发展环境
(二十五)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众创、众包等方式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降低对实体营业场所、固定资产投入等硬性指标要求,将对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采用四众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六)实行适用税收政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四众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四众平台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改革部署,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创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更多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科技部牵头负责)
(二十九)繁荣创业创新文化。设立“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业创新提供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众的宣传力度,普及四众知识,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等负责)
(三十)鼓励地方探索先行。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支持各地探索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充分发挥四众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相关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大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制度创新,完善政府服务,科学组织实施,鼓励先行先试,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加强政策集成。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开放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七)丰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导。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业示范工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加强协调推进。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5〕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要求,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或楼宇构建众创空间。鼓励依托创业投资机构,打造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支持。(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河南证监局负责)
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建设“互联网+”创业社区,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有条件的地方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法律财务服务等要给予支持。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分类指导,引导众创空间快速健康发展。(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载体,在土地、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支持。鼓励高校举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各地工商部门要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法人主体注册提供便利,及时快捷予以登记。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建立专业孵化机构,完善创新链,加快壮大小微企业群体。(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负责)
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门的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营。完善“苗圃+孵化+加速”孵化服务链条,建设一批产业整合、金融协作、资源共享的创业孵化示范区,探索创业孵化新机制、新模式。(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鼓励孵化器设立孵化资金,支持利用孵化资金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和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并根据其运行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认真实施“先证后照”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为各类创业主体准入营造宽松便捷的环境。(省工商局负责)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要为创业者提供房租优惠、技术共享、创业辅导、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各高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重点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整合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高校加强与金融部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合作,探索设立校内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指导服务站,提升贷款审批效率。(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在各专业管理部门设立专项培训课程,定期由行业导师授课,指导大学生熟知国家技术政策及导向。(省教育厅、科技厅负责)
加快建设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实践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等孵化载体作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空间、创业培训、营销代理、工商注册、法律服务、创业交流、融资对接等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初期资金和经验不足等难题。(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到各类孵化载体休学创办小微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并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学分奖励。(省教育厅负责)
五、健全科技人员创业激励机制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中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允许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权益的条件下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可分期纳税。(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六、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帮助其发展成为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引导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升创新能力。(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加强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鼓励其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与升级,支持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加大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与省级以上各类协同创新中心对接合作,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河南中心、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为依托,加快建立覆盖全省、服务企业的技术转移网络。(省科技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优化创新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创新创业信息发布机制,广泛征集创新创业项目,使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促进项目成功转化。(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发挥省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券等多种方式支持创新创业。(省财政厅、科技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通过科技型企业培育、自主创新产品、科技金融结合等专项,采取以奖代补、后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加快技术转移转化,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省财政科技资金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承接单位转化补助,并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转化奖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九、构建创业投融资体系
围绕创新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的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优秀企业家、创业导师等对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天使投资。省财政对向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和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
加大对小微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等工作环节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实现融资的,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河南证监局负责)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大力发展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债券市场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科技融资担保等多种金融服务。(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负责)
十、丰富创新创业活动
开展“创新创业引领中原”活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大企业等举办各种创业大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营造人人支持创业、人人推动创新的创业文化氛围。(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做好河南省科技创业雏鹰大赛举办工作,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搭建对接平台。对新创办小微企业的获奖创业团队,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完善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导师辅导机制,开展创业导师服务绩效考评,并给予奖补。(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发展创业服务业,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创业服务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落实
加强省、省辖市、县(市、区)联动,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整合集成创业创新资源。完善区域创新创业考核督促机制,引导和督促各省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加强创新创业基础能力建设。(省科技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省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省科技厅负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尽快制定出台本地、本部门支持措施,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落实力度。(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省直部门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河南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豫财科〔2015〕73号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全方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64号)等文件精神,改革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创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技厅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设立河南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规范基金运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目标
通过基金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科技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转变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管理机制
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成立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徐济超副省长担任,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为投资委员会成员单位。投资委员会只确定投资领域和支持方向,不参与具体项目运作。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发起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中原证券共同发起设立。
(二)资金来源及规模。基金首期5亿元,其中:财政资金出资2.5亿元、中原证券出资2.5亿元。
后期视投资需求和基金运行情况再行确定募集方案。
(三)基金管理人。中州基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证券下属基金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中州基石”)
四、基金具体合作方案
(一)投资范围。
1、省内的国家及省级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小微企业;
2、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领办的省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3、对省内外实力强、业绩好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省内科技型小微企业,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可视情况跟进投资。
(二)出资比例。首期省财政出资2.5亿元,中原证券出资2.4亿元,中州基石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
(三)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可附认股权)和夹层投资。
为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
(四)投资期限。3+1+1年(3年管理期,1年退出期,需要时可延长1年)
(五)管理费。管理费按照基金规模的2%计取。
(六)收益分配。基金净收益的70%归中原证券,30%归财政用于滚动发展。中原证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对基金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
(七)亏损弥补。若基金出现亏损时,财政资金承担70%,中原证券承担30%。
(八)管理模式。基金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并建立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中州基石作为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开展尽职调查,履行决策程序,认真遴选优质项目。基金管理团队应在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建立专人驻点、项目对接、跟踪和服务机制。
基金拟投资项目应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如投资项目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投资范围和方向等确需终止投资情形的,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出具书面调整意见,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意见必须终止对该项目的投资。除此之外,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不干涉基金管理人自主甄选项目。
(九)退出机制。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选择IPO(上市)、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本金及收益滚动使用。项目投资退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退出方案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出资参股设立基金;会同省科技厅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基金支持的领域、方向等;会同省科技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负责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协调;监督受托方资金的使用等。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基金支持的领域、方向等建议;负责与孵化机构的对接协调,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基金项目投资提供专家咨询支持;参与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三)中原证券。出资参股设立基金并负责募集社会资本;确定基金设立方案,拟定对基金管理团队的具体激励方案,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流程;建立预警机制,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
(四)中州基石。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专业管理,在约定范围内自主甄选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履行决策程序。
六、风险防控措施
(一)基金采取委托银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财政资金以财政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运行的定期报告制度;
(四)为了鼓励基金管理团队创新,按照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律,设定投资失败容忍度;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容忍失败但不宽容违法,基金运作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建立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中介机构审计制度,定期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确定基金到期后是否继续合作或扩大合作规模范围。
(六)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切实筑牢基金安全“防火墙”。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技厅
2015年9月23日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
郑发〔2014〕20号
为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充分发挥对外开放与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就深化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的重要意义
1.战略意义。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就是坚持开放与创新同步推进、相互融合、互动并进,促进对外开放与产业优化升级、创新要素集聚相结合,促进自主创新与开放式创新相结合,以开放拓平台、引要素,以创新添动力、强支撑,驱动经济社会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市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是市委、市政府立足郑州都市区新的发展阶段,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构筑科学发展新优势的战略决策。深化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有利于占领航空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和参与国际产业竞争与合作的制高点,在推进内陆地区扩大开放和带动河南实现国际化、参与全球化中发挥更大作用;有利于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集聚创新要素,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带动技术创新、产业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有利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由依靠资源消耗和投资拉动向开放带动、创新驱动转变,探索走出一条以开放驱动和创新驱动有机结合为内涵的郑州都市区发展转型升级之路。
二、总体要求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围绕“三大一中”战略定位,以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为统揽,大力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以开放促创新,以创新促发展,着力构建国际化、现代化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和高效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切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步伐,为建设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和谐的郑州都市区,打造以国际化、现代化立体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化商都为特征的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撑。
3.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创新、引领发展。把开放创新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成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全社会的共同取向。
——坚持政府支持、市场导向。统筹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监督指导等方面的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有利于创新要素集聚和合作的政策体系,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开放创新的国际化水平。
——坚持企业主体、协同推进。强化企业开放创新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开展对外合作、推进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升开放创新整体效能。
——坚持外源与内生并重、培内与引外并举。坚持开放招商引资、引智、引技、引平台相结合,吸引国内外高端产业、创新要素、优质资源向郑州集聚,实现借力发展;坚持以培育高成长性、高科技型企业(集团)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政资介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建设,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开放式创新与创新型开放相结合。坚持以开放促创新,以创新扩大开放、引领发展。依托开放提升创新能力,通过创新促进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实现开放与创新双轮驱动,提高城市科学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4.战略目标。到2018年,形成国际化、现代化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和高效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对外经济合作平台和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市场整合力、带动力的跨国企业和创新机构,形成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品牌,打造一批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使开放创新成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驱动力,建成引领中原经济区、服务全国、对接国际的内陆地区对外开放高地和国家重要的创新中心。
三、以航空港实验区为统揽,着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5.加快建设国际化、现代化立体综合交通枢纽。围绕“一网两链四港一体”建设,全力争取国家和省重大交通项目的规划实施,加快推进以航空港和国际陆港为核心,以航空运输、“米”字形高铁、省域城际轨道、高速公路、快速路网、城市轨道等多种交通组织形式为支撑的网络化、节点状综合交通体系,尽快形成多式联运、快速分拨、内捷外畅的国际化客货集疏网络。
6.加快推进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做好航空港实验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抓好以机场二期以及配套工程为重点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北部科技研发产业区、南部园博会片区、东部会展城片区“三大片区”开发,加快推进电子智能终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等航空偏好型产业项目的引进,尽快确立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全国智能终端(手机)生产基地地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级三层”管理体制,抓好省直部门与实验区直通车制度的落实和延伸,加快航空港实验区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示范区建设。
7.加快国际陆港建设。围绕构建“一个口岸(铁路一类口岸)三个中心(公铁联运中心、海铁联运中心、卡车航班运营中心)”,以郑欧班列为带动,统筹做好陆港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和汽车口岸建设、海关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建设等工作,加强与其他国际铁路货运班列的衔接合作,加快确立国际陆港连通境内外、辐射东中西的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桥头堡地位。
8.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扎实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郑州E博会举办、E博馆建设、全国邮政第四转运口岸建设和项目引进等工作,尽快形成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载体,商业体系、物流体系、政策体系配套完善,以博览展示、线上线下相结合为特色的电商集中区域和购物中心,实现“买全球、卖全球”目标,建成全球网购商品集散分拨中心。
9.加快推进郑东新区金融集聚核心功能区建设,全力打造具有国际化影响力的区域性金融中心。继续加大各类国内外金融机构引进,加强对日韩、东南亚和台资金融机构招商,努力引进一批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业务创新,提高“郑州价格”国际影响力。深化郑东新区金融项目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服务改革,打造金融人才高地,优化金融发展生态环境。按照补链、延链要求,发展大宗交易市场,建设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等新兴金融产业,实现金融产业集群化发展。加快龙湖金融中心和金融后台产业园区建设,构建金融产业发展载体。力争通过3—5年努力,通过郑东新区金融城建设,推动我市金融业在全国晋位升级,建成国家区域性金融中心。
10.大力推进以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中央商务区和特色商业街区为载体的产业转移承接平台建设。坚持“五规合一”“四集一转”“产城互动”的原则,突出抓好规划修订、功能集合构建和主导产业发展,加快完善各类基础设施,科学布局生产性服务设施和生活性服务设施,提高各类产业集聚区的承接承载能力。按照“一区一主业”原则,着力在龙头培育、集群发展、科技创新、品牌带动上求突破,加快主导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持续深化行政管理与区域管理套合制度改革,创新各类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努力把各类产业集聚区打造成全市“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示范区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主平台、农民转移就业的主渠道、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引擎。
11.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市场导向,全面梳理政府管理要素平台、市场化的政府性平台、现代金融体系和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经开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加快新郑综合保税区三期建设、电子口岸、进口肉类口岸、汽车口岸建设。加快推进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区港联动、区区联动,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试点。加强与沿海及边境口岸合作,构建互联互通、高效运转的对外开放通道。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服务、金融汇算、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仲裁等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际会议、跨国公司代办处、国际交流合作机构、外国领事馆在郑设点布局。
12.创新招商模式,推动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围绕主导产业发展谋划实施产业集群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制定主导产业集群招商方案。按照“竞争力最强、成长性最好、关联度最高”的要求,围绕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辐射力、国内外资源整合力的“三力”型项目,以国内外500强和主导产业前20强企业为重点,建立重要客商资源库和常态化跟踪对接机制,落实“五职”招商责任,完善“市级牵头领导、项目所在地主要领导、市招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三位一体”招商推进机制,加大跟踪引进招商力度。坚持以商招商,实施战略性企业(集团)培育行动计划,按照“企业主体、引导扶持、提质增效、内外并举”的原则,深耕企业业态,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本土骨干企业通过改组改制改造做大做强,引导外来龙头企业在郑州建立全国性、战略性的研发和生产基地,带动国内外配套企业和生产要素集聚入驻。
13.深化对外合作,提高对外经贸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以优化商品结构、贸易结构和主体结构为重点促进外贸转型发展,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促进“走出去”与“引进来”融合发展。促进外贸稳定增长,重点引进以智能手机为重点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航空偏好型项目,打造出口型临空产业集群;大力支持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和铝精深加工等产品出口基地发展壮大,加快电线电缆、人造刚玉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着力扩大外贸竞争优势,充分发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和郑欧班列的带动作用,吸引国内外知名网商、电商、物流商入驻郑州开展进出口业务,以物流集聚带动产业链的制造和研发板块在郑落地,培育郑州外贸新的增长极;以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载体,支持软件、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加快服务外包、航空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快“走出去”步伐,建立重点外经企业联系制度,全力支持对外投资重点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重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大力推动电力、城建、路桥、水利、房建等行业有条件的企业拓展境外承包工程业务,通过境外大项目带动更多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出口。
14.进一步拓宽开放领域,强力推动开放向社会各领域延伸。抓住国家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机遇,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措施,深入开展投资管理、金融制度、服务业开放和贸易监管制度创新。坚持“项目带动、全方位开放、多渠道运作”工作原则,注重引资与引智引技相结合、引进外资与引进民资相结合,扩大能源、金融、教育、文化、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以开放合作促进服务业提速发展,创新投融资体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开放领域和层次的全面拓展。
四、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目标,构建产学研政资介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15.加快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建设郑州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郑州自主创新发展新模式和新体制。借鉴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模式和政策措施,谋划建设郑州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作为郑州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撬动点和重大平台,推动郑州创新发展形成新模式、新机制、新格局、新优势。坚持问题导向、市场导向、需求导向,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强化省内外资源集聚和协同创新,形成多方位、多层次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在促进创新创业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同时,努力争取国家创新政策支持。
构建“一区多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格局。坚持高位谋划、重点扶持,把示范区的政策优势和体制优势转化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按照“一区一主业”的要求,强化产业集聚区功能提升,在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着力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和模式,实现园区创新功能、创业功能、产业功能、辐射功能的融合发展,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载体和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大引擎,形成以建设郑州自主创新示范区为统领的“一区多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格局,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多点聚合效应。
16.坚持以培育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为引领,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强化创新主体培育,实施“十百千万”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对重点科技型企业,一企一策制定专项培育计划,到2018年,培育10个百亿级、100个10亿级、1000个亿级科技型企业,使科技型企业总数发展到10000家。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统筹创新创业资源和科技服务资源,持续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聚引作用,加强新业态、新产业培育,在移动通讯、物联网信息、智能终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领域着力培育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确立郑州在全国的产业技术创新地位。通过培育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到2018年,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10000亿元。
17.围绕打造“三个链条”,促进产学研政资介融合互动发展。
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创新链”。围绕工业七大主导产业、服务业七大主导产业和现代都市农业制定产业技术路线图,引领产业技术研发和产业项目招商,各开发区、县(市)区要按照“一区一主业”的要求引进、实施一批与主导产业关联度高的强链补链科技项目。整合、集聚域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金融资本,强化协同创新,引导和鼓励我市现有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使之成为主导产业创新的骨干载体,力争主导产业关键技术在郑州实现突破,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建设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实行最优惠的土地和资金扶持政策。
依托创新源谋划“产业链”。以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核心,强化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和著名高校的战略合作,对引进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及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两级在土地使用、资金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依托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等功能平台,规划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科研成果在郑州转化的功能和成本优势,带动以成果转化为特征的高新技术服务业发展。围绕“创新在高校,创业在郑州”,出台鼓励院校师生创新创业的支持政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各开发区、县(市)区要与区域内外的高校建立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战略合作关系和工作机制,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完善从研发创新到创业发展的承接链条和服务链条。支持高校和创新组织在郑建设大学科技园区和产业育成中心,培育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鼓励研发性机构和企业转型发展,推进应用科研机构改革转型,加快研发型科研机构向科研与经营并重转变,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经营—科技研发”的良性循环路子,通过技术合作、股份合作、市场合作借力发展,最大限度地缩短科技成果产业化周期,使其尽快成为国内行业的领军企业,带动相关产业集聚发展。
围绕科技创新项目建立“服务保障链”。坚持项目驱动、服务推动,梳理一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创新创业载体项目,集中市、县两级科技专项资金、产业引导基金、土地、人力和政府性科技资源、市场资源等向其倾斜,优先支持,优先保障,形成全链条服务和要素保障链。
18.构建“四个体系”,强化科技自主创新功能支撑。
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国内领先、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府性创新平台服务体系。整合科技规划和科技资源,建设国内一流的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各开发区、县(市)区要面向区域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一批区域性、专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加快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中国技术交易所郑州工作站、国家创新驿站郑州站点的规划建设,积极争取各类国家级技术和产品鉴定监测机构落户我市。坚持政府主导,按照财政奖补、共建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性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围绕专业领域建设科技条件、检测服务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制定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办法,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机制,建立仪器共享服务单位和中小企业使用补贴制度。
加快构建机制灵活、梯次合理、支撑有力的人才引进培育体系。坚持依托产业聚集人才、创新机制成就人才、优化环境留住人才,研究制定鼓励科技创新创业政策,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制定高端人才引进培育方案,完善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府补贴、资金支持和配套服务等政策措施,加快引进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对带团队、带项目、带资金在我市依托企业实施研发和成果转化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优先、重点支持。支持科技人才带技术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其以兼职和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成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强化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扶持和奖励。建立高层次科技人才市领导联系服务制度和有关部门首席服务制度。
加快构建政府引导、保障有力、风险可控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强化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把科技和金融结合作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中之重,强力推进。以争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为契机,积极探索科技创新创业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新模式,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支撑体系。完善科技与金融、财税、国资监管等部门的协同机制,统筹利用与开发科技金融资源。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市政府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建设市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为科技型企业创立、成长提供专业化、全过程、立体化的科技与金融服务。
加快构建具有比较优势、规范有序、开放统一的科技市场体系。研究制定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对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郑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给予经费补贴,对促成科技成果在郑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补贴。对我市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外地企业的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转化,按规定给予经费补贴。发挥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和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完善技术交易市场,健全风险投资、技术认证、产权保护、成果交易等平台,努力建成全国重要的技术转移中心。
19.加快“两环境一机制”建设,强化创新创业服务保障。
建设创新创业的载体环境。研究制定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措施,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模和层次,实现孵化器在各县(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全覆盖。完善促进创新创业的载体环境,高标准谋划建设20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科技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的集约功能,到2016年底,四个开发区和金水区建成2个以上的创新创业综合体,其他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力争到2018年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突破1000万平米。依托创新创业综合体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保障链。
建设“两金一扶持”的政策环境。结合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市、县两级都要加快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从投入、土地、环境、人才、财税、市场、服务等方面研究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含金量”的扶持政策,为创新创业提供政策保障。
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制定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的培育行动方案。对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型企业、科技领军人才,市、县两级要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联系、一个班子服务、一套方案推进”的“四个一”原则,制定工作专案,形成政策扶持、培育孵化、跟踪服务的长效机制。
五、积极营造有利于对外开放、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20.着力打造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管理模式构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投资、贸易、金融、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争取开展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网上自动登记制和负面清单管理试点,积极推进投资便利化和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标准、审批时限和前置条件,最大限度地精减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进行政管理由重前置审批向重事后监管转变。做好“两集中两到位”(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审批处室向办事大厅集中;窗口授权到位、事项进驻到位),进一步坚持首席服务官、全程代理制、联审联批等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21.着力打造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大力弘扬敢闯敢试、勇于创新,追求成功、宽容失败,开放包容、崇尚竞争,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精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宣传创新、推动创新,形成浓郁的创新氛围和广为共识的创新文化。
22.着力打造生态优美的人居环境。坚持“一个主体两个载体”的“三位一体”城乡统筹发展理念,按照“中心城市带动、县域组团发展、产业集聚区支撑、统筹社区建设”的思路,加快推进全域城镇化建设,着力提升城乡承载功能,塑造现代化城市形态,加快建设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和谐的现代田园城市。
23.着力打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深化提升以网格为载体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建设,着力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互为支撑的基层治理结构,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大力深化拓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和群众生活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实施
24.加强组织领导。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工作领导小组、市商贸物流和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牵头细化工作实施意见和行动方案。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把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对外开放和科技创新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推进机制,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和考核工作。
25.强化考核督查。健全对外开放和科技创新工作评估评价指标考核体系,重点强化对招商引资、科技投入、人才培养和引进、孵化器建设、开放创新政策落实等工作的考核。市委、市政府定期听取开放创新工作汇报,开展讲评活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开展督查,创新督查形式,加大督查落实力度。
26.统筹协调推进。要把开放创新工作纳入全市综合配套改革,深化扩大对外开放和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研究,加强与其他方面改革的衔接配合,把握好节奏和进度。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深入人心,使对外开放、人才汇聚、创新创业理念成为全民共识和自觉行动,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8日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
郑发〔2014〕34号
为深入贯彻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化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围绕“三大一中”总体定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重点突破,强化服务,以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核心,以培育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为引领,加快建立产学研政资介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大幅提升科技研发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科技服务能力和创新人才集聚能力,使创新成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驱动力,把郑州建成国家重要的创新中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政府搭建平台、营造环境,注重规划引领,提升服务效能,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创新链,围绕创新源谋划产业链,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形成的项目,建立服务保障链。
——坚持市场主体。强化以市场导向、产业导向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着力推进产学研政资介深度结合,构建高效有序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市场体系。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科技改革,创新体制机制,重点在促进创新创业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建立郑州自主创新发展新模式和新体制。
——坚持协同创新。强化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坚持培内与引外并重,增强现有科技力量创新的内生动力,吸纳外部创新要素和创新成果聚集郑州。
(三)发展目标。到2016年,基本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到2018年,使郑州成为中西部地区创新资源集聚中心、技术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服务中心和创新创业中心,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创新人才更加集聚,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创新效益更加突出,培育一批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构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格局,成为国家重要的创新中心。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建设20个以上创新创业综合体,构建10个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和10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中心全覆盖。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力争达到10件。
——创新效益更加突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0个,培育科技型企业1000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10000亿元(简称“211”工程)。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300亿元。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62%。
——创新投入大幅增加。财政继续加强对科技的投入,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初具规模,全社会研发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5%,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全社会的科技投入体系。
——创新环境持续优化。支撑创新的基础条件更加完备,支持创新的金融、中介、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保障创新的财税、土地、人才、产业等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建设30个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突破1000万平米。
二、改革科技发展体制机制,建设郑州自主创新示范区
(四)建立郑州自主创新发展新模式和新体制。借鉴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模式,探索推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和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谋划建设郑州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成为郑州改革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撬动点和重大平台,推动郑州创新发展形成新模式、新机制、新格局、新优势。争取省政府在更高层面上成立协调机构,建立市政府和省直有关厅局工作会商机制,强化省内外资源集聚和保障,重点在打造人才集聚的创新创业环境、拓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空间和载体、土地和税收政策扶持、壮大科技型企业规模和实力、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聚引高端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创新驱动发展新机制、培育百亿级科技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等方面,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同时,努力争取国家创新政策支持。
(五)构建“一区多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格局。坚持高位谋划,把示范区的政策优势和体制优势转化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制定实施产业(集群)技术路线图等为主要抓手,在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着力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和模式,使园区具有“特殊的制度创新、特别的政策支撑、特定的区域载体、特有的功能体系”,实现园区创新功能、创业功能、产业功能、辐射功能的融合发展,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载体和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持续动力,形成以建设郑州自主创新示范区为统领的“一区多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格局,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多点聚合效应。到2018年,着力打造20个园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及医药、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着力培育百亿级科技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成为现代产业发展的标杆和制高点。
三、构建现代产业创新体系,提高主导产业核心竞争力
(六)构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布局创新链,力争主导产业关键技术在郑州实现突破。整合、集聚域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金融资本,以全新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用人机制和创新机制,建设10个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和10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挥好龙头企业的辐射聚引作用,到2018年,形成3至5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研发集群和创新链,使之成为主导产业创新的骨干载体。
(七)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新兴产业创新链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引进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好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瞄准产业高端,突破技术瓶颈,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我市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快速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到2018年,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突破5000亿元。
(八)推动主导产业创新发展。坚持项目带动,以点带面,以产业技术创新加快实现传统产业新型化、优势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特色产业集群化。加强汽车和装备业自主开发和品牌培育,推进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运营。突出高端带动和集群发展,在智能终端、可见光通信、信息安全等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加强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机制,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和特色园区建设。
(九)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坚持分类指导、市场驱动、创新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围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数据服务、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业领域,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集成创新,建设一批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科技服务产业基地。发挥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规划建设知识产权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和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
四、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十百千万”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到2018年,培育百亿级企业10家,10亿级企业100家,亿级企业1000家,科技企业总数超过10000家,形成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塔形梯队发展结构。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综合运用项目、政策、融资、服务等手段,从企业成长全链条上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发挥龙头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和科技人员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培植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新生力量。
(十一)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以主导产业创新需求、企业发展需求和成果产业化需求为导向,以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为引领,围绕产业链和创新链,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拥有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带动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实现以科技创新的新成果拓展经济结构调整的新空间,以科技创新的新突破带动生产力的新跨越。
(十二)重点扶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引导企业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加大对新认定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力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中心全覆盖。采取奖补等措施,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开展外延服务和联合攻关。落实研发机构购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或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和品牌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储备制度,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完善新产品推广应用制度,支持我市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和市场开拓。
五、完善科技市场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加快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完善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着力提高我市技术转移机构数量和规模。积极配合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规划和建设,支持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发展,加快中国技术交易所郑州工作站和国家创新驿站郑州站点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联合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利用现有条件和存量资产开设固定技术交易市场,支持市场主体建立专业性质、定向服务的技术交易网络平台。
(十四)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注重需求拉动,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推动技术市场蓬勃健康发展。加强规范引导和需求服务,准确把握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共性科技需求,搭建技术供需互动平台。采取补贴、资助、税收奖励等方式,支持我市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企业的先进技术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对有效促成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予以奖励。
(十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研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和措施,从促进科技成果在郑转化、激活科技成果转化能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快专利技术成果应用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把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作为自主创新活动的主要评价指标。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要把成果转化应用前景作为重要依据。财政科技奖励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效果作为重要标准。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将开展自主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六、完善协同创新体系,提高高校院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六)建立市、校合作会商机制。建立市政府和高等院校开展科技合作会商机制,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强化合作,在市校合作项目推进机制、大学科技园项目筛选机制、市校互动发展评估机制等方面探索市校合作新模式,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新机制,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各开发区和县(市)区都要与区域内外的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完善从研发创新到创业发展的承接链条和服务链条,形成“创新在高校,创业在郑州”的协同创新良好氛围。
(十七)聚引高端研发机构。强化与国家级大院大所的战略合作。对引进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及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市、县两级在土地使用、资金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支持中科院过程工程所在郑州建立分支机构,加快建设郑州高端装备与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加强科技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重点建设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培育郑州参与国内外科技合作竞争新优势。
(十八)建设大学科技园和新产业育成中心。加大对新兴技术的扶持力度,促进新技术与新产业融合,推动新业态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驻郑高校在郑建设大学科技园区,鼓励域外高校院所和研发机构在郑州建设大学科技园和新产业育成中心,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园区、企业以及新型创新创业组织加强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我市建设新产业育成中心,培育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鼓励、支持在郑高校利用现有存量资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十九)推动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对接活动,建立高校院所与企业的长效对接机制。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共建研发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和中试基地。鼓励高校院所开放共享实验设备、设施和科普资源。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公共技术服务和技术人才培训。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重组,推进应用科研机构改革转型,加快研发型科研机构向科研与经营并重转变,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经营—科技研发”的良性循环路子。
七、强化创新人才支撑体系,打造创新创业热土
(二十)依托产业集聚人才。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完善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府补贴、资金支持和配套服务等优惠政策,加快引进一批创新创业高端人才、产业急需重点人才及各类科技支撑人才。鼓励我市企业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吸纳人才推动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对带团队、带项目、带资金在我市依托企业实施研发和成果转化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优先、重点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和高校建立人才委培合作机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支持企业与驻郑高校、院所建立共引共享的人才引进新机制。
(二十一)创新体制成就人才。以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突破口,加快营造国内一流的创新创业环境,打造创新创业的热土。鼓励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收入分配,支持科技人才成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支持科技人才带技术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其以兼职和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鼓励高校院所出台政策措施,支持科研人员留岗创业,支持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及博士生创业。强化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扶持和奖励。允许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和完成本职工作的条件下,到科技企业从事或参与有偿技术创新活动。
(二十二)优化环境留住人才。建立科技人才供需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科技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建立高层次科技人才市领导联系服务制度和有关部门首席服务制度。加快规划建设和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公寓。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各类产业园区要加强与省直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的衔接与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创业和人才政策的叠加效应。对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严格落实扶持政策和奖励政策。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创业苗圃和孵化器创业的青年科技人才和在加速器内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给予房租、咨询、产品检测等要素服务补贴,并优先提供人才公寓或保障性住房。
八、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打造创新创业金融直通车
(二十三)创建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把科技和金融结合作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中之重,强力推进。以争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为契机,积极探索科技创新创业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新模式,建立政府引导、保障有力、风险可控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着力破解科技创新创业的融资难题。引导和扶持科技投资公司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争取省级以上各类科技引导基金在我市设立相应的投资基金。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科技支行,建立科技贷款“绿色”通道。支持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与科技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为科技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承保服务,积极开展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融资的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业务。鼓励航空港实验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金水区开展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
(二十四)构建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市、县两级要建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快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覆盖科技研发、科技创业、科技产业化等不同阶段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搭建科技金融投融资平台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立、成长定制专业化、全过程的解决方案,提供“一站式”科技与金融服务。市政府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企业股权投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科技贷款担保及利息补贴、科技保险费用补贴等。
九、建设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保障链
(二十五)完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研究制定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运营和管理,探索创新创业投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联动发展的新模式,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孵化器在各产业集聚区的全覆盖。各开发区和县(市)区在规划中要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鼓励存量土地、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力争到2018年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突破1000万平米。
(二十六)加快建设创新创业综合体。加快完善促进创新创业的载体环境,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特色鲜明、配套协作”的原则,高标准谋划建设20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科技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的集约功能。创新创业综合体纳入政府要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服务创新创业。到2016年底,航空港实验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和金水区各规划建设2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其他县(市)区各规划建设1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加强创新创业综合体的运营管理和外延服务,建立对创新创业综合体的监督考评机制。
(二十七)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整合科技规划和科技资源,建设郑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融入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各开发区和县(市)区要面向区域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一批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强化区域科技服务。各类产业园区要规划建设集科技孵化、技术转移、专利服务、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为一体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强化产业(集群)公共科技服务。依托创新创业综合体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性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围绕专业领域建设科技条件、检测服务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强化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服务的支持补贴。制定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办法,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机制,建立仪器共享服务单位和企业使用补贴制度。
(二十八)壮大科技中介队伍。促进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的紧密结合,重点培育一批信息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机构,打造具有技术、市场和资本融合功能的科技服务产业链。加强科技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壮大创业导师等群体规模,支持从业人员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构筑高效有力的保障体系,统筹创新驱动发展
(二十九)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科技引领发展和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坚持把科技创新放在优先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强化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负责、总牵头,市委、市政府对本意见任务每半年进行一次系统督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协调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园区建设的作用。各开发区、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推进区域科技创新。
(三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市、县两级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估评价指标体系以及目标任务考核机制,重点强化对科技投入、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创新整体效能等指标的考核。主要指标列入政府目标序列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建立项目带动机制,对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型企业、科技领军人才,要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联系、一个班子服务、一套方案推进”的“四个一”原则制定工作专案,凡项目推进中涉及到的单位要有首席服务官对口服务,集中市、县两级专项资金、土地、人力、市场资源等向其倾斜支持。
(三十一)强化要素保障。市、县两级要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各开发区和县(市)区都要构建创新创业综合体等载体环境和“两金一扶”的政策环境。强化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市、县财政应持续加强对科技的投入。
(三十二)强化环境营造。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人心,使人才引育、创新创业理念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共识和全社会的共同取向。尊重首创精神、尊重实践、尊重创造,培育和弘扬“敢为人先、争创一流、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郑政〔201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深入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构建引领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众创空间,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态势,为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新引擎,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十届九次全会关于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部署,以激发释放创业资源和潜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以完善设施、提升服务、培育主体、丰富要素、营造环境为抓手,切实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集成落实政策,降低创业门槛,拓展创业空间,大力实施众创空间倍增工程、创客育引工程、创新创业服务提升工程、技术成果转化工程、科技金融助推工程、创业生态优化工程,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局面,实现聚集创业群体、聚合创新资源、聚焦新兴产业、聚变发展引擎。
(二)目标任务
到2018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多层次的创业服务平台,全市20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功能完善、高效运转,入驻企业超过3000家,全市创新创业载体数量达到200家,载体面积突破1000万平方米;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全市服务创新创业的投融资机构达到100家,累计服务科技型企业3000家;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每年新创科技型企业超过1000家,科技型企业总数突破1000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10000亿元;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业服务机构达到500家,创业导师达到1000人,科技创新创业者突破10万人;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创新创业成为时尚风气,创业生态更加完善。到2020年,形成全域覆盖、功能完善、特色突出、中部领先、示范带动的创业支撑体系。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一)众创空间倍增工程
大力发展包括互联网创业平台、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综合体在内的梯级创新创业载体,构建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适合各类创新创业需求的生态圈。到2018年,实现创业空间规模达到1000万平方米,比2014年增加一倍。加强创业功能提升,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1.加快推进全市20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各开发区、各县(市、区)要把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及运营作为抓环境、抓载体、抓服务的重要抓手,建立班子、明确目标、形成合力、制定政策、完善考核。要做好产业规划和定位,高标准、大幅度提升创新创业综合体的形态、品质、文化和环境。要做到建设和运营同步,“引外、培内、育苗”并举,组建或引进精干、高效、专业化的建设运营团队和创业服务机构。市科技、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要简化流程、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打造围绕高校院所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充分释放高校院所创新创业潜力,推动高校院所成为培育青年创业者的大本营,打造围绕高校院所的创新创业生态圈。支持高校院所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校园创业实验室等载体,满足大学生创业距离近、配套全、网速快的需求,服务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支持高校院所组织企业家、天使投资人走进校园,为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鼓励在郑高校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3.形成围绕园区发展的创新创业群落。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利用自身优势,完善“苗圃+孵化+加速”孵化服务链条,建设一批产业整合、金融协作、资源共享的创业孵化示范区,探索创业孵化新机制新模式,为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专业化服务,加快壮大小微企业群体,形成围绕园区发展的创新创业群落。
4.加快发展开放式的创新型孵化器。顺应互联网时代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趋势,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支持互联网创业服务平台、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建设,促进互联网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积极引进成熟创业服务机构在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引进建设“孵化器+宿舍”、“孵化器+商业”、“孵化器+会议”、“YOU+创业公寓”等创客空间和创业社区,积极发展“孵化器+创投”模式的新型孵化器。支持金水区、郑东新区、高新区改造盘活办公楼宇和园区,建设一批生态化的创业示范街区。开展众创空间的身份确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认定为创新型孵化器,并享受有关孵化器的支持政策。
5.推动产生领军企业创业派系。推广百度、联想、华为、腾讯等知名企业的经验,鼓励我市领军企业面向企业内部员工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平台和服务,形成开放的产业生态圈,培育和孵化具有前沿技术和全新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产生多个从领军企业走出来的创业系,成为孵化创业企业的领航者。支持领军企业凭借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构建创业孵化平台和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新兴技术领域的产业孵化。
6.鼓励异地建设创业服务机构。鼓励我市园区、高校和企业在美国硅谷、以色列、北京中关村、深圳等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建立信息和市场资源共享渠道,吸纳技术和人才在郑州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
7.加大对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的支持。强化并完善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措施。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按限定租售价格和租售对象的原则,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按产权分割转让。对利用老校区校舍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扩建孵化器的,由所在县(市、区)按照改建扩建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孵化器最高200万元。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支持面向产业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包括以企业主体建设),经评审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的建设成本(不包含基建)资助。
(二)创客育引工程
按照“依托产业集聚人才、创新体制成就人才、优化环境留住人才”的要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大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和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来郑人员,下同)、科技人员、大企业员工、海归、连续创业者等多元化创业主体在郑州创新创业,加快集聚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打造一批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形成人才与科技相互助益、创新与创业紧密结合、企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1.大力集聚高端创业人才。落实郑发〔2015〕9号文件,拓宽吸引高端创业人才的渠道,加快中国郑州航空港引智试验区和郑州高新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加强人才、科技、经济、财政等创业政策的统筹衔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投入保障、完善考核评价,全面完成“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工作目标,打造中西部地区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标杆。
2.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允许驻郑高校院所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进行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兼职活动。鼓励高校将从事科技创业、兼职活动所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推荐、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经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对带项目、带成果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依法享受股权激励政策。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3.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计划。鼓励驻郑高校出台支持在校学生创业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驻郑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加强创新创业技能教育,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实践和孵化基地,向“教学+科研+创业”转型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统筹各类国家、省、市就业创业资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鼓励驻郑高校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允许将大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和自主创业等成效折算为学分,允许在校大学生保留学籍2年休学从事自主创业。
(三)创新创业服务提升工程
推进公益服务与市场化服务有效结合的模式,不断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围绕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区域创业需求与创业服务资源有效对接工作平台,支持各类创业服务平台之间的合作联动与资源开放共享。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有效组织创意、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创业要素和行业资源,为创业主体提供从创业项目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服务。
1.做强政务服务“软环境”。以提高创办企业的便捷性为根本,优化简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工商、税务、项目、人才等政务服务高效协同,消除创业障碍,减少企业登记注册、注销手续和办税程序。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的注册简化程序、提供便利。探索开展科技企业网上登记注册,逐步实现企业经营范围由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科技型小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定期申报纳税。各开发区、县(市、区)、创新创业综合体都要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
2.做大创业服务团队。加快培育引进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创业服务运营团队。鼓励创新创业综合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营。对引进的创业服务团队,经评审认定,可享受我市“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中“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激励政策。鼓励对小微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房租孵化。支持创业载体做好毕业企业的跟踪和落地转化服务,实现数据共享,县(市、区)对年度输送5家以上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落地郑州的创新型孵化器,每输出一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建设创业要素大市场。加强市科技管理部门创业服务力量,结合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建设创业要素大市场,通过“线上+线下”的模式,构建虚实相生的创业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创新创业网站和微信服务平台,采用“O2O模式”,聚集标准化、网络化、低成本的创业服务产品,打造创新要素商城,构建线上创新创业网络空间。启动建设创新要素线下有形交易市场,丰富创新创业要素资源交易渠道,吸引一批品牌服务机构入驻,完善创新创业服务链,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圈。
4.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创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梯次补贴。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
5.切实降低创业门槛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成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各类创业载体不断完善创业服务设施、建设创业导师队伍、引入金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大数据、开源工具以及创业辅导、投融资、媒体宣传等服务。经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县(市、区)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使用自有房产的,参照市场价格给予补贴。支持创新型孵化器完善网络宽带设施。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知名企业和创新创业综合体开展战略合作,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为在孵企业提供定制服务。协调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图书资料、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低成本向创新创业综合体内注册企业开放。
6.完善创业保障机制。探索设立创业风险援助资金,对在创新创业综合体或创新型孵化器内注册、创业活动持续1年以上、创业失败的在孵企业,其核心团队成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未实现就业的,市级财政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50%补贴,并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支持建立“企业提需求、高校出编制、政府给支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模式。协调驻郑高校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兼职,从事专业教学、担任创业导师或开展科研课题研究,促进大学与社会互动,研究与市场融合。
(四)技术成果转化工程
完善科技市场体系,实施有利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在创业中实现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1.加快建设面向创业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校设立市场导向、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支持市场主体建立专业性质、定向服务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新建机构30万元经费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促成有效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所在县(市、区)可按年度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每个机构单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可按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向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或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可按技术交易额10%、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贴。
3.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专利转移给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发明专利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团队成员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转化,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归成果完成人和团队成员所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向企业作价入股,可将因该成果或专利所获股权不高于70%的比例,奖励有关科技人员。
(五)科技金融助推工程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完善“两金一扶持”的政策环境,充分利用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股权投资资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围绕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制定有针对性扶持政策,提升金融对创业引导和创新升级的功能。创新科技投入方式,在市级财政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建立郑州市科技金融资助专项,通过政府资金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我市的创新创业活动。
1.壮大创业投融资规模。支持各种投资主体兴办创业投资机构,壮大我市创业投融资规模。支持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面向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和科技融资担保。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成果转化险等科技保险产品。
2.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我市的创新创业活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更多社会资金支持我市创新创业活动。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创新创业补助。担保公司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可按照实际担保额给予相应风险补助。探索发展众筹等融资模式,加大对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的支持。
探索建立科技信用服务体系。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设立信用促进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开通创业企业银行贷款绿色通道。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提高企业对创新服务资源选择的主导权。在市级财政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先期设立5000万元科技创新券,市科技管理部门向科技型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时,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持收到的创新券向科技部门兑现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补贴。
(六)创业生态优化工程
积极举办各种促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活动,完善创业培训体系,强化舆论导向,使连续创业成为工作方式,树立以创业为荣的观念,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1.鼓励开展品牌化、开放型创新创业交流活动。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论坛、创业产品展会等各类创业活动。办好“郑州国际创新创业大会”等活动,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进行支持,打造创新创业品牌,对落户创新创业综合体的获奖项目,优先保障创业要素服务。对社会评价良好,成效显著的,可按照其举办活动实际支出给予后补助。
2.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创业辅导培训。依托驻郑高校或专业服务机构,打造一批创新创业学院,集聚一批创业导师,开发创新创业课程,完善培训及实训设施,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支持创新创业综合体联合培训机构建设创新创业驿站,面向科技人员或初创企业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提升创业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学院和创新驿站,经评审,可给予运营主体奖补。
3.扩大我市创业导师规模。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建设创新创业导师库,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创业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市政府对有效开展创业服务的创业导师或团队授予“创业大使”荣誉,并给予后补助支持。
4.搭建一批科技展示体验平台。各县(市、区)围绕主导产业定位,在每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集前沿技术展示,创业成果推介、应用前景展望,公众参与体验为一体的高层次科技体验展厅。对符合条件的展示体验中心可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
5.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在市级层面设立创新创业评比奖项,树立表彰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使连续创业成为一种工作方式,形成“不以成败论英雄”的创业观。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加强支持措施的联动,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强示范引导
在创新创业综合体、产业集聚区、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新创业示范工程,探索实行国家推广的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鼓励各部门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加强协调推进
市科技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加强对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把握创新创业新的特点和需求,及时总结,不断完善服务模式。
各开发区、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众创空间建设和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2015年6月29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鼓励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郑政〔2015〕35号
在郑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郑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鼓励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鼓励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15日
附件:
鼓励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
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激发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留学人员)在郑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郑州市实际,施行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科技人才合理流动
鼓励在郑高校、科研单位专职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短期到企业工作,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期间重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其原身份。鼓励在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研究攻关,享受股权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科技人员到高校兼职,从事专业教学、担任创业导师或开展科研课题研究。创业和兼职收入依法归个人所有。鼓励在郑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到创新创业综合体创业,创业时间可按规定计算社会实践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郑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新建机构30万元经费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根据有效技术成果向郑州市企业转移转化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受让企业、在郑出让技术的高校和科研校院所分别给予相应比例的补贴。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和经营成本
深化工商注册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综合体等新型孵化机构特点,在高校园区、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创新创业相对集中地区设立一站式窗口,简化登记手续,可采取网上申报、多证联办、服务上门等措施,为创业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的注册简化程序、提供便利。申请设立科技企业,注册资本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受限制。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学生创业和小微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到创新创业综合体创办企业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可免费使用一定面积的工作场所和住房公寓。
四、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充分利用创新创业综合体、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构建一批以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经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资金奖补。
五、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构建政府、高校、教师、学生“四位一体”协同共建的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创新创业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设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鼓励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在创新创业综合体等各类孵化器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业务。根据服务成效,对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奖补。
六、强化创业培训与辅导
构建多元化的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体系,驻郑高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鼓励其他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让所有大学生在校期间都能接受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支持创新创业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建立创业导师队伍,让所有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都能得到创业辅导服务。
七、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对在创新创业综合体内注册运营的科技型企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计划,对通过遴选和评审的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5万—15万元资金支持;对入驻创新创业综合体、注册满1年且运行良好的大学生创办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新创业团队2万元资金奖补,其中,所在县(市、区)承担1万元。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八、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风投、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设立科技专营机构,面向郑州市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通过政府资金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我市的创新创业活动。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含股权众筹方式)的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创新创业补助。担保公司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担保的,给予风险补助。
九、完善激励机制
鼓励在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它研究开发机构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它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含专利),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所得收益,可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在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成员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大力宣传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树立创新创业典型,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郑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郑科〔2015〕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加快构建我市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
第四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规划建设、具体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关工作。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各开发区、县(市、区)科技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郑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且拥有5人以上的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运营管理队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该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90%,能够为入驻团队、创客提供必需的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洽谈室、宽带接入等公共场所,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匹配的创客和创业团队。
1.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2.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四)专业的服务体系。能够通过自身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咨询指导、科技成果申报和转化、技术转移、国际合作、商业模式设计、品牌战略、资本规划等相关的专业创新创业服务。
(五)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基金,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投资及担保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能够为创业者持续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六)至少拥有5名以上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六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郑州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郑州市众创空间申请报告;
(三)众创空间申报主体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服务团队成员服务能力证明;
(五)众创空间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孵化企业介绍及入驻证明;
(七)拥有种子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和使用种子基金的文件等);
(八)有关荣誉和资质;
(九)其他科技服务能力证明;
(十)各开发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备案
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考核的方法,备案程序为:
(一)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审议确定支持对象并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备案明确为郑州市众创空间,颁发郑州市众创空间证书与标牌。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八条 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享受有关孵化器的支持政策。
第九条 备案之日起,由所在县(市、区)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众创空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使用自有房产的,参考市场价格给予补贴。
第十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对年度输送5家以上科技型企业并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每输出一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空间域内企业在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众创空间的宽带接入费用、开展培训辅导、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引进各类投融资机构等给予适当补助,对入驻企业的房租、税收、水电、招工等在政策允许情况下给予优惠或减免。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众创空间资格自备案之日起五年内有效。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开发区、县(市、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
(三)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的考核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已备案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考评与动态管理,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郑州市众创空间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9月28日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
郑发〔2015〕9号
为加快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打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发挥高层次人才对郑州都市区建设的引领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十届九次全会关于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部署,以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为重点,坚持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以“两金一扶”为保障,以创新创业综合体为重要载体,坚持引进培育和服务管理并重,实现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的融合对接,着力构建产学研政资介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为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按照“依托产业集聚人才、创新体制成就人才、优化环境留住人才”的要求,以服务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为着力点,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实现人才、科技、金融、服务相结合,政府、市场、社会、环境相统一,健全市场配置机制,有效集成落实政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集聚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打造一批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大力推进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目标任务。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汽车与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和新材料、生物医药、铝及铝精深加工、现代农业及食品加工、现代金融、高端服务业等“4+6”战略主导优势产业,航空经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智能化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用5年左右时间,力争重点引进1000名左右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100个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培养200名左右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业企业家;汇聚50名左右“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海内外顶尖人才(以下简称“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形成人才与科技相互助益、创新与创业紧密结合、企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把郑州建设成为人才智力竞相汇聚、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体制机制充满活力的国际商都。
二、引进培育对象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引进培育在海内外具有创新创业经历,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市场开发前景广阔,能够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郑创新创业的人才和团队。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须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并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个人基本申报条件,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且符合省“百人计划”个人基本申报条件等。
2.创业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的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技术水平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3.创新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的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二)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
1.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
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符合我市战略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能够实现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2.高层次创新紧缺人才
企业紧缺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人才,具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与所在企业或平台签订5年以上聘任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有6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拥有关键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
针对郑州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重点人才引进培育计划
1.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围绕我市“三大主体”工作,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制定出台《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实施办法》,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支持;依托“数字郑州”“智慧城市”建设,大力引进第三产业中的应用型高层次人才;依托驻外招商机构面向海内外开展引才引智工作,每年不定期组团赴高校和人才比较集中的城市招聘高层次人才,力争做到引进一批人才,培育一批团队,带动一批项目,形成一批新兴产业;支持我市企业与驻郑高校、院所建立共引共享的人才引进新机制。
2.大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健全院(校)地、院(校)企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机制,鼓励各类用人主体委托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大学)培养高层次人才。采取“人才+项目”等方式,依托国家和省重点人才计划及重点科研、工程和产业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建立每年定期邀请国内知名专家来郑开展专题培训机制。从在郑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中选派科技、经营管理人员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兼职、挂职,帮助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各类优秀人才参与省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荣誉称号的评选。
3.实施尖端人才柔性引进“双百计划”。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在,但求常来”原则,依托我市重点产业集聚区、特色优势学科等载体平台,吸引外地创新人才,依法依规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研发和帮助培养人才;接受委托,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开展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引智政策,实施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引进计划,实施引智精品示范工程,力争5年时间,在全市建立100个左右院士工作站,柔性引进100名左右“两院”院士;完成40个左右市级以上高层次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建立20个左右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20个以上海智工作站(海智工作基地)。鼓励我市企业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吸纳人才和技术。
4.实施本地人才创业开发计划。建立各类优秀人才信息库,实施分类管理,跟踪服务;重点实施对全市现有政府特贴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才的素质提升计划;每年遴选100名左右优秀创业人才进行专项培养,提高人才创业在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金融服务、现代管理等方面能力。鼓励各类退休专家和研发人员,担任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顾问,帮助解决技术难题。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支持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及博士生创业。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5.大力实施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每年组织50名左右科技创业企业家学习深造、培训研修,支持科技创新;实施“中青年人才国际化培养计划”,资助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学习进修,造就一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家队伍,扶持一批起点高、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初创阶段科技创新创业团队。
(二)搭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1.加快中国郑州航空港引智试验区和郑州高新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采取市区共建模式,以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为基地,充分利用电子信息产业园、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基地、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基础设施和平台资源,通过大力实施高层次人才与高端智力引进、海内外科技创新要素引进、航空经济人才培训等“三大计划”,重点推进航空港口建设与发展、国际航空城建设等六大领域人才智力引进工程,力争将郑州航空港引智试验区建设成为我市引智创新基地、引智成果转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引智创新综合试验区。加快郑州高新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人才特区建设,依托高新区现有的高校、科研院所、孵化器和人才优势,营造适宜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全力将高新区打造成为中部地区国家级人才特区。
2.加快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认真落实《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到2016年底,全市建成20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人才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总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入驻企业超过3000家,使综合体成为我市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创业集聚地。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创新创业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3.打造招才引智交流平台。支持人才中介服务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加快培育人才中介市场,大力引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信息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等机构,打造具有技术、市场和资本融合功能的科技服务产业链。加强与国外专家组织、著名大学等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合作,深化海外高端人才和国外智力的引进。积极利用“国际人才交流大会”“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等国内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宣传推介郑州产业发展优势和人才政策环境,促成人才、项目、载体和资本要素有效集聚。
4.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股权投资资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围绕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制定有针对性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各种投资主体兴办风险投资机构,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与担保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立、成长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的科技与金融服务。
5.搭建产学研政资介合作平台。强化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流动站)、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海智工作站,加速高校科技创新成果和智慧资源向企业转移。支持各类机构和社会资本搭建创新创业载体平台。推进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著名高校研究生郑州实践基地建设。加强对各类创新研发平台的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三)优化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人才创业跟踪服务机制,畅通党委、政府与人才的经常性联系渠道,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全过程服务,有效解决人才创新创业普遍关心的困难问题。到2016年,建立20个产业园区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和100个人才工作示范点。
2.创新配套服务措施。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在创业资助、医疗服务、社会保险、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更加优惠的政策、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优越的条件,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
3.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定期组织开展高层次专家论坛、研讨交流和各类咨询服务活动,主动为各类人才提供服务。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使“人才是第一资源”深入人心,使人才引育、创新创业理念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共识和全社会的共同取向。尊重首创精神、尊重实践、尊重创造,培育和弘扬“敢为人先、争创一流、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提升公众科学人文素养,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优化人才宜业宜居环境。
四、集成激励政策
(一)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1.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经评审认定,按不同层次给予支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2000万—3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500万—1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其他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万—3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2.经市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3.经市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紧缺人才,给予5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4.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领军人才和团队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1亿元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
(二)多元化资金金融支持
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全面享受6个方面资金金融资助:
1.股权投资资金:根据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审批后,按照《郑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市股权投资资金以国有法人股方式提供实际投资额20%左右的股权投资。
2.产业引导投资:根据创新创业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按照《郑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采用参股投资或跟进投资等运作方式注入企业。
3.风险创业投资:为支持风险创投的投资活动,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吸引权威部门认定的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市产业引导基金或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供10%—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贷款风险补偿投资: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创业项目的创投扶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保险托底、市场运作、风险共担、试点先行”的原则,按照《郑州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由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及保险机构进行有限补偿。
5.项目贷款担保: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6.银行贷款贴息:对于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利息,由同级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市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银行授信和优惠的贷款利率,不另收取各种附加费用。支持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银行+共保体”融资新模式,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含),每户企业的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实施上市融资奖补
对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境外资本市场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实现挂牌的,给予相应金额的资金补助。
(四)鼓励科技自主创新
1.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积极支持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2.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级别的研发中心不重复资助,省级以上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3.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8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引导金融机构依据评估价值提供相应金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4.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对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社会担保机构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额度300万元以内的,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300万元以上部分的担保费,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门的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营。对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依据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中介服务等工作绩效,经评审认定,给予优秀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门用于孵化载体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孵化团队管理和优秀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奖励。
7.鼓励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建设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市本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资助,用于提升服务能力。
8.鼓励商务、财务金融、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评估咨询、法律、人力资源等人才和团队(专业服务商)在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内建立分支机构。境内外知名人才和团队(专业服务商)在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业务的,自设立起5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对评审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完善股权与分红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驻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探索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股权、期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留住企业核心人才。
(六)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申请设立科技企业,经评估或协商,允许引进人才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注册资本最多100%的比例作价入股,允许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七)创新创业场租补贴
1.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负责分别不低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开发区、县(市)区按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租金补助。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供地。
(八)满足人才安居需求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和创业领军人才3年内由所在县(市)区免费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人才用房,或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不使用人才用房,在郑首次购房的,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开发区、县(市)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每个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3年内由所在地免费提供人才用房,或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不使用人才用房,在郑首次购房的,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开发区、县(市)区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
(九)享受特别生活配套服务
1.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享受市优秀专家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健康档案,在市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可享受VIP门急诊、住院、出诊、专家会诊服务。
2.设立海内外招才引智绿色服务窗口,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咨询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并提供一对一的服务。
3.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以及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岳父母可以随迁来郑。配偶在原单位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人社和编制部门在空编单位协调调动工作。
4.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的适龄子女,入幼儿园的,优先解决入园需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接受高中教育的,参加河南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十)给予特别荣誉激励
1.优先推荐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百人计划”等市以上重点人才计划。
2.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市委市政府授予“郑州市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商都友谊奖”等荣誉,并给予奖励。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才,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奖章”等荣誉,推荐和协商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候选人。
3.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申报,引进后作出较大贡献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坚持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了解联系对象创新创业及生活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协调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提供兼职教授、研究员岗位;协调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图书资料、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开放。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人才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季度例会、领导联系高端人才等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投入保障。坚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形成政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市财政要根据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加强人才资金保障。同时加大市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避免对同一项目、企业或园区的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考核评价。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定期组织实施人才满意度调查和人才需求分析研判,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加强对开发区、县(市)区和重大人才平台的人才工作考核,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完善退出机制。强化人才发挥作用的考核,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规范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的契约行为,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评价、激励人才,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通过考核约束激励人才。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政策牵头部门可取消对其的相关激励政策。对存在品行不端、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人才,取消其人才待遇。
各开发区、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人才引进培育和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此件发至县级)
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郑办〔2015〕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战略支撑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用5年左右时间,引进1000名左右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100个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培育200名左右科技型创业企业家,汇聚50名左右“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海内外顶尖人才,为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引进培育人才范围包括: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主导产业、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及“三大一中”项目建设需要;在推进工业七大主导产业和“6+2”产业基地高端发展,服务业七大主导产业和“十中心”提速发展、现代农业高效发展中发挥重要促进作用;电子信息、汽车与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和新材料、生物医药、铝及铝精深加工、现代农业及食品加工、现代金融、高端服务业等“4+6”战略主导优势产业,航空经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智能化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承担“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牵头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市人才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协调制定政策措施和考核评估,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各项任务监督检查。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市人才办负责发布“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年度需求目录和公告,负责受理“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申报、计划管理、人才遴选、制定相关评审细则,组织安家补贴等审核。
(三)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引进对象实施项目的评审细则,组织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落实人才创业项目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等政策。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引才计划,在年度专项资金中编制“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专项资金预算、预算评审、资金拨付、经济效益指标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宣传推介、咨询联络、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政策兑现、人才服务等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落户地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意向洽谈、团队落户、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引进培育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成员中,领军人才、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至少有1人应全职来郑创新创业,其余成员每年应在郑州工作6个月以上。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个人基本申报条件,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且符合省“百人计划”个人基本申报条件,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且在郑稳定合作工作5年以上。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符合我市战略主导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可产业化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并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认真履约;所创办企业须在郑完成工商注册、参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1.创业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郑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我市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2)有自主创业经验,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担任管理职位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经营管理人才。
(3)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2.创新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
(2)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承担过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4)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际水平的企业领军人才。
对于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
1.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
(1)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2)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符合我市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相关技术能够转化,相关产品能够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
(3)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2.高层次创新紧缺人才
(1)企业紧缺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2)具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符合我市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或具有学科重要奖励,业绩突出;
(3)与所在企业或平台签订5年以上聘任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有6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郑州市范围内注册创办或领办企业以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均可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行网上常年申报,每年集中组织评审两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1.信息发布。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和人才认定标准,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引才公告,引导符合条件的人才与我市相关单位和载体对接。
2.组织申报。印发申报通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创新创业计划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部门及各企业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市人才网进行申报,填写《郑州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表》。
3.审核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开发区、县(市)区组织部门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人才办。市人才办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年龄、学历、经历和业绩等申报资料,根据人才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4.技术评审。市科技局核实进入初选人才拥有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对项目进行初审,邀请相关专家,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5.综合评审。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和推荐人选。
6.确定人选。拟资助人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资助对象,由人才领导小组发放《郑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证书》《郑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证书》。
7.项目资助。依据人才证书及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资助资金,兑现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团队)计划自签订任务书起正式实施,执行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立项资助通知下达后,市人才办与计划人才(团队)签订《郑州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计划任务书》,市科技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郑州市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目标合同书》,明确实施内容、经费总额、完成目标等。
第十三条 任务书签订后12—18个月,经推荐单位对计划人才(团队)预先评估后,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开展中期评估,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查。
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终止计划。
第十四条 计划执行期满3个月内,经推荐单位预先验收后,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组织结题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后参加次年度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按照《郑州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十五条 计划执行期内,计划人才(团队)发生工作变动的,推荐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人才办。因在市内工作变动影响计划实施的,按有关规定对经费进行调整;调离市外的,按有关规定终止计划并收回扶持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不断加大人才工作投入,保证人才资助资金使用。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股权投资资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优先对人才创业项目进行扶持。
第十七条 计划人才(团队)奖励资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团队落户市内五区的,资助资金由市和区按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中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对市引进项目落户开发区、县(市)的,由开发区、县(市)负担。
第十八条 经评审认定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相关政策落实,由市财政专项经费承担的,经郑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由郑州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划拨。由县区财政或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承担的,遵照市级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开发区、各县(市)区、引进人才及所在单位、创新创业综合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等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完善人才投入绩效评估机制,提高人才投入资金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开发区、县(市)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别纳入开发区、县(市)区综合考核和市级机关绩效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评判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政策,制订各地人才引进培育扶持政策和实施细则,强化工作措施,保证任务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9日
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郑财预〔2015〕2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精神和《郑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州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联席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加强我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使用范围包括:纳入“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及创新创业紧缺人才投资、研发、科技成果转换等事项的扶持补助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整合财政涉及科技研发与技术提升、工业结构转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引进人才等政策中相关的资金,重点从产业发展与科技引导资金中安排,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择优引导、注重绩效、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与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扶持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制订年度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工作计划,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层次和扶持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调整方案,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人才领导小组要求研究制定管理项目评审流程,规范资金管理,受理申请专项资金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根据本部门职责,审核使用专项资金单位的各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三)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扶持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成就及其他重要情况,积极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人才办组织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汇总、审核和执行;
(二)根据主管单位申请分配下达年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会同市人才办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资助范围主要围绕我市全面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各项扶持补助事项。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严格按照《郑州市创新创业人才领军(团队)计划任务书》、《郑州市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目标合同书》的约定,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用人单位应为团队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承诺的技术与条件保障,并履行为团队提供承诺的匹配经费等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申报工作的要求,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对主管单位上报的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和公示,并提出扶持的项目名称、资金标准,上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结果,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执行情况提出年度资金拨付计划。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项目单位属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全额负担的,由市级审核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特殊情况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二)项目单位扶持资金需要县(市、区)配套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应项目资金配套工作,及时拨付扶持资金,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于项目单位符合郑州专项股权基金投资等项目的,由相应的股权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与项目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项目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调入证明或在郑州工作6个月以上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原则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正式到位后,首次发放专项资金经费总额的30%,剩余70%的专项资金经费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合格后由主管部门从项目的次年起逐年平均支付。如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专项经费的下达可通过协商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发放。
第十九条 享受人才专项资金的创新创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专项资金最高额度的专项扶持。同一项目已享受专项资金,不得再申报与其相关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每年要对上年工作进行总结,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在3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上年度《郑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才办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并在6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人才引进培育情况和实施绩效。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监督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非法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伪造虚假科研项目、自筹经费不到位;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个人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合同要求的,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9日
郑州市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郑科〔2015〕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创业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以战略科技型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以提升能力和素质为核心,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为目标,大规模、多层次、高质量开展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球眼光、持续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的优秀科技创业企业家队伍和高水平管理团队,为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 从2015年起,市县两级5年内重点支持培养200名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或现代服务业领军人物的科技创业企业家;培养1000名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和3000名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专业人才。搭建一批企业经营管理资源集聚平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科技企业家培训基地,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较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的实施范围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主要成员;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及开发区、县(市)区人才引进计划的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
第五条 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对象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措施与办法
第六条 组织培训研修。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建立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训基地,积极组织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市每年组织1期科技企业家境外培训班、1-2期国内培训班,市人才专项资金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和2000元培训经费补助;各县(市)区每年组织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不少于100人次。
第七条 开展研讨交流。通过举办企业家沙龙、研讨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组织企业家切磋交流经营管理经验,开阔思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市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大型科技企业家研讨交流活动。
第八条 推进产学研合作。帮助企业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积极推荐优秀企业加入相关产业联盟。
第九条 支持科技创新。在市级科技计划中设立优秀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对其科技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 给予表彰奖励。组织科技企业家参加评选活动。对入选省、市人才培养工程的科技型企业家,按相应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引进力度。积极鼓励并帮助企业引进熟悉战略经营、善于资本运作、精通企业管理的高端经营管理人才,对引进人才按“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给予资助。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科技局、工信委共同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市人才办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选送优秀科技企业家参加省级培训,牵头组织科技企业家境内外培训;市科技局负责落实推进产学研合作、支持科技创新;市科技局、工信委负责举办企业家沙龙、研讨班、报告会及企业职业经理人培养;各开发区、县(市)区人才办、市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方案提出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市人才办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年度科技企业家培育计划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开发区、县(市)区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终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统一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19日
郑州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暂行)
郑发改财贸〔2015〕2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试点范围与激励对象
第二条 选择若干单位先行先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试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逐步向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推广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
(四)“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资助对象创办、领办的企业。
第四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条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六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股东的利益,并接受本级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
激励对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激励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当对企业损失予以一定的赔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章 激励方式
第八条 企业可以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九条 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增幅应不低于20%,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第十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应超过近3年税后经营性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应超过激励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企业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制订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并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期权有效期、行权条件与价格、权利限制等要素。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但是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重复激励。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十三条 驻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比例:由本企业自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或以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自该成果转化开始盈利的年度起3—5年内,每年提取不超过该成果净收益30%的比例用于分红激励。
第十四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还须按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规范操作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激励方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
第十七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包括听取职工意见的相关情况),报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由其它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行文批准;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激励方案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市人才办、发改、科技、国资、财政部门: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市人才办、发改、科技、国资、财政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开发区、县(市)区管委会(政府)对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试点。各主管部门负有对试点单位的监督权,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稳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按照“采点试行,逐步完善”的试行工作方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推广实施。实施股权激励的市属试点单位在每年的财务报告中,应对实施情况相关的财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委、科技局。
第二十七条 探索和鼓励各试点单位以个人不动产抵押或质押方式进行股权认购,各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或国有企业进行不动产抵押或质押专项托管,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各项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其它非公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19日
郑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安居保障办法(暂行)
郑房〔2015〕48号
为加快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力度,《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精神,全面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落实人才安居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类别
1.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2.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成员中的核心成员、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制定的政策适用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
三、政策内容
(一)购房补贴政策
引进人才按规定在本市办理人事关系,在本市工作时间满一年,且对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本市购置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经考核评审,从在本市工作第二年起分四年发放安居补贴,其中第一年发放补贴总额的30%,剩余70%在以后3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
(1)属第1类人才购置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应纳税房价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属第2类人才购置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应纳税房价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原则上在购房合同备案或登记后,将款项直接转至出卖人账户或二手房资金托管账户。已婚人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且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政策。自获得安居补贴之日起,如果在八年内交易,需全额退还安居补贴。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缴存政策
(1)引进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2)引进人才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计算,超过当年最高缴存限额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外国国籍、港澳台籍的引进人才,也可在本市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手续。
2.提取政策
(1)引进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的,除本人和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外,其父母或子女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引进人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
3.贷款政策
(1)引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引进人才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房源不受户型限制;
(3)引进人才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规定比例内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3倍;
(4)引进人才在本地购买自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享受10%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列入管理费用。
4.其它政策
为引进人才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建立专门数据库,发放公积金服务联系卡,在服务大厅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并实施全程跟踪服务。
(三)租房补贴政策
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入住人才公寓房,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在人才公寓不能满足需求自行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已享受住房补贴和自动放弃人才公寓的不享受租房补贴。具体标准:
1.引进第一类人才,每月给予3500元补贴;
2.引进第二类人才,每月给予2000元补贴。
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进人才只能选择一项保障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其他政策。
四、申报审批
由市住房保障局在办事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在市区购房的各类人才安居保障工作。
(一)申请。用人单位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人才认定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向所在开发区(区)人才办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审核。开发区(区)人才办会同组织、社保、住房保障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及住房情况。
(三)审批。区人才办负责审批人才安居申请,审批后报市人才办备案。
(四)公示。审批同意的,由市人才办在市人才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引进人才安居保障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房改)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住房保障局、公安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本办法是在特定时间段为集聚人才而发布的,由市人才办、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开发区、市内五区人才办在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政策落实情况反馈市人才办,必要时及时作出调整。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9日
郑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享受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有关待遇实施办法(暂行)
郑卫〔2015〕58号
为加快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力度,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等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全面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落实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入选者(简称引进人才)。
二、有关政策
(一)社会保险
1.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市创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向个人账户分配的金额额度。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3.引进因自费出国留学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中国籍海外回国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出国前后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
4.引进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向后续缴,续缴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5.引进人才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用人单位适当补贴。
6.用人单位出资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对引进人才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二)医疗保健
1.选择定点医院。明确郑州市属医疗单位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为我市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由引进人才选择适合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2.为引进人才明确医疗保健联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安排专门的医疗保健联系人(见附件),为引进人才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主要包括:负责与引进人才的预约、协调和跟踪服务,向引进人才提供健康查询服务。
3.为引进人才配备保健医生。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引进人才的需要,选配合适的保健医生。
4.建立引进人才健康档案。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引进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动态健康信息。
5.引进人才及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享受门诊、急诊、住院、专家会诊等绿色通道服务:
门诊服务。直接在门诊部优先就诊。护士代挂号、免挂号费,专科医师诊治。各项辅助检查由专人引领、全程陪同,无需排队等候。各项检查费均按普通门诊收费,并由专人代为取药结账。
急诊服务。享受全程陪同、无等候就诊、先治疗后收费等服务。
住院服务。根据病情需要,提供更为优质住院服务。
会诊服务。根据病情需要,可聘请省级医院或外地专家会诊服务。
三、办理程序
(一)引进人才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1.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凭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待遇享受。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待遇办理
用人单位凭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审核手续。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引进人才的相关信息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及联系人。
四、本办法由市卫计委和人社局负责解释实施。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9日
附件
郑州市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及联系人一览表
序号
|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1
|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莫咏梅
|
开元健康管理中心护士长
|
56580529
|
13838069917
|
2
|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
利 娇
|
院办副主任
|
68993362
|
13838378600
|
3
|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孟 琳
|
体检科护士长
|
66905337
|
13613813922
|
4
|
郑州市中心医院
|
张俊英
|
保健办副主任
|
67667098
|
13938562518
|
5
|
郑州人民医院
|
罗 玲
|
保健办主任
|
67077187
|
15037165587
|
6
|
郑州市中医院
|
宋慧敏
|
医保科副科长
|
67946017
|
13526805090
|
7
|
郑州市骨科医院
|
李慧君
|
保健办主任
|
67771699
|
15890688998
|
8
|
郑州市儿童医院
|
朱晓华
|
社区与预防保健科科长
|
85515735
|
13838229080
|
9
|
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
王 超
|
科教科副科长
|
55177690
|
13837127345
|
10
|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
马彩红
|
干部保健科副科长
|
60609736
|
13838011456
|
11
|
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
杨建峰
|
医务科副主任
兼皮肤性病科主任
|
60666700
|
13526556304
|
12
|
郑州市第十人民医院
|
王庆云
|
医务科科长、
保健办主任
|
53386122
|
13783437052
|
13
|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
李俊晓
|
妇科护士长
|
63881286
|
13523007282
|
14
|
郑州市市直机关医院
|
蔡中方
|
干部保健科主任
|
67185100
|
13949130878
|
15
|
郑州市颈肩腰腿痛医院
|
张 瑜
|
保健办主任
|
68713624
|
13526805574
|
16
|
郑州市大肠肛门病医院
|
巩跃生
|
副院长
|
66319238
|
13643807296
|
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有关生活
服务保障措施实施办法(暂行)
郑人社〔2015〕19号
为加快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力度,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等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全面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落实领军人才有关生活保障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入选者(简称引进人才)。
二、有关政策
(一)家属就业政策
引进人才家属安置,按照身份不变、业岗相适、就地就近、分级安置、分类管理的标准实施。
1.来郑前已就业的引进人才家属
(1)来郑前属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在编在岗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市本级有空编的行政部门或依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创新创业紧缺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项目所在开发区、县(市)区辖区内有空编的行政部门或依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2)来郑前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市本级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紧缺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项目所在开发区、县(市)区辖区内有空编的事业单位。
(3)来郑前在企业工作的,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市本级有空编的差供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位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家属,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创新创业紧缺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项目所在开发区、县(市)区辖区内有空编的差供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来郑前未就业的引进人才家属
(1)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市本级有空编的差供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位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家属,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创新创业紧缺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项目所在开发区、县(市)区辖区内有空编的差供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取得国家承认的其它学历的引进人才家属按国家公开招聘政策执行。
(3)未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引进人才家属,原则上由人才接收单位解决。本单位无法解决的,由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才家属情况,多渠道协助优先推荐就业。未就业期间,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在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人才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1.5倍的标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
(二)子女入学政策
1.引进人才的适龄子女入幼儿园的,优先解决入园需求;
2.引进人才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3.引进人才的适龄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参加河南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4.引进领军人才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确需跨学区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沟通,妥善安排;
5.引进人才子女直接从国外来我市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在转学、申请入学等方面优先支持;
6.引进人才子女就读职业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7.引进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受理,在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
(三)出入境证件
1.引进的拥有外国国籍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
(1)拥有外国国籍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随迁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如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市公安局予以特事特办。
(2)其他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1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2.在我市创业并入选国家、省级人才计划的外国籍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如符合《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可为其办理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出入境有效R签证,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
3.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引进人才及其配偶,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郑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凭《郑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依据《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或多次出入境有效R签证。
(四)驾驶证换发
持有效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换领国内机动车驾驶证的,依照法规受理,随到随办。
(五)户籍办理
1.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经就业单位及市人社局出具的证明,可以在其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内落户;落户为家庭户的,其配偶、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岳父母以及子女(含子女配偶)可以随迁,并予以随到随办。
2.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口注销证明、就业单位以及市人社局出具的证明,可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家属就业申报审批程序
按照严格审核,高效办理,服务发展,保障有力的原则,符合安置条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引进人才家属本人提出就业协助申请。
2.各级人社部门按权限对拟引进人才家属的进入资格(身份、学历、专业、特长、层次等)进行审核。对应选择拟就业单位及岗位,按程序报请相应人民政府签批。
3.相应人民政府签批后,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编通知单》,人社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引进人才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
(二)子女入学办理程序
1.申请。引进人才到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审核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应无条件接受,共同做好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三)出入境证件办理流程
为我市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出入境证件办理时提供绿色通道,申请人事先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外管科电话联系,号码:0371-69625956,将安排专人指导办理→根据申请人意愿,选择自行到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或民警上门受理→在受理后快速为其办理证件,并提供送证上门服务。
(四)驾驶证换发办理流程
申请人带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现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属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以及6个月内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五张,到车管所驾管科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预约参加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后发证。
(五)户籍办理流程
原户口已注销的,可凭其最后一次回国时持有的护照、就业单位及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原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原户口未注销的,可以凭就业单位及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其配偶、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岳父母以及子女(含子女配偶)随迁的,提供关系证明、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所入地派出所申请户口随迁。
四、本办法由市人社局、编办、教育局、公安局负责解释实施。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公安局
2015年5月19日
郑州市人才工作联系方式
一、郑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7185265、67178135、67178132
传真号码:0371-67185265
邮箱地址:rcb08@126.com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南院)602室。
二、郑州市“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专项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7172355、67172377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工人路37号郑州市老干部活动中心老综合楼103室。
三、智汇郑州1125人才网
网址:http://1125.zhengzhou.gov.cn
郑州市各开发区、县(市)区联系方式
区号:0371
单位
|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
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
87080707
|
zhbsqrsj@163.com
|
郑东新区
|
67179828
|
dqrljzz@126.com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67983672
|
zzgxqrcb@126.com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89916013
|
Bm371@126.com
|
新密市
|
69828316
|
xmsrcb@sina.com
|
荥阳市
|
64681156
|
xysrcb@126.com
|
登封市
|
62858333
|
62858333@163.com
|
新郑市
|
62685827
|
xzsrcb@126.com
|
中牟县
|
62160967
|
zmrcb@163.com
|
金水区
|
63526338
|
rencai63526338@sina.com
|
二七区
|
68186210
|
27rcb@163.com
|
中原区
|
67692967
|
zyrcb11@163.com
|
管城回族区
|
66333928
|
gcqrcb@126.com
|
惠济区
|
63639057
|
hjqwzzb@126.com
|
上街区
|
18838078069
|
sjqzzbrcb@126.com
|
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使用效率,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促进,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原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且原价值1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使用者)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应当遵循整合资源、布局合理、开放协作和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共享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建设、运行、维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二)采集、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
(三)参与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
(四)组织开展共享服务绩效评估;
(五)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和使用进行补助;
(六)受理举报和投诉。
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共享管理机构应当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名称、类别、型号、分布、应用范围、技术指标等信息,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共享服务平台应当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专家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共享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与其他城市的合作,参与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协作。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加入共享服务平台,并向共享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社会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加入共享服务平台。
第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拥有者应当自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技术指标等信息报送共享管理机构;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其拥有者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共享管理机构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申请使用市或者县(市)、区财政性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单台(套)价值100万元以上(含自筹资金部分)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先进性进行联合评议。共享管理机构应当在联合评议时提供本市共享的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
联合评议结果作为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立项和审批依据。本市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联合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共享使用时,拥有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检测、检验、中试、设计、快速成型等服务内容,以及费用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财政性资金项目需要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中试、快速成型等活动的,应当优先选择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十一条 拥有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有权(管理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提供共享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估的,可以获得相应共享服务后补助;
(四)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完好正常;
(五)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六)为使用者保守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合法使用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二)按约定支付使用费用;
(三)不得侵犯拥有者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获得共享使用后补助。
第十三条 使用者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过程中使用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中试、快速成型等活动,并产生使用费用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共享使用后补助。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教育、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拥有者进行服务质量、服务机时、功能开放等方面的绩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后补助的主要依据。
进行绩效评估时,应当抽查拥有者共享服务相关的原始记录,核实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情况,调查用户满意度。
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拥有者应当配合共享服务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专项资金在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
(一)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
(二)对拥有者给予共享服务后补助;
(三)对使用者按照实际缴纳费用10%-30%的比例给予共享使用后补助。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总额最高为20万元。
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共享服务平台中以社会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拥有者,应当优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不履行共享服务义务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否决的依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的,责令退回。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共享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发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的;
(二)串通他人骗取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的;
(三)在联合评议、共享服务绩效评估中徇私舞弊的;
(四)挪用、克扣、截留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
郑政〔2014〕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完善创新创业载体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 ,是指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技投融资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等多功能的孵化组合体。
第三条 综合体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创新创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县 (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综合体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综合体建设和运营,指导和考核综合体工作。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工信、房管、人社、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体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综合体建设应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郑州都市区总体规划,围绕辖区确定的主导型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区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特色鲜明、配套协作”的原则,高标准规划布局。
第七条 综合体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由辖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批。综合体内建设项目审批须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简化手续,由规划部门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郑州市2014——2016年规划建设2 0个综合体,单个综合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中:航空港实验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和金水区各规划建设2个综合体,其他县(市)区各规划建设1个综合体。
第九条 综合体建设遵循下列规定:
(一)孵化器、加速器用地以工业用地性质出让;
(二)配套公寓用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划拨;
(三)孵化器、加速器限定出租价格和出租对象,不得销售;
(四)配套公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出租对象,不得销售。
第十条 综合体建设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孵化器、加速器(含中试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三;
(二)配套公寓及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综合体应当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有具备与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对接能力的专业服务团队,并具备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成果转让、培育企业上市、市场营销等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综合体发展规划、区域布局、建设方案应上报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从2015年起,综合体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市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综合体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依据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工作绩效,给予通报表彰。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市政府将综合体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和党政正职考核内容,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开发区和县 (市)区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综合体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查通报各推进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综合体建设发展指标体系,对综合体建设运营进行考核评价,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通报。市政府对建设、发展成效显著的综合体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和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综合体建设、运营和在孵企业培育、人才引进等具体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
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三年行动计划
郑工科安〔2014〕17号
为加快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完善创新创业载体环境,促进科技型企业培育,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企业为主体,以加快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目标,以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为支撑,营造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和生活服务的综合环境,构建产学研政金介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一批集孵化器、加速器、配套公寓和服务设施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
二、建设目标
到2016年底,全市建成20个综合体,总面积(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含中试用房)、配套公寓和服务设施等)超过40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超过3000家;引进培育50个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20个创新团队;建立一批研发机构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使综合体成为我市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产业的集聚地。
——2014年,围绕主导产业定位,完成综合体规划布局,全面启动综合体建设。
——2015年,全市综合体空间布局初步成型,建成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达到1000家。
——2016年,建成20个综合体,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入驻企业超过3000家。综合体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投融资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等功能,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三、建设要求
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围绕辖区确定的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结合区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特色鲜明、配套协作”的原则,高标准规划建设综合体。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要求实施综合体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一)综合体建设遵循下列规定:
1.孵化器、加速器用地以工业用地性质出让;
2.配套公寓用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划拨;
3.孵化器、加速器限定出租价格和出租对象,不得销售;
4.配套公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出租对象,不得销售。
(二)综合体建设应符合下列标准:
1.孵化器、加速器(含中试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三;
2.配套公寓及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
(三)综合体管理、服务工作应满足下列条件:
1.综合体应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
2.综合体应建有具备与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对接能力的专业服务团队;
3.综合体应具备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成果转让、培育企业上市、市场营销等服务功能。
四、规划布局
——航空港区围绕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建成综合体2个以上,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
——郑东新区围绕金融服务、文化创意、智能终端、知识产权服务建成综合体2个以上,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
——经开区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建成综合体2个以上,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
——高新区围绕电子信息、软件开发、创意设计、电商物流、现代服务业建成综合体2个以上,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
——金水区围绕电子信息、软件与服务外包、现代服务业建成综合体2个以上,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
——二七区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电商物流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中原区围绕超硬材料、纺织服装、节能环保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管城区围绕珠宝加工、电子信息、现代物流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惠济区围绕电子信息、文化创意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上街区围绕通用航空、装备制造、新材料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荥阳市围绕装备制造、新材料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新郑市围绕高端制造、生物医药、食品加工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新密市围绕服装加工、节能环保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登封市围绕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新型耐材、节能环保建成1个业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中牟县围绕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现代物流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五、重点工作
(一)推进载体建设
坚持高起点设计和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紧紧围绕综合体功能定位,按照专业化、特色化、人性化的要求,提高综合体作为城市特殊功能区的形态水平;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序推进载体建设;注重挖掘已有建筑存量,加快拓展载体空间。
(二)搭建公共平台
坚持载体的硬环境建设与制度的软环境构建并举。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优势学科的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有效资源,建设综合体共享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以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发展投资资金等为引导,吸引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等社会资本入住,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搭建综合体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引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政策法律咨询、资产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政府项目申报、企业资质认证、市场推广策划等方面服务,建立创新创业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三)培育企业成长
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创业辅导,引导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商标、专利和标准化建设,推动特色产品向品牌产品转变;大力扶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企业参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国外先进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
(四)引导人才集聚
综合体要制定人才工作计划,组建熟悉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人才创业的工作团队。注重领军型人才、团队、创业家等高端人才的引进培养,特别是海外高端创新团队、创业家的引进。引导和鼓励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开展创新和人才战略合作,引导和鼓励域内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六、扶持政策
1.简化综合体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其中,综合体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由辖区政府组织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综合体内建设项目审批须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简化手续,由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
2.从2015年起,综合体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市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3.对综合体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依据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工作绩效,给予通报表彰。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综合体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督查、指导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的项目建设。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综合体建设和运营,指导和考核综合体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工信、房管、人社、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体相关服务工作。各开发区、县(市)区根据《建设管理办法》和《行动计划》成立相应组织,制订各辖区综合体发展规划及其扶持政策,要建立专门的综合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体建设和日常管理、运营、服务工作。
(二)督查推进
领导小组对全市综合体建设指标进行分解,明确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的建设任务,将综合体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和党政正职考核内容,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市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地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综合体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督查通报各推进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研究编制域内综合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并及时将综合体内建设比例变更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备案。
(三)认定考核
建立综合体指标统计体系,对各综合体从发展规划、建设内容、运营管理、创新成效等方面实行预报会审、过程跟踪和认定考核,确保综合体的有序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依据评审综合得分,提出认定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布。市政府对建设、发展成效显著的综合体进行奖励。
郑州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1月27日
郑州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
郑科〔2015〕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精神,建立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创新驱动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支持我市的创新创业活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营造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级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郑州市科技金融资助专项,该专项采用后补助方式,用于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创新创业项目补助、科技贷款担保补助等。
第三条 科技金融资助的支持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以及为上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及管理机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通过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的企业。
第二章 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第五条 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是指对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投资机构进行的补助。
1.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郑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资方式为现金投资;
(3)有专项的投资资金和年度投资计划;
(4)投资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
(5)有3个及以上企业投资的案例;
(6)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7)完成投资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2.申报材料
(1)郑州市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投资机构信息登记表;
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与被投资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④投资机构支付给被投资企业的付款证明(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⑤被投资企业出具的收款收据(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⑥创新创业投资分析报告(投资机构通过对企业的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做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过程及结果等),此内容必须有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⑦公司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度文件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
⑧3个及以上投资案例材料;
⑨其他有关材料。
3.补助额度
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最高100万元给予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第三章 创新创业项目补助
第六条 创新创业项目补助是指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以及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进行的补助。
1.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郑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在10年以内的企业;
(2)属于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
(3)自获得投资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2.申报材料
(1)郑州市创新创业项目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企业获得投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与投资机构签署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企业获得投资的银行进账单(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④企业出具给投资机构的收款收据(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⑤《企业科技项目(或科技活动)情况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指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⑥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申报当年注册登记的企业不提供此项材料),材料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⑦其他有关材料。
3.补助额度
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创新创业项目补助。
第四章 科技贷款担保补助
第七条 科技贷款担保补助是指为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以及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通过社会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融资,给予的担保补助。
1.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郑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
(3)企业主要从事以下活动:①科技成果转化;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③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
(4)获得贷款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2.申报材料
(1)郑州市科技贷款担保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担保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④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账凭证(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⑤《企业科技项目(或科技活动)情况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指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⑥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材料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⑦其他有关材料。
3.补助额度
企业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300万元以上部分的担保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担保公司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可按照实际担保额给予相应风险补助。
第五章 申请资助的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及汇总;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材料并编制汇总表,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一并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专家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条 申请科技金融资助的单位,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申报材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查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科技金融资助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2次申报。
第十二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补助的单位,终止资助、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三年。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30日
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郑科〔2014〕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单独创建或联合共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及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
第四条 各县(市)区、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规划建设、具体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关加速器的衔接,科学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设施。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年度科技工作考核内容,并按时序进度分级考核。
第二章 孵化器职能
第五条 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促成企业成长。孵化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能力。
第六条 孵化器应履行下列职能:
(一)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
(二)帮助在孵企业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
(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
(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提供生活、健康等基本服务;
(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需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
(二)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应明确主导产业类型,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孵化器正式运营且状况良好,入孵企业不少于10家。
(四)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与金融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
(五)孵化器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产权明晰。
(二)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产品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五)在孵企业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达到30%以上;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一)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二)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认定程序为: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认定为“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并颁发郑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孵化器孵化场地(或租赁合同)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入孵企业协议书复印件;
(五)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须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孵化器图文标识。孵化器应对毕业企业颁发统一制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毕业企业证书》,并建立毕业企业的登记和跟踪制度,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孵化器应按季度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和动态管理,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或3次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市级资格。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6月18日
郑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暂行办法
郑科〔2014〕53号
为大力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科技部、河南省科技厅有关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的要求,参照《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校科技资源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郑州市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人才、技术、成果、信息、实验设备等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院校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机构。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遵循“谁主办,谁管理”的原则,由依托高校负责运作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给予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
第三条 大学科技园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载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探索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 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金融投资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应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校师生进园孵化的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 郑州市科技局负责开展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及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科技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主要依托单位,鼓励驻郑高校和域外高校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合办大学科技园;凡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区均可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认定申请,科技园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郑州市大学科技园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大学科技园按照“政策引导、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创新发展”的要求,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申请认定“郑州市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一所或多所大学为依托,具有相应的建设规划,明确的发展方向,与开发区或省、市产业集聚区建立合作关系,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占7500平方米以上。
2.大学科技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促进园区发展的管理制度。
3.依托单位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依托园区和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的资源向科技园开放。
4.拥有10项以上的可转化科技成果,并签订有入孵或转化协议。
5.能为在校教师、大学生创业提供完善的企业登记注册、技术开发与交流、咨询、融资、信息、市场、培训等方面服务。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认定“郑州市XX大学科技园”。
第十条 郑州市科技局对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给予表彰奖励和重点支持,并向省科技厅优先推荐省级大学科技园;对考核不合格的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郑州市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设立大学科技园发展引导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大学科技园区开展能力建设、基础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以及人才培养、出租房屋的补贴等。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在各类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将在孵企业作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进行培育,择优认定市级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 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或毕业后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担保机构为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额度300万元(含本数)以内的,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带技术、项目到大学科技园创业。经评审认定的创业项目,给予50-300万元启动资金(含贴息补助、创业投资等),协调高校提供100-200平米创业场地和办公用房,两年内免收租金,所免租金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合郑州市孵化器各项优惠政策,具体事宜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7月25日 前 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把创新发展摆在首位,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积极作为新常态、培育发展新动力”的战略举措来部署。近年来,我市按照“全国找坐标,中部求超越,河南挑大梁”的思路理念,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人才引育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政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日益浓厚、成效正在不断显现。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新创业环境,激活各类创新要素和资源,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集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掀起新一轮“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郑州市科技局对近两年来国家、省、市出台的科技创新创业政策进行了选编,供广大积极参与创新创业的朋友们参考使用。
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
目 录
国家、省有关科技创新创业政策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1
2、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19
3、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33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46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52
6、河南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实施方案(豫财科〔2015〕73)号………………………………………………………………………61
郑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政策
1、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郑发〔2014〕20号)……………………65
2、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82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97
4、郑州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郑政〔2015〕35号)………………………………112
5、郑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郑科〔2015〕99号)……………118
6、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125
(1)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郑办〔2015〕18号)……………………143
(2)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郑财预〔2015〕271号)……………………………………153
(3)郑州市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办法(郑科〔2015〕46号)……………………………………………………………………162
(4)郑州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暂行)(郑发改财贸〔2015〕246号)…………………………………………………………………166
(5)郑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安居保障办法(暂行)(郑房〔2015〕48号)…………………………………………………………………173
(6)郑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享受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有关待遇实施办法(暂行)(郑卫〔2015〕58号)……………………………178
(7)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有关生活服务保障措施实施办法(暂行)(郑人社〔2015〕19号)……………………………183
7、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192
8、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郑政〔2014〕42号)…198
9、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三年行动计划(郑工科安〔2014〕17号)……………………………………………………………………202
10、郑州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郑科〔2015〕81号)…………209
11、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郑科〔2014〕46号)……216
12、郑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暂行办法(郑科〔2014〕53号)………22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8号
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
(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研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
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
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
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多种渠道增加审评资源,优化流程,缩短周期,支持委托生产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
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四)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
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将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导向。
强化产业技术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明确并逐步提高生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环境、节能、节地、节水、节材、质量和安全指标及相关标准,形成统一权威、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加强产业技术政策、标准执行的过程监管。强化环保、质检、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五)形成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
运用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的机制,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
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市场化的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
三、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调整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六)扩大企业在国家创新决策中话语权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
国家科技规划要聚焦战略需求,重点部署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关键领域研究,竞争类产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
(七)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实施。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
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壮大技术交易市场。
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
(八)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坚持结构性减税方向,逐步将国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
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九)健全优先使用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
研究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放宽民口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采购范围。
四、强化金融创新的功能
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创新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形成各类金融工具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良好局面。
(十)壮大创业投资规模
研究制定天使投资相关法规。按照税制改革的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研究扩大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限制,并在试点基础上将享受投资抵扣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范围扩大到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结合国有企业改革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完善国有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研究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有效利用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研究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
(十一)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健全适合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扩大服务实体经济覆盖面,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并购、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
发挥沪深交易所股权质押融资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用于加大创新投入。
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
(十二)拓宽技术创新的间接融资渠道
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
政策性银行在有关部门及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加快业务范围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活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稳步发展民营银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支持面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的金融产品创新。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推进专利保险试点。
五、完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十三)加快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
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十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推动修订专利法、公司法等相关内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修订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十五)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
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抓紧确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创新的政策。
六、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体系
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遵循规律、强化激励、合理分工、分类改革,增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能力和转制科研院所的共性技术研发能力。
(十六)优化对基础研究的支持方式
切实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加大稳定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
改革基础研究领域科研计划管理方式,尊重科学规律,建立包容和支持“非共识”创新项目的制度。
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聘用制度,优化工资结构,保证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倾斜。
(十七)加大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力度
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十八)改革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强化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
对公益性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定期对公益性研究机构组织第三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建立公益性研究机构依托国家资源服务行业创新机制。
(十九)深化转制科研院所改革
坚持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对于承担较多行业共性科研任务的转制科研院所,可组建成产业技术研发集团,对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和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
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或整体上市,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推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
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能力较强的团队,在明确定位和标准的基础上,引导其回归公益,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其继续承担国家任务。
(二十)建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制
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
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所属技术转移机构的功能定位,强化其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
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统计和报告制度,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由国家依法强制许可实施。
七、创新培养、用好和吸引人才机制
围绕建设一支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风险的创新型人才队伍,按照创新规律培养和吸引人才,按照市场规律让人才自由流动,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有所成。
(二十一)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开展启发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学方法改革试点,弘扬科学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改革基础教育培养模式,尊重个性发展,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提高本科教育质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转型,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试点,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
分类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科教结合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进教学与实践的融合。
鼓励高等学校以国际同类一流学科为参照,开展学科国际评估,扩大交流合作,稳步推进高等学校国际化进程。
(二十二)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
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促进人才双向自由流动。
(二十三)实行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制定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见,加快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规范和放宽技术型人才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
加快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国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取消来华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
围绕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全球引进首席科学家等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从事创新研究。
稳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和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国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走出去与国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与合作。
八、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以更加开阔的胸怀吸纳全球创新资源,以更加积极的策略推动技术和标准输出,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开放创新机制。
(二十四)鼓励创新要素跨境流动
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
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改革检验管理,对研发所需设备、样本及样品进行分类管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采用重点审核、抽检、免检等方式,提高审核效率。
(二十五)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
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合力支持国内技术、产品、标准、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强化技术贸易措施评价和风险预警机制。
研究通过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海外创新投资基金,外汇储备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参与设立基金工作,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鼓励上市公司海外投资创新类项目,改革投资信息披露制度,在相关部门确认不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前提下,按照中外企业商务谈判进展,适时披露有关信息。
(二十六)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
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对外开放的管理办法,按照对等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问题研究等领域,统筹考虑国家科研发展需求和战略目标,研究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吸引海外顶尖科学家和团队参与。积极参与大型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引导外资研发中心开展高附加值原创性研发活动,吸引国际知名科研机构来华联合组建国际科技中心。
九、加强创新政策统筹协调
更好发挥政府推进创新的作用。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加强创新政策评估督查与绩效评价,形成职责明晰、积极作为、协调有力、长效管用的创新治理体系。
(二十七)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
加强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强化军民融合创新。发挥好科技界和智库对创新决策的支撑作用。
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
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八)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体系
改进和完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体现创新的经济价值。研究建立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地方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
(二十九)改革科技管理体制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的机制,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
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健全统筹协调的科技宏观决策机制,加强部门功能性分工,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
进一步明晰中央和地方科技管理事权和职能定位,建立责权统一的协同联动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遵循创新区域高度集聚的规律,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改革试验,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任务,认真抓好落实。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分解改革任务,明确时间表 和路线图,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强对创新文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改革经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舆论,为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加快完善创业课程设置,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实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加快建立创业创新绩效评价机制,让一批富有创业精神、勇于承担风险的人才脱颖而出。
四、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创业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鼓励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制改革方向和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修订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完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70%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抵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五、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优化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或发行票据融资,并鼓励创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研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发行上市制度,推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战略新兴产业板。加快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创业板转板试点。研究解决特殊股权结构类创业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制度性障碍,完善资本市场规则。规范发展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推动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股权质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创新品种。
(九)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十)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六、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不断扩大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基金规模,做大直接融资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更多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不断完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加快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发展联合投资等新模式,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创业投资立法,完善促进天使投资的政策法规。促进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协同联动。推进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
(十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快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三)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研究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
(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抓紧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境外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境外高端技术成果。按投资领域、用途、募集资金规模,完善创业投资境外投资管理。
七、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五)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十六)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
(十七)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计算、存储和数据资源。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业创新模式。
(十八)研究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有条件的地方继续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建立和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八、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九)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完善专业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增强创业创新信息透明度。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发展创业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等,支持企业内外部创业者创业,增强企业创业创新活力。为创业失败者再创业建立必要的指导和援助机制,不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二十)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向社会开放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力支撑。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鼓励依托三维(3D)打印、网络制造等先进技术和发展模式,开展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加快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
(二十一)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省(区、市)、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依托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等创业创新资源密集区域,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业创新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创新型城市完善环境,推动区域集聚发展。推动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各具特色的支持政策,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九、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二十二)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制度规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鼓励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和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十三)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引导和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和创业投资人、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创业导师,提供包括创业方案、创业渠道等创业辅导。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二十四)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发挥留学回国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创业引领带动作用。继续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进一步放宽外籍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办理签证、永久居留证等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加强海外科技人才离岸创业基地建设,把更多的国外创业创新资源引入国内。
十、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二十五)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引导和鼓励集办公服务、投融资支持、创业辅导、渠道开拓于一体的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结合乡村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商品集散平台和物流中心,推动农村依托互联网创业。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城乡基层创业人员依托其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创业。完善有利于中小网商发展的相关措施,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发展面向中小网商的融资贷款业务。
(二十六)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结合城乡区域特点,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协作创业模式,形成各具特色的返乡人员创业联盟。引导返乡创业人员融入特色专业市场,打造具有区域特点的创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集群。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开展创业,完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二十七)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加强城乡基层创业人员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跨区域创业转移接续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提升基层创业人员创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面向基层创业创新的金融产品创新,发挥社区地理和软环境优势,支持社区创业者创业。引导和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物流企业发挥优势,拓展乡村信息资源、物流仓储等技术和服务网络,为基层创业提供支撑。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九)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三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球分享经济快速增长,基于互联网等方式的创业创新蓬勃兴起,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统称四众)等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线上线下加快融合,对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动力强劲,潜力巨大。同时,在四众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行业准入、信用环境、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的有关部署,现就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推进四众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发展机遇,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
四众有效拓展了创业创新与市场资源、社会需求的对接通道,搭建了多方参与的高效协同机制,丰富了创业创新组织形态,优化了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资源的配置方式,为社会大众广泛平等参与创业创新、共同分享改革红利和发展成果提供了更多元的途径和更广阔的空间。
众创,汇众智搞创新,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大幅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使每一个具有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都可参与创新,形成大众创造、释放众智的新局面。
众包,汇众力增就业,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开拓集智创新、便捷创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
众扶,汇众能助创业,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构建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众筹,汇众资促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有效增加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新功能,拓展创业创新投融资新渠道。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四众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有利于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的无穷智慧和创造力,将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迅速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促进科技创新,拓展就业空间,汇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加快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创新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助推“中国制造2025”,加快转型升级,壮大分享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政府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能力,释放改革红利;有利于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人人参与又人人受益的包容性增长,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众人创富、劳动致富之路。
二、创新发展理念,着力打造创业创新新格局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深化改革,顺应“互联网+”时代大融合、大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我国互联网应用创新的综合优势,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推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与新兴相结合、引导与规范相结合,按照“坚持市场主导、包容创业创新、公平有序发展、优化治理方式、深化开放合作”的基本原则,营造四众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四众广泛应用,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壮大新经济。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和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尊重市场选择,积极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激发大众智慧、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创造经济增长新动力的新模式、新业态。
——包容创业创新。以更包容的态度、更积极的政策营造四众发展的宽松环境,激发人民群众的创业创新热情,鼓励各类主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探索四众的新平台、新形式、新应用,开拓创业创新发展新空间。
——公平有序发展。坚持公平进入、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破除限制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的不合理约束和制度瓶颈,营造传统与新兴、线上与线下主体之间公平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各方规范有序发展。
——优化治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强协同,创新手段,发挥四众平台企业内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作用,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推动四众持续健康发展。
——深化开放合作。“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充分利用四众平台,优化配置国际创新资源,借鉴国际管理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采用四众模式搭建对外开放新平台,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创业创新国际合作。
三、全面推进众创,释放创业创新能量
(一)大力发展专业空间众创。鼓励各类科技园、孵化器、创业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创新,打造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载体。鼓励各类线上虚拟众创空间发展,为创业创新者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鼓励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活动加速发展。
(二)鼓励推进网络平台众创。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降低创业门槛,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促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构建开放式创业创新体系。
(三)培育壮大企业内部众创。通过企业内部资源平台化,积极培育内部创客文化,激发员工创造力;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投资员工创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开发创新产品,提升市场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突破成长中的管理瓶颈,形成持续的创新动力。
四、积极推广众包,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四)广泛应用研发创意众包。鼓励企业与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促进成本降低和提质增效,推动产品技术的跨学科融合创新。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促进产品规划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实现万众创新与企业发展相互促动。鼓励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重点联系企业积极应用众包模式。
(五)大力实施制造运维众包。支持有能力的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众包模式促进生产方式变革。鼓励中小制造企业通过众包模式构筑产品服务运维体系,提升用户体验,降低运维成本。
(六)加快推广知识内容众包。支持百科、视频等开放式平台积极通过众包实现知识内容的创造、更新和汇集,引导有能力、有条件的个人和企业积极参与,形成大众智慧集聚共享新模式。
(七)鼓励发展生活服务众包。推动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生活服务众包,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对接供需信息,优化传统生活服务行业的组织运营模式。推动整合利用分散闲置社会资源的分享经济新型服务模式,打造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互助互利的服务生态圈。发展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服务性网络消费领域。
五、立体实施众扶,集聚创业创新合力
(八)积极推动社会公共众扶。加快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创新平台和基地的服务能力,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降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成本。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支持。
(九)鼓励倡导企业分享众扶。鼓励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带动上下游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合规发起或参与设立公益性创业基金,开展创业培训和指导,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鼓励技术领先企业向标准化组织、产业联盟等贡献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十)大力支持公众互助众扶。支持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发展。鼓励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创业者创业。鼓励通过网络平台、线下社区、公益组织等途径扶助大众创业就业,促进互助互扶,营造深入人心、氛围浓厚的众扶文化。
六、稳健发展众筹,拓展创业创新融资
(十一)积极开展实物众筹。鼓励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在加强内容管理的同时,依法开展实物众筹。积极发挥实物众筹的资金筹集、创意展示、价值发现、市场接受度检验等功能,帮助将创新创意付诸实践,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服务。
(十二)稳步推进股权众筹。充分发挥股权众筹作为传统股权融资方式有益补充的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的能力。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对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十三)规范发展网络借贷。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七、推进放管结合,营造宽松发展空间
(十四)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领域的准入制度创新,通过分类管理、试点示范等方式,依法为众包、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营造政策环境。针对众包资产轻、平台化、受众广、跨地域等特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降低行业准入门槛。(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适应新业态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明确四众平台企业在质量管理、信息内容管理、知识产权、申报纳税、社会保障、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因业施策,加快研究制定重点领域促进四众发展的相关意见。(交通运输部、邮政局、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六)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的作用,利用大数据、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七)优化提升公共服务。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简化和完善注销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加强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相关部门与四众平台企业的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加快推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推动电子签名国际互认,为四众发展提供支撑。进一步清理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研究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对新设职业资格的管理。(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十八)促进开放合作发展。有序引导外资参与四众发展,培育一批国际化四众平台企业。鼓励四众平台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面向国际市场拓展服务。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承接国际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八、完善市场环境,夯实健康发展基础
(十九)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建立实名认证制度和信用评价机制,健全相关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建立四众平台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公开评价结果,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建立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制定四众发展信用环境相关的关键信用标准,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应用、交换、共享和服务。依法合理利用网络交易行为等在互联网上积累的信用数据,对现有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与四众平台企业信用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深化信用信息应用。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违法失信者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负责)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环境。加大网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促进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四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在线创意、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执法,切实维护创业创新者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九、强化内部治理,塑造自律发展机制
(二十二)提升平台治理能力。鼓励四众平台企业结合自身商业模式,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管理规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内容管理能力和网络安全水平。引导四众平台企业履行管理责任,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四众从业机构市场行为,保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组织制定各类产品和服务标准,促进企业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完善行业纠纷协调和解决机制,鼓励第三方以及用户参与平台治理。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二十四)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四众平台企业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及时发现和有效应对各类网络安全事件,确保网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管各类用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买卖、泄露用户信息,保障信息安全。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
十、优化政策扶持,构建持续发展环境
(二十五)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众创、众包等方式开展相关科技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降低对实体营业场所、固定资产投入等硬性指标要求,将对线下实体众创空间的财政扶持政策惠及网络众创空间。加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采用四众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六)实行适用税收政策。加快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等上市挂牌。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基于四众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政府引导和银担合作,综合运用资本投入、代偿补偿等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和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四众平台企业提供快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二十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鼓励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等改革部署,激励更多科研人员投身创业创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力度,为更多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支撑。(科技部牵头负责)
(二十九)繁荣创业创新文化。设立“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加强政策宣传,展示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为创业创新提供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引导各类媒体加大对四众的宣传力度,普及四众知识,发掘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造、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等负责)
(三十)鼓励地方探索先行。充分尊重和发挥基层首创精神,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支持各地探索适应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管理模式,及时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加大改革力度,强化对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充分发挥四众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相关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等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大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创业创新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加强统筹协调,探索制度创新,完善政府服务,科学组织实施,鼓励先行先试,不断开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国务院
201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加强政策集成。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开放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七)丰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导。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业示范工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加强协调推进。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5〕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要求,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或楼宇构建众创空间。鼓励依托创业投资机构,打造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支持。(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河南证监局负责)
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建设“互联网+”创业社区,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有条件的地方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法律财务服务等要给予支持。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分类指导,引导众创空间快速健康发展。(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载体,在土地、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支持。鼓励高校举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各地工商部门要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法人主体注册提供便利,及时快捷予以登记。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建立专业孵化机构,完善创新链,加快壮大小微企业群体。(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负责)
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门的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营。完善“苗圃+孵化+加速”孵化服务链条,建设一批产业整合、金融协作、资源共享的创业孵化示范区,探索创业孵化新机制、新模式。(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鼓励孵化器设立孵化资金,支持利用孵化资金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和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并根据其运行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认真实施“先证后照”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为各类创业主体准入营造宽松便捷的环境。(省工商局负责)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要为创业者提供房租优惠、技术共享、创业辅导、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各高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重点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整合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高校加强与金融部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合作,探索设立校内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指导服务站,提升贷款审批效率。(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在各专业管理部门设立专项培训课程,定期由行业导师授课,指导大学生熟知国家技术政策及导向。(省教育厅、科技厅负责)
加快建设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实践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等孵化载体作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空间、创业培训、营销代理、工商注册、法律服务、创业交流、融资对接等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初期资金和经验不足等难题。(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到各类孵化载体休学创办小微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并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学分奖励。(省教育厅负责)
五、健全科技人员创业激励机制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中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允许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权益的条件下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可分期纳税。(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六、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帮助其发展成为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引导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升创新能力。(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加强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鼓励其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与升级,支持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加大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与省级以上各类协同创新中心对接合作,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河南中心、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为依托,加快建立覆盖全省、服务企业的技术转移网络。(省科技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优化创新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创新创业信息发布机制,广泛征集创新创业项目,使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促进项目成功转化。(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发挥省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券等多种方式支持创新创业。(省财政厅、科技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通过科技型企业培育、自主创新产品、科技金融结合等专项,采取以奖代补、后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加快技术转移转化,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省财政科技资金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承接单位转化补助,并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转化奖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九、构建创业投融资体系
围绕创新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的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优秀企业家、创业导师等对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天使投资。省财政对向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和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
加大对小微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等工作环节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实现融资的,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河南证监局负责)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大力发展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债券市场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科技融资担保等多种金融服务。(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负责)
十、丰富创新创业活动
开展“创新创业引领中原”活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大企业等举办各种创业大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营造人人支持创业、人人推动创新的创业文化氛围。(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做好河南省科技创业雏鹰大赛举办工作,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搭建对接平台。对新创办小微企业的获奖创业团队,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完善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导师辅导机制,开展创业导师服务绩效考评,并给予奖补。(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发展创业服务业,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创业服务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落实
加强省、省辖市、县(市、区)联动,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整合集成创业创新资源。完善区域创新创业考核督促机制,引导和督促各省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加强创新创业基础能力建设。(省科技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省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省科技厅负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尽快制定出台本地、本部门支持措施,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落实力度。(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省直部门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河南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实施方案
豫财科〔2015〕73号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全方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64号)等文件精神,改革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创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技厅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设立河南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规范基金运作,制定本方案。
一、基金目标
通过基金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科技创新创业,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转变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管理机制
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成立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徐济超副省长担任,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为投资委员会成员单位。投资委员会只确定投资领域和支持方向,不参与具体项目运作。
三、基金设立
(一)基金发起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中原证券共同发起设立。
(二)资金来源及规模。基金首期5亿元,其中:财政资金出资2.5亿元、中原证券出资2.5亿元。
后期视投资需求和基金运行情况再行确定募集方案。
(三)基金管理人。中州基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证券下属基金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中州基石”)
四、基金具体合作方案
(一)投资范围。
1、省内的国家及省级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小微企业;
2、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领办的省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3、对省内外实力强、业绩好的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省内科技型小微企业,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可视情况跟进投资。
(二)出资比例。首期省财政出资2.5亿元,中原证券出资2.4亿元,中州基石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
(三)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可附认股权)和夹层投资。
为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
(四)投资期限。3+1+1年(3年管理期,1年退出期,需要时可延长1年)
(五)管理费。管理费按照基金规模的2%计取。
(六)收益分配。基金净收益的70%归中原证券,30%归财政用于滚动发展。中原证券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对基金管理团队的激励机制。
(七)亏损弥补。若基金出现亏损时,财政资金承担70%,中原证券承担30%。
(八)管理模式。基金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并建立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
中州基石作为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开展尽职调查,履行决策程序,认真遴选优质项目。基金管理团队应在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建立专人驻点、项目对接、跟踪和服务机制。
基金拟投资项目应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如投资项目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投资范围和方向等确需终止投资情形的,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出具书面调整意见,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意见必须终止对该项目的投资。除此之外,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不干涉基金管理人自主甄选项目。
(九)退出机制。按照收益最大化原则,选择IPO(上市)、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本金及收益滚动使用。项目投资退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退出方案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出资参股设立基金;会同省科技厅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基金支持的领域、方向等;会同省科技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负责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协调;监督受托方资金的使用等。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基金支持的领域、方向等建议;负责与孵化机构的对接协调,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基金项目投资提供专家咨询支持;参与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三)中原证券。出资参股设立基金并负责募集社会资本;确定基金设立方案,拟定对基金管理团队的具体激励方案,建立完善的基金运作流程;建立预警机制,防范和及时化解风险。
(四)中州基石。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专业管理,在约定范围内自主甄选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履行决策程序。
六、风险防控措施
(一)基金采取委托银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财政资金以财政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运行的定期报告制度;
(四)为了鼓励基金管理团队创新,按照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律,设定投资失败容忍度;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容忍失败但不宽容违法,基金运作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建立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中介机构审计制度,定期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确定基金到期后是否继续合作或扩大合作规模范围。
(六)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切实筑牢基金安全“防火墙”。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技厅
2015年9月23日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
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意见
郑发〔2014〕20号
为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充分发挥对外开放与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就深化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的重要意义
1.战略意义。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就是坚持开放与创新同步推进、相互融合、互动并进,促进对外开放与产业优化升级、创新要素集聚相结合,促进自主创新与开放式创新相结合,以开放拓平台、引要素,以创新添动力、强支撑,驱动经济社会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市正处于爬坡过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是市委、市政府立足郑州都市区新的发展阶段,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全面构筑科学发展新优势的战略决策。深化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有利于占领航空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和参与国际产业竞争与合作的制高点,在推进内陆地区扩大开放和带动河南实现国际化、参与全球化中发挥更大作用;有利于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集聚创新要素,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带动技术创新、产业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有利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由依靠资源消耗和投资拉动向开放带动、创新驱动转变,探索走出一条以开放驱动和创新驱动有机结合为内涵的郑州都市区发展转型升级之路。
二、总体要求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解放思想、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围绕“三大一中”战略定位,以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为统揽,大力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以开放促创新,以创新促发展,着力构建国际化、现代化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和高效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切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步伐,为建设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和谐的郑州都市区,打造以国际化、现代化立体综合交通枢纽和国际化商都为特征的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撑。
3.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创新、引领发展。把开放创新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成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全社会的共同取向。
——坚持政府支持、市场导向。统筹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和监督指导等方面的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有利于创新要素集聚和合作的政策体系,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开放创新的国际化水平。
——坚持企业主体、协同推进。强化企业开放创新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开展对外合作、推进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升开放创新整体效能。
——坚持外源与内生并重、培内与引外并举。坚持开放招商引资、引智、引技、引平台相结合,吸引国内外高端产业、创新要素、优质资源向郑州集聚,实现借力发展;坚持以培育高成长性、高科技型企业(集团)为重点,加快推进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政资介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建设,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
——坚持开放式创新与创新型开放相结合。坚持以开放促创新,以创新扩大开放、引领发展。依托开放提升创新能力,通过创新促进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实现开放与创新双轮驱动,提高城市科学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4.战略目标。到2018年,形成国际化、现代化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和高效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对外经济合作平台和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市场整合力、带动力的跨国企业和创新机构,形成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品牌,打造一批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使开放创新成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驱动力,建成引领中原经济区、服务全国、对接国际的内陆地区对外开放高地和国家重要的创新中心。
三、以航空港实验区为统揽,着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5.加快建设国际化、现代化立体综合交通枢纽。围绕“一网两链四港一体”建设,全力争取国家和省重大交通项目的规划实施,加快推进以航空港和国际陆港为核心,以航空运输、“米”字形高铁、省域城际轨道、高速公路、快速路网、城市轨道等多种交通组织形式为支撑的网络化、节点状综合交通体系,尽快形成多式联运、快速分拨、内捷外畅的国际化客货集疏网络。
6.加快推进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做好航空港实验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抓好以机场二期以及配套工程为重点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北部科技研发产业区、南部园博会片区、东部会展城片区“三大片区”开发,加快推进电子智能终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等航空偏好型产业项目的引进,尽快确立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全国智能终端(手机)生产基地地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级三层”管理体制,抓好省直部门与实验区直通车制度的落实和延伸,加快航空港实验区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示范区建设。
7.加快国际陆港建设。围绕构建“一个口岸(铁路一类口岸)三个中心(公铁联运中心、海铁联运中心、卡车航班运营中心)”,以郑欧班列为带动,统筹做好陆港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和汽车口岸建设、海关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建设等工作,加强与其他国际铁路货运班列的衔接合作,加快确立国际陆港连通境内外、辐射东中西的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桥头堡地位。
8.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扎实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郑州E博会举办、E博馆建设、全国邮政第四转运口岸建设和项目引进等工作,尽快形成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载体,商业体系、物流体系、政策体系配套完善,以博览展示、线上线下相结合为特色的电商集中区域和购物中心,实现“买全球、卖全球”目标,建成全球网购商品集散分拨中心。
9.加快推进郑东新区金融集聚核心功能区建设,全力打造具有国际化影响力的区域性金融中心。继续加大各类国内外金融机构引进,加强对日韩、东南亚和台资金融机构招商,努力引进一批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业务创新,提高“郑州价格”国际影响力。深化郑东新区金融项目建设审批备案和管理服务改革,打造金融人才高地,优化金融发展生态环境。按照补链、延链要求,发展大宗交易市场,建设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培育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等新兴金融产业,实现金融产业集群化发展。加快龙湖金融中心和金融后台产业园区建设,构建金融产业发展载体。力争通过3—5年努力,通过郑东新区金融城建设,推动我市金融业在全国晋位升级,建成国家区域性金融中心。
10.大力推进以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中央商务区和特色商业街区为载体的产业转移承接平台建设。坚持“五规合一”“四集一转”“产城互动”的原则,突出抓好规划修订、功能集合构建和主导产业发展,加快完善各类基础设施,科学布局生产性服务设施和生活性服务设施,提高各类产业集聚区的承接承载能力。按照“一区一主业”原则,着力在龙头培育、集群发展、科技创新、品牌带动上求突破,加快主导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持续深化行政管理与区域管理套合制度改革,创新各类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努力把各类产业集聚区打造成全市“三化”协调科学发展的示范区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主平台、农民转移就业的主渠道、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引擎。
11.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市场导向,全面梳理政府管理要素平台、市场化的政府性平台、现代金融体系和鼓励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经开综合保税区申建工作,加快新郑综合保税区三期建设、电子口岸、进口肉类口岸、汽车口岸建设。加快推进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区港联动、区区联动,推进“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通关试点。加强与沿海及边境口岸合作,构建互联互通、高效运转的对外开放通道。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服务、金融汇算、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仲裁等服务体系。积极争取国际会议、跨国公司代办处、国际交流合作机构、外国领事馆在郑设点布局。
12.创新招商模式,推动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围绕主导产业发展谋划实施产业集群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制定主导产业集群招商方案。按照“竞争力最强、成长性最好、关联度最高”的要求,围绕具有国际影响力、国内辐射力、国内外资源整合力的“三力”型项目,以国内外500强和主导产业前20强企业为重点,建立重要客商资源库和常态化跟踪对接机制,落实“五职”招商责任,完善“市级牵头领导、项目所在地主要领导、市招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三位一体”招商推进机制,加大跟踪引进招商力度。坚持以商招商,实施战略性企业(集团)培育行动计划,按照“企业主体、引导扶持、提质增效、内外并举”的原则,深耕企业业态,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本土骨干企业通过改组改制改造做大做强,引导外来龙头企业在郑州建立全国性、战略性的研发和生产基地,带动国内外配套企业和生产要素集聚入驻。
13.深化对外合作,提高对外经贸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以优化商品结构、贸易结构和主体结构为重点促进外贸转型发展,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促进“走出去”与“引进来”融合发展。促进外贸稳定增长,重点引进以智能手机为重点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航空偏好型项目,打造出口型临空产业集群;大力支持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和铝精深加工等产品出口基地发展壮大,加快电线电缆、人造刚玉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着力扩大外贸竞争优势,充分发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和郑欧班列的带动作用,吸引国内外知名网商、电商、物流商入驻郑州开展进出口业务,以物流集聚带动产业链的制造和研发板块在郑落地,培育郑州外贸新的增长极;以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载体,支持软件、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加快服务外包、航空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快“走出去”步伐,建立重点外经企业联系制度,全力支持对外投资重点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重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大力推动电力、城建、路桥、水利、房建等行业有条件的企业拓展境外承包工程业务,通过境外大项目带动更多的设备、技术和劳务出口。
14.进一步拓宽开放领域,强力推动开放向社会各领域延伸。抓住国家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机遇,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措施,深入开展投资管理、金融制度、服务业开放和贸易监管制度创新。坚持“项目带动、全方位开放、多渠道运作”工作原则,注重引资与引智引技相结合、引进外资与引进民资相结合,扩大能源、金融、教育、文化、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对外合作,以开放合作促进服务业提速发展,创新投融资体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开放领域和层次的全面拓展。
四、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目标,构建产学研政资介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15.加快科技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建设郑州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郑州自主创新发展新模式和新体制。借鉴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模式和政策措施,谋划建设郑州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作为郑州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撬动点和重大平台,推动郑州创新发展形成新模式、新机制、新格局、新优势。坚持问题导向、市场导向、需求导向,以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强化省内外资源集聚和协同创新,形成多方位、多层次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在促进创新创业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同时,努力争取国家创新政策支持。
构建“一区多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格局。坚持高位谋划、重点扶持,把示范区的政策优势和体制优势转化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按照“一区一主业”的要求,强化产业集聚区功能提升,在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着力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和模式,实现园区创新功能、创业功能、产业功能、辐射功能的融合发展,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载体和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强大引擎,形成以建设郑州自主创新示范区为统领的“一区多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格局,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多点聚合效应。
16.坚持以培育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为引领,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强化创新主体培育,实施“十百千万”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对重点科技型企业,一企一策制定专项培育计划,到2018年,培育10个百亿级、100个10亿级、1000个亿级科技型企业,使科技型企业总数发展到10000家。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统筹创新创业资源和科技服务资源,持续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聚引作用,加强新业态、新产业培育,在移动通讯、物联网信息、智能终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领域着力培育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确立郑州在全国的产业技术创新地位。通过培育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到2018年,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10000亿元。
17.围绕打造“三个链条”,促进产学研政资介融合互动发展。
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创新链”。围绕工业七大主导产业、服务业七大主导产业和现代都市农业制定产业技术路线图,引领产业技术研发和产业项目招商,各开发区、县(市)区要按照“一区一主业”的要求引进、实施一批与主导产业关联度高的强链补链科技项目。整合、集聚域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金融资本,强化协同创新,引导和鼓励我市现有企业牵头或参与建设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使之成为主导产业创新的骨干载体,力争主导产业关键技术在郑州实现突破,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建设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实行最优惠的土地和资金扶持政策。
依托创新源谋划“产业链”。以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核心,强化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和著名高校的战略合作,对引进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及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市、县(市)区两级在土地使用、资金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依托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等功能平台,规划建设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形成科研成果在郑州转化的功能和成本优势,带动以成果转化为特征的高新技术服务业发展。围绕“创新在高校,创业在郑州”,出台鼓励院校师生创新创业的支持政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各开发区、县(市)区要与区域内外的高校建立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战略合作关系和工作机制,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完善从研发创新到创业发展的承接链条和服务链条。支持高校和创新组织在郑建设大学科技园区和产业育成中心,培育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鼓励研发性机构和企业转型发展,推进应用科研机构改革转型,加快研发型科研机构向科研与经营并重转变,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经营—科技研发”的良性循环路子,通过技术合作、股份合作、市场合作借力发展,最大限度地缩短科技成果产业化周期,使其尽快成为国内行业的领军企业,带动相关产业集聚发展。
围绕科技创新项目建立“服务保障链”。坚持项目驱动、服务推动,梳理一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创新创业载体项目,集中市、县两级科技专项资金、产业引导基金、土地、人力和政府性科技资源、市场资源等向其倾斜,优先支持,优先保障,形成全链条服务和要素保障链。
18.构建“四个体系”,强化科技自主创新功能支撑。
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国内领先、低成本、高效率的政府性创新平台服务体系。整合科技规划和科技资源,建设国内一流的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各开发区、县(市)区要面向区域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一批区域性、专业性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加快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中国技术交易所郑州工作站、国家创新驿站郑州站点的规划建设,积极争取各类国家级技术和产品鉴定监测机构落户我市。坚持政府主导,按照财政奖补、共建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性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围绕专业领域建设科技条件、检测服务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制定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办法,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机制,建立仪器共享服务单位和中小企业使用补贴制度。
加快构建机制灵活、梯次合理、支撑有力的人才引进培育体系。坚持依托产业聚集人才、创新机制成就人才、优化环境留住人才,研究制定鼓励科技创新创业政策,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制定高端人才引进培育方案,完善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府补贴、资金支持和配套服务等政策措施,加快引进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对带团队、带项目、带资金在我市依托企业实施研发和成果转化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优先、重点支持。支持科技人才带技术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其以兼职和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成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强化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扶持和奖励。建立高层次科技人才市领导联系服务制度和有关部门首席服务制度。
加快构建政府引导、保障有力、风险可控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强化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把科技和金融结合作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中之重,强力推进。以争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为契机,积极探索科技创新创业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新模式,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金融支撑体系。完善科技与金融、财税、国资监管等部门的协同机制,统筹利用与开发科技金融资源。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市政府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建设市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为科技型企业创立、成长提供专业化、全过程、立体化的科技与金融服务。
加快构建具有比较优势、规范有序、开放统一的科技市场体系。研究制定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对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郑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给予经费补贴,对促成科技成果在郑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补贴。对我市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外地企业的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转化,按规定给予经费补贴。发挥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和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完善技术交易市场,健全风险投资、技术认证、产权保护、成果交易等平台,努力建成全国重要的技术转移中心。
19.加快“两环境一机制”建设,强化创新创业服务保障。
建设创新创业的载体环境。研究制定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措施,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模和层次,实现孵化器在各县(市)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全覆盖。完善促进创新创业的载体环境,高标准谋划建设20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科技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的集约功能,到2016年底,四个开发区和金水区建成2个以上的创新创业综合体,其他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力争到2018年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突破1000万平米。依托创新创业综合体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保障链。
建设“两金一扶持”的政策环境。结合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市、县两级都要加快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从投入、土地、环境、人才、财税、市场、服务等方面研究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含金量”的扶持政策,为创新创业提供政策保障。
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制定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的培育行动方案。对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型企业、科技领军人才,市、县两级要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联系、一个班子服务、一套方案推进”的“四个一”原则,制定工作专案,形成政策扶持、培育孵化、跟踪服务的长效机制。
五、积极营造有利于对外开放、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
20.着力打造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管理模式构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投资、贸易、金融、监管等领域制度创新,争取开展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制、网上自动登记制和负面清单管理试点,积极推进投资便利化和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标准、审批时限和前置条件,最大限度地精减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进行政管理由重前置审批向重事后监管转变。做好“两集中两到位”(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审批处室向办事大厅集中;窗口授权到位、事项进驻到位),进一步坚持首席服务官、全程代理制、联审联批等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21.着力打造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大力弘扬敢闯敢试、勇于创新,追求成功、宽容失败,开放包容、崇尚竞争,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精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宣传创新、推动创新,形成浓郁的创新氛围和广为共识的创新文化。
22.着力打造生态优美的人居环境。坚持“一个主体两个载体”的“三位一体”城乡统筹发展理念,按照“中心城市带动、县域组团发展、产业集聚区支撑、统筹社区建设”的思路,加快推进全域城镇化建设,着力提升城乡承载功能,塑造现代化城市形态,加快建设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和谐的现代田园城市。
23.着力打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深化提升以网格为载体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建设,着力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互为支撑的基层治理结构,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大力深化拓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努力营造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和群众生活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实施
24.加强组织领导。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工作领导小组、市商贸物流和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牵头细化工作实施意见和行动方案。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把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对外开放和科技创新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推进机制,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和考核工作。
25.强化考核督查。健全对外开放和科技创新工作评估评价指标考核体系,重点强化对招商引资、科技投入、人才培养和引进、孵化器建设、开放创新政策落实等工作的考核。市委、市政府定期听取开放创新工作汇报,开展讲评活动。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开展督查,创新督查形式,加大督查落实力度。
26.统筹协调推进。要把开放创新工作纳入全市综合配套改革,深化扩大对外开放和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研究,加强与其他方面改革的衔接配合,把握好节奏和进度。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深入人心,使对外开放、人才汇聚、创新创业理念成为全民共识和自觉行动,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把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8日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
郑发〔2014〕34号
为深入贯彻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化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郑州都市区建设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围绕“三大一中”总体定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重点突破,强化服务,以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核心,以培育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为引领,加快建立产学研政资介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大幅提升科技研发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科技服务能力和创新人才集聚能力,使创新成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驱动力,把郑州建成国家重要的创新中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政府搭建平台、营造环境,注重规划引领,提升服务效能,围绕主导产业布局创新链,围绕创新源谋划产业链,围绕创新链和产业链形成的项目,建立服务保障链。
——坚持市场主体。强化以市场导向、产业导向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着力推进产学研政资介深度结合,构建高效有序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市场体系。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科技改革,创新体制机制,重点在促进创新创业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新突破,建立郑州自主创新发展新模式和新体制。
——坚持协同创新。强化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合作,坚持培内与引外并重,增强现有科技力量创新的内生动力,吸纳外部创新要素和创新成果聚集郑州。
(三)发展目标。到2016年,基本建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到2018年,使郑州成为中西部地区创新资源集聚中心、技术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科技服务中心和创新创业中心,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创新人才更加集聚,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创新效益更加突出,培育一批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构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格局,成为国家重要的创新中心。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建设20个以上创新创业综合体,构建10个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和10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中心全覆盖。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力争达到10件。
——创新效益更加突出。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20个,培育科技型企业1000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10000亿元(简称“211”工程)。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300亿元。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62%。
——创新投入大幅增加。财政继续加强对科技的投入,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初具规模,全社会研发支出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5%,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全社会的科技投入体系。
——创新环境持续优化。支撑创新的基础条件更加完备,支持创新的金融、中介、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保障创新的财税、土地、人才、产业等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建设30个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突破1000万平米。
二、改革科技发展体制机制,建设郑州自主创新示范区
(四)建立郑州自主创新发展新模式和新体制。借鉴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模式,探索推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经验和激励科技创新的政策,谋划建设郑州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成为郑州改革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撬动点和重大平台,推动郑州创新发展形成新模式、新机制、新格局、新优势。争取省政府在更高层面上成立协调机构,建立市政府和省直有关厅局工作会商机制,强化省内外资源集聚和保障,重点在打造人才集聚的创新创业环境、拓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空间和载体、土地和税收政策扶持、壮大科技型企业规模和实力、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聚引高端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快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创新驱动发展新机制、培育百亿级科技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等方面,先行先试,重点突破。同时,努力争取国家创新政策支持。
(五)构建“一区多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格局。坚持高位谋划,把示范区的政策优势和体制优势转化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制定实施产业(集群)技术路线图等为主要抓手,在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着力打造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创新发展体制、机制和模式,使园区具有“特殊的制度创新、特别的政策支撑、特定的区域载体、特有的功能体系”,实现园区创新功能、创业功能、产业功能、辐射功能的融合发展,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载体和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持续动力,形成以建设郑州自主创新示范区为统领的“一区多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格局,增强创新驱动发展的多点聚合效应。到2018年,着力打造20个园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及医药、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着力培育百亿级科技企业和千亿级新兴产业集群,成为现代产业发展的标杆和制高点。
三、构建现代产业创新体系,提高主导产业核心竞争力
(六)构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布局创新链,力争主导产业关键技术在郑州实现突破。整合、集聚域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金融资本,以全新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用人机制和创新机制,建设10个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和10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挥好龙头企业的辐射聚引作用,到2018年,形成3至5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研发集群和创新链,使之成为主导产业创新的骨干载体。
(七)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新兴产业创新链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要求,引进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好的企业和研发机构。瞄准产业高端,突破技术瓶颈,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我市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快速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到2018年,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突破5000亿元。
(八)推动主导产业创新发展。坚持项目带动,以点带面,以产业技术创新加快实现传统产业新型化、优势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特色产业集群化。加强汽车和装备业自主开发和品牌培育,推进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运营。突出高端带动和集群发展,在智能终端、可见光通信、信息安全等关键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加强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机制,加快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和特色园区建设。
(九)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坚持分类指导、市场驱动、创新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围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数据服务、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业领域,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集成创新,建设一批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科技服务产业基地。发挥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规划建设知识产权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建设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和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
四、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实施“十百千万”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到2018年,培育百亿级企业10家,10亿级企业100家,亿级企业1000家,科技企业总数超过10000家,形成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塔形梯队发展结构。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综合运用项目、政策、融资、服务等手段,从企业成长全链条上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政策,发挥龙头企业创新骨干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和科技人员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培植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新生力量。
(十一)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以主导产业创新需求、企业发展需求和成果产业化需求为导向,以百亿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为引领,围绕产业链和创新链,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拥有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带动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实现以科技创新的新成果拓展经济结构调整的新空间,以科技创新的新突破带动生产力的新跨越。
(十二)重点扶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引导企业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加大对新认定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力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中心全覆盖。采取奖补等措施,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开展外延服务和联合攻关。落实研发机构购买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或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和品牌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储备制度,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完善新产品推广应用制度,支持我市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和市场开拓。
五、完善科技市场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加快建设技术转移机构。完善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体系,着力提高我市技术转移机构数量和规模。积极配合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的规划和建设,支持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的发展,加快中国技术交易所郑州工作站和国家创新驿站郑州站点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建立或联合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利用现有条件和存量资产开设固定技术交易市场,支持市场主体建立专业性质、定向服务的技术交易网络平台。
(十四)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注重需求拉动,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推动技术市场蓬勃健康发展。加强规范引导和需求服务,准确把握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共性科技需求,搭建技术供需互动平台。采取补贴、资助、税收奖励等方式,支持我市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企业的先进技术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对有效促成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予以奖励。
(十五)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研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和措施,从促进科技成果在郑转化、激活科技成果转化能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快专利技术成果应用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改革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把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作为自主创新活动的主要评价指标。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要把成果转化应用前景作为重要依据。财政科技奖励要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效果作为重要标准。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将开展自主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六、完善协同创新体系,提高高校院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六)建立市、校合作会商机制。建立市政府和高等院校开展科技合作会商机制,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强化合作,在市校合作项目推进机制、大学科技园项目筛选机制、市校互动发展评估机制等方面探索市校合作新模式,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新机制,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各开发区和县(市)区都要与区域内外的高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完善从研发创新到创业发展的承接链条和服务链条,形成“创新在高校,创业在郑州”的协同创新良好氛围。
(十七)聚引高端研发机构。强化与国家级大院大所的战略合作。对引进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及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市、县两级在土地使用、资金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支持中科院过程工程所在郑州建立分支机构,加快建设郑州高端装备与信息产业技术研究院。加强科技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重点建设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培育郑州参与国内外科技合作竞争新优势。
(十八)建设大学科技园和新产业育成中心。加大对新兴技术的扶持力度,促进新技术与新产业融合,推动新业态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驻郑高校在郑建设大学科技园区,鼓励域外高校院所和研发机构在郑州建设大学科技园和新产业育成中心,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支持高校、园区、企业以及新型创新创业组织加强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我市建设新产业育成中心,培育新业态、新技术、新产业。鼓励、支持在郑高校利用现有存量资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十九)推动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对接活动,建立高校院所与企业的长效对接机制。支持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共建研发中心、检测中心、设计中心和中试基地。鼓励高校院所开放共享实验设备、设施和科普资源。推进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公共技术服务和技术人才培训。鼓励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重组,推进应用科研机构改革转型,加快研发型科研机构向科研与经营并重转变,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经营—科技研发”的良性循环路子。
七、强化创新人才支撑体系,打造创新创业热土
(二十)依托产业集聚人才。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完善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府补贴、资金支持和配套服务等优惠政策,加快引进一批创新创业高端人才、产业急需重点人才及各类科技支撑人才。鼓励我市企业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吸纳人才推动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对带团队、带项目、带资金在我市依托企业实施研发和成果转化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优先、重点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和高校建立人才委培合作机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支持企业与驻郑高校、院所建立共引共享的人才引进新机制。
(二十一)创新体制成就人才。以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为突破口,加快营造国内一流的创新创业环境,打造创新创业的热土。鼓励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创新创业收入分配,支持科技人才成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支持科技人才带技术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其以兼职和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企业的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鼓励高校院所出台政策措施,支持科研人员留岗创业,支持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及博士生创业。强化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扶持和奖励。允许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和完成本职工作的条件下,到科技企业从事或参与有偿技术创新活动。
(二十二)优化环境留住人才。建立科技人才供需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科技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建立高层次科技人才市领导联系服务制度和有关部门首席服务制度。加快规划建设和人才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公寓。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各类产业园区要加强与省直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的衔接与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创业和人才政策的叠加效应。对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严格落实扶持政策和奖励政策。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创业苗圃和孵化器创业的青年科技人才和在加速器内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给予房租、咨询、产品检测等要素服务补贴,并优先提供人才公寓或保障性住房。
八、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打造创新创业金融直通车
(二十三)创建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把科技和金融结合作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中之重,强力推进。以争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为契机,积极探索科技创新创业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新模式,建立政府引导、保障有力、风险可控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着力破解科技创新创业的融资难题。引导和扶持科技投资公司发展,支持社会资本争取省级以上各类科技引导基金在我市设立相应的投资基金。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科技支行,建立科技贷款“绿色”通道。支持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与科技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为科技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承保服务,积极开展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融资的贷款保证保险“共保体”业务。鼓励航空港实验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金水区开展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
(二十四)构建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作用。市、县两级要建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快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覆盖科技研发、科技创业、科技产业化等不同阶段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搭建科技金融投融资平台和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立、成长定制专业化、全过程的解决方案,提供“一站式”科技与金融服务。市政府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企业股权投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科技贷款担保及利息补贴、科技保险费用补贴等。
九、建设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保障链
(二十五)完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研究制定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运营和管理,探索创新创业投资与科技企业孵化器联动发展的新模式,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质量和服务水平,实现孵化器在各产业集聚区的全覆盖。各开发区和县(市)区在规划中要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鼓励存量土地、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力争到2018年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面积突破1000万平米。
(二十六)加快建设创新创业综合体。加快完善促进创新创业的载体环境,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特色鲜明、配套协作”的原则,高标准谋划建设20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科技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的集约功能。创新创业综合体纳入政府要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服务创新创业。到2016年底,航空港实验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和金水区各规划建设2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其他县(市)区各规划建设1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加强创新创业综合体的运营管理和外延服务,建立对创新创业综合体的监督考评机制。
(二十七)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整合科技规划和科技资源,建设郑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融入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各开发区和县(市)区要面向区域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建设一批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强化区域科技服务。各类产业园区要规划建设集科技孵化、技术转移、专利服务、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为一体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强化产业(集群)公共科技服务。依托创新创业综合体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性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围绕专业领域建设科技条件、检测服务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强化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开展服务的支持补贴。制定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办法,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机制,建立仪器共享服务单位和企业使用补贴制度。
(二十八)壮大科技中介队伍。促进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的紧密结合,重点培育一批信息咨询、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机构,打造具有技术、市场和资本融合功能的科技服务产业链。加强科技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壮大创业导师等群体规模,支持从业人员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十、构筑高效有力的保障体系,统筹创新驱动发展
(二十九)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科技引领发展和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坚持把科技创新放在优先位置,列入重要日程,强化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负责、总牵头,市委、市政府对本意见任务每半年进行一次系统督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协调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园区建设的作用。各开发区、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推进区域科技创新。
(三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市、县两级创新型城市建设评估评价指标体系以及目标任务考核机制,重点强化对科技投入、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创新整体效能等指标的考核。主要指标列入政府目标序列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建立项目带动机制,对于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科技型企业、科技领军人才,要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联系、一个班子服务、一套方案推进”的“四个一”原则制定工作专案,凡项目推进中涉及到的单位要有首席服务官对口服务,集中市、县两级专项资金、土地、人力、市场资源等向其倾斜支持。
(三十一)强化要素保障。市、县两级要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政策保障。各开发区和县(市)区都要构建创新创业综合体等载体环境和“两金一扶”的政策环境。强化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市、县财政应持续加强对科技的投入。
(三十二)强化环境营造。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人心,使人才引育、创新创业理念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共识和全社会的共同取向。尊重首创精神、尊重实践、尊重创造,培育和弘扬“敢为人先、争创一流、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的实施意见
郑政〔201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深入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构建引领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众创空间,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态势,为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新引擎,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十届九次全会关于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部署,以激发释放创业资源和潜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以完善设施、提升服务、培育主体、丰富要素、营造环境为抓手,切实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集成落实政策,降低创业门槛,拓展创业空间,大力实施众创空间倍增工程、创客育引工程、创新创业服务提升工程、技术成果转化工程、科技金融助推工程、创业生态优化工程,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局面,实现聚集创业群体、聚合创新资源、聚焦新兴产业、聚变发展引擎。
(二)目标任务
到2018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多层次的创业服务平台,全市20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功能完善、高效运转,入驻企业超过3000家,全市创新创业载体数量达到200家,载体面积突破1000万平方米;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全市服务创新创业的投融资机构达到100家,累计服务科技型企业3000家;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每年新创科技型企业超过1000家,科技型企业总数突破1000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10000亿元;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业服务机构达到500家,创业导师达到1000人,科技创新创业者突破10万人;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创新创业成为时尚风气,创业生态更加完善。到2020年,形成全域覆盖、功能完善、特色突出、中部领先、示范带动的创业支撑体系。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
(一)众创空间倍增工程
大力发展包括互联网创业平台、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综合体在内的梯级创新创业载体,构建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形成适合各类创新创业需求的生态圈。到2018年,实现创业空间规模达到1000万平方米,比2014年增加一倍。加强创业功能提升,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1.加快推进全市20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各开发区、各县(市、区)要把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及运营作为抓环境、抓载体、抓服务的重要抓手,建立班子、明确目标、形成合力、制定政策、完善考核。要做好产业规划和定位,高标准、大幅度提升创新创业综合体的形态、品质、文化和环境。要做到建设和运营同步,“引外、培内、育苗”并举,组建或引进精干、高效、专业化的建设运营团队和创业服务机构。市科技、规划、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要简化流程、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打造围绕高校院所的创新创业生态圈。充分释放高校院所创新创业潜力,推动高校院所成为培育青年创业者的大本营,打造围绕高校院所的创新创业生态圈。支持高校院所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校园创业实验室等载体,满足大学生创业距离近、配套全、网速快的需求,服务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支持高校院所组织企业家、天使投资人走进校园,为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鼓励在郑高校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扩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3.形成围绕园区发展的创新创业群落。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利用自身优势,完善“苗圃+孵化+加速”孵化服务链条,建设一批产业整合、金融协作、资源共享的创业孵化示范区,探索创业孵化新机制新模式,为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专业化服务,加快壮大小微企业群体,形成围绕园区发展的创新创业群落。
4.加快发展开放式的创新型孵化器。顺应互联网时代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趋势,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支持互联网创业服务平台、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建设,促进互联网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积极引进成熟创业服务机构在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引进建设“孵化器+宿舍”、“孵化器+商业”、“孵化器+会议”、“YOU+创业公寓”等创客空间和创业社区,积极发展“孵化器+创投”模式的新型孵化器。支持金水区、郑东新区、高新区改造盘活办公楼宇和园区,建设一批生态化的创业示范街区。开展众创空间的身份确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可认定为创新型孵化器,并享受有关孵化器的支持政策。
5.推动产生领军企业创业派系。推广百度、联想、华为、腾讯等知名企业的经验,鼓励我市领军企业面向企业内部员工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平台和服务,形成开放的产业生态圈,培育和孵化具有前沿技术和全新商业模式的创业企业,产生多个从领军企业走出来的创业系,成为孵化创业企业的领航者。支持领军企业凭借技术优势和产业整合能力,构建创业孵化平台和产业技术服务平台,开展新兴技术领域的产业孵化。
6.鼓励异地建设创业服务机构。鼓励我市园区、高校和企业在美国硅谷、以色列、北京中关村、深圳等创新创业活跃地区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建立信息和市场资源共享渠道,吸纳技术和人才在郑州注册企业并进行异地孵化。
7.加大对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的支持。强化并完善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措施。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按限定租售价格和租售对象的原则,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按产权分割转让。对利用老校区校舍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扩建孵化器的,由所在县(市、区)按照改建扩建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孵化器最高200万元。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支持面向产业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包括以企业主体建设),经评审认定,可给予不超过50%的建设成本(不包含基建)资助。
(二)创客育引工程
按照“依托产业集聚人才、创新体制成就人才、优化环境留住人才”的要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大学生(包括在校大学生和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来郑人员,下同)、科技人员、大企业员工、海归、连续创业者等多元化创业主体在郑州创新创业,加快集聚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打造一批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形成人才与科技相互助益、创新与创业紧密结合、企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1.大力集聚高端创业人才。落实郑发〔2015〕9号文件,拓宽吸引高端创业人才的渠道,加快中国郑州航空港引智试验区和郑州高新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加强人才、科技、经济、财政等创业政策的统筹衔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投入保障、完善考核评价,全面完成“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工作目标,打造中西部地区高层次科技人才创业标杆。
2.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允许驻郑高校院所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进行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兼职活动。鼓励高校将从事科技创业、兼职活动所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推荐、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经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对带项目、带成果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依法享受股权激励政策。申请设立科技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3.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计划。鼓励驻郑高校出台支持在校学生创业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驻郑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加强创新创业技能教育,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实践和孵化基地,向“教学+科研+创业”转型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统筹各类国家、省、市就业创业资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鼓励驻郑高校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允许将大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和自主创业等成效折算为学分,允许在校大学生保留学籍2年休学从事自主创业。
(三)创新创业服务提升工程
推进公益服务与市场化服务有效结合的模式,不断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围绕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区域创业需求与创业服务资源有效对接工作平台,支持各类创业服务平台之间的合作联动与资源开放共享。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有效组织创意、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创业要素和行业资源,为创业主体提供从创业项目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服务。
1.做强政务服务“软环境”。以提高创办企业的便捷性为根本,优化简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工商、税务、项目、人才等政务服务高效协同,消除创业障碍,减少企业登记注册、注销手续和办税程序。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的注册简化程序、提供便利。探索开展科技企业网上登记注册,逐步实现企业经营范围由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科技型小微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定期申报纳税。各开发区、县(市、区)、创新创业综合体都要设立大学生创业服务窗口。
2.做大创业服务团队。加快培育引进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创业服务运营团队。鼓励创新创业综合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营。对引进的创业服务团队,经评审认定,可享受我市“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中“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激励政策。鼓励对小微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房租孵化。支持创业载体做好毕业企业的跟踪和落地转化服务,实现数据共享,县(市、区)对年度输送5家以上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落地郑州的创新型孵化器,每输出一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3.建设创业要素大市场。加强市科技管理部门创业服务力量,结合所属事业单位改革,建设创业要素大市场,通过“线上+线下”的模式,构建虚实相生的创业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创新创业网站和微信服务平台,采用“O2O模式”,聚集标准化、网络化、低成本的创业服务产品,打造创新要素商城,构建线上创新创业网络空间。启动建设创新要素线下有形交易市场,丰富创新创业要素资源交易渠道,吸引一批品牌服务机构入驻,完善创新创业服务链,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圈。
4.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创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加大各类科技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一定比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梯次补贴。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
5.切实降低创业门槛和中小微企业发展成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各类创业载体不断完善创业服务设施、建设创业导师队伍、引入金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法律、知识产权、财务、检验检测认证、技术转移、大数据、开源工具以及创业辅导、投融资、媒体宣传等服务。经认定的创新型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由所在县(市、区)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使用自有房产的,参照市场价格给予补贴。支持创新型孵化器完善网络宽带设施。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知名企业和创新创业综合体开展战略合作,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为在孵企业提供定制服务。协调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图书资料、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低成本向创新创业综合体内注册企业开放。
6.完善创业保障机制。探索设立创业风险援助资金,对在创新创业综合体或创新型孵化器内注册、创业活动持续1年以上、创业失败的在孵企业,其核心团队成员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未实现就业的,市级财政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50%补贴,并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支持建立“企业提需求、高校出编制、政府给支持”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模式。协调驻郑高校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到高校兼职,从事专业教学、担任创业导师或开展科研课题研究,促进大学与社会互动,研究与市场融合。
(四)技术成果转化工程
完善科技市场体系,实施有利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在创业中实现成果转化创造财富。
1.加快建设面向创业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校设立市场导向、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支持市场主体建立专业性质、定向服务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新建机构30万元经费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对促成有效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所在县(市、区)可按年度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每个机构单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可按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向我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或与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可按技术交易额10%、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补贴。
3.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专利转移给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发明专利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和团队成员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转化,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归成果完成人和团队成员所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向企业作价入股,可将因该成果或专利所获股权不高于70%的比例,奖励有关科技人员。
(五)科技金融助推工程
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完善“两金一扶持”的政策环境,充分利用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股权投资资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围绕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制定有针对性扶持政策,提升金融对创业引导和创新升级的功能。创新科技投入方式,在市级财政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建立郑州市科技金融资助专项,通过政府资金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我市的创新创业活动。
1.壮大创业投融资规模。支持各种投资主体兴办创业投资机构,壮大我市创业投融资规模。支持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面向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信用贷款和科技融资担保。鼓励保险机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成果转化险等科技保险产品。
2.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我市的创新创业活动。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更多社会资金支持我市创新创业活动。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创新创业补助。担保公司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可按照实际担保额给予相应风险补助。探索发展众筹等融资模式,加大对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的支持。
探索建立科技信用服务体系。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设立信用促进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开通创业企业银行贷款绿色通道。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实行科技创新券制度。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提高企业对创新服务资源选择的主导权。在市级财政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先期设立5000万元科技创新券,市科技管理部门向科技型企业发放创新券,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创新服务时,用创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服务机构持收到的创新券向科技部门兑现并获得一定的服务补贴。
(六)创业生态优化工程
积极举办各种促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活动,完善创业培训体系,强化舆论导向,使连续创业成为工作方式,树立以创业为荣的观念,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1.鼓励开展品牌化、开放型创新创业交流活动。支持社会机构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论坛、创业产品展会等各类创业活动。办好“郑州国际创新创业大会”等活动,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进行支持,打造创新创业品牌,对落户创新创业综合体的获奖项目,优先保障创业要素服务。对社会评价良好,成效显著的,可按照其举办活动实际支出给予后补助。
2.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创业辅导培训。依托驻郑高校或专业服务机构,打造一批创新创业学院,集聚一批创业导师,开发创新创业课程,完善培训及实训设施,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支持创新创业综合体联合培训机构建设创新创业驿站,面向科技人员或初创企业开展创业辅导培训,提升创业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学院和创新驿站,经评审,可给予运营主体奖补。
3.扩大我市创业导师规模。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建设创新创业导师库,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创业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市政府对有效开展创业服务的创业导师或团队授予“创业大使”荣誉,并给予后补助支持。
4.搭建一批科技展示体验平台。各县(市、区)围绕主导产业定位,在每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集前沿技术展示,创业成果推介、应用前景展望,公众参与体验为一体的高层次科技体验展厅。对符合条件的展示体验中心可认定为科普教育基地。
5.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在市级层面设立创新创业评比奖项,树立表彰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使连续创业成为一种工作方式,形成“不以成败论英雄”的创业观。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加强支持措施的联动,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加强示范引导
在创新创业综合体、产业集聚区、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新创业示范工程,探索实行国家推广的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鼓励各部门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加强协调推进
市科技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加强对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把握创新创业新的特点和需求,及时总结,不断完善服务模式。
各开发区、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众创空间建设和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2015年6月29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
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鼓励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郑政〔2015〕35号
在郑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郑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鼓励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鼓励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15日
附件:
鼓励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在郑创新创业
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激发高校、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或在校大学生、留学人员)在郑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郑州市实际,施行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科技人才合理流动
鼓励在郑高校、科研单位专职人员到企业兼职或短期到企业工作,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期间重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其原身份。鼓励在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研究攻关,享受股权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科技人员到高校兼职,从事专业教学、担任创业导师或开展科研课题研究。创业和兼职收入依法归个人所有。鼓励在郑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到创新创业综合体创业,创业时间可按规定计算社会实践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郑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新建机构30万元经费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根据有效技术成果向郑州市企业转移转化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受让企业、在郑出让技术的高校和科研校院所分别给予相应比例的补贴。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和经营成本
深化工商注册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综合体等新型孵化机构特点,在高校园区、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创新创业相对集中地区设立一站式窗口,简化登记手续,可采取网上申报、多证联办、服务上门等措施,为创业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基金)的注册简化程序、提供便利。申请设立科技企业,注册资本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受限制。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学生创业和小微企业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到创新创业综合体创办企业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可免费使用一定面积的工作场所和住房公寓。
四、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充分利用创新创业综合体、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构建一批以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经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给予资金奖补。
五、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构建政府、高校、教师、学生“四位一体”协同共建的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创新创业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设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鼓励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在创新创业综合体等各类孵化器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业务。根据服务成效,对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奖补。
六、强化创业培训与辅导
构建多元化的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体系,驻郑高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鼓励其他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让所有大学生在校期间都能接受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支持创新创业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建立创业导师队伍,让所有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都能得到创业辅导服务。
七、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对在创新创业综合体内注册运营的科技型企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资助计划,对通过遴选和评审的大学生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5万—15万元资金支持;对入驻创新创业综合体、注册满1年且运行良好的大学生创办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新创业团队2万元资金奖补,其中,所在县(市、区)承担1万元。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八、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风投、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设立科技专营机构,面向郑州市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通过政府资金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我市的创新创业活动。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含股权众筹方式)的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给予创新创业补助。担保公司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担保的,给予风险补助。
九、完善激励机制
鼓励在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它研究开发机构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它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含专利),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所得收益,可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在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成果所有权不变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成员可自主实施成果转化。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企业股权(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激励以及分红激励试点。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经批准,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大力宣传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树立创新创业典型,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郑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郑科〔2015〕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加快构建我市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
第四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规划建设、具体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关工作。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各开发区、县(市、区)科技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郑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且拥有5人以上的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运营管理队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该在5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90%,能够为入驻团队、创客提供必需的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洽谈室、宽带接入等公共场所,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匹配的创客和创业团队。
1.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50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2.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四)专业的服务体系。能够通过自身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咨询指导、科技成果申报和转化、技术转移、国际合作、商业模式设计、品牌战略、资本规划等相关的专业创新创业服务。
(五)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种子基金,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等投资及担保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能够为创业者持续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六)至少拥有5名以上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八)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六条 申请材料包括:
(一)郑州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郑州市众创空间申请报告;
(三)众创空间申报主体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的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服务团队成员服务能力证明;
(五)众创空间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孵化企业介绍及入驻证明;
(七)拥有种子基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和使用种子基金的文件等);
(八)有关荣誉和资质;
(九)其他科技服务能力证明;
(十)各开发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备案
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考核的方法,备案程序为:
(一)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审议确定支持对象并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备案明确为郑州市众创空间,颁发郑州市众创空间证书与标牌。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八条 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享受有关孵化器的支持政策。
第九条 备案之日起,由所在县(市、区)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众创空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使用自有房产的,参考市场价格给予补贴。
第十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对年度输送5家以上科技型企业并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每输出一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空间域内企业在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开展各类产学研合作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众创空间的宽带接入费用、开展培训辅导、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引进各类投融资机构等给予适当补助,对入驻企业的房租、税收、水电、招工等在政策允许情况下给予优惠或减免。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众创空间资格自备案之日起五年内有效。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开发区、县(市、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
(三)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众创空间的考核
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已备案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考评与动态管理,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其郑州市众创空间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9月28日
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
郑发〔2015〕9号
为加快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打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发挥高层次人才对郑州都市区建设的引领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十届九次全会关于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部署,以引进培育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为重点,坚持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以“两金一扶”为保障,以创新创业综合体为重要载体,坚持引进培育和服务管理并重,实现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和服务链的融合对接,着力构建产学研政资介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为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按照“依托产业集聚人才、创新体制成就人才、优化环境留住人才”的要求,以服务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城市自主创新能力为着力点,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实现人才、科技、金融、服务相结合,政府、市场、社会、环境相统一,健全市场配置机制,有效集成落实政策,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集聚培育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打造一批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大力推进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三)目标任务。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汽车与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和新材料、生物医药、铝及铝精深加工、现代农业及食品加工、现代金融、高端服务业等“4+6”战略主导优势产业,航空经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智能化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用5年左右时间,力争重点引进1000名左右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100个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培养200名左右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创业企业家;汇聚50名左右“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海内外顶尖人才(以下简称“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形成人才与科技相互助益、创新与创业紧密结合、企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把郑州建设成为人才智力竞相汇聚、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体制机制充满活力的国际商都。
二、引进培育对象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引进培育在海内外具有创新创业经历,具有国际化视野和持续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初步具备规模生产、实现产业化的条件,市场开发前景广阔,能够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郑创新创业的人才和团队。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须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并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个人基本申报条件,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且符合省“百人计划”个人基本申报条件等。
2.创业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的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技术水平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3.创新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的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承担过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二)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
1.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
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符合我市战略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能够实现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2.高层次创新紧缺人才
企业紧缺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人才,具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与所在企业或平台签订5年以上聘任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有6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拥有关键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
针对郑州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偏才”“专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重点人才引进培育计划
1.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围绕我市“三大主体”工作,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制定出台《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实施办法》,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支持;依托“数字郑州”“智慧城市”建设,大力引进第三产业中的应用型高层次人才;依托驻外招商机构面向海内外开展引才引智工作,每年不定期组团赴高校和人才比较集中的城市招聘高层次人才,力争做到引进一批人才,培育一批团队,带动一批项目,形成一批新兴产业;支持我市企业与驻郑高校、院所建立共引共享的人才引进新机制。
2.大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健全院(校)地、院(校)企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机制,鼓励各类用人主体委托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大学)培养高层次人才。采取“人才+项目”等方式,依托国家和省重点人才计划及重点科研、工程和产业项目培养高层次人才。建立每年定期邀请国内知名专家来郑开展专题培训机制。从在郑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中选派科技、经营管理人员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兼职、挂职,帮助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支持各类优秀人才参与省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荣誉称号的评选。
3.实施尖端人才柔性引进“双百计划”。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在,但求常来”原则,依托我市重点产业集聚区、特色优势学科等载体平台,吸引外地创新人才,依法依规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研发和帮助培养人才;接受委托,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开展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引智政策,实施高层次外国专家项目引进计划,实施引智精品示范工程,力争5年时间,在全市建立100个左右院士工作站,柔性引进100名左右“两院”院士;完成40个左右市级以上高层次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建立20个左右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20个以上海智工作站(海智工作基地)。鼓励我市企业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吸纳人才和技术。
4.实施本地人才创业开发计划。建立各类优秀人才信息库,实施分类管理,跟踪服务;重点实施对全市现有政府特贴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人才的素质提升计划;每年遴选100名左右优秀创业人才进行专项培养,提高人才创业在资本运作、人力资源开发、金融服务、现代管理等方面能力。鼓励各类退休专家和研发人员,担任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顾问,帮助解决技术难题。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支持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及博士生创业。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5.大力实施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每年组织50名左右科技创业企业家学习深造、培训研修,支持科技创新;实施“中青年人才国际化培养计划”,资助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学习进修,造就一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家队伍,扶持一批起点高、科研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初创阶段科技创新创业团队。
(二)搭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1.加快中国郑州航空港引智试验区和郑州高新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采取市区共建模式,以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为基地,充分利用电子信息产业园、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基地、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基础设施和平台资源,通过大力实施高层次人才与高端智力引进、海内外科技创新要素引进、航空经济人才培训等“三大计划”,重点推进航空港口建设与发展、国际航空城建设等六大领域人才智力引进工程,力争将郑州航空港引智试验区建设成为我市引智创新基地、引智成果转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引智创新综合试验区。加快郑州高新区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人才特区建设,依托高新区现有的高校、科研院所、孵化器和人才优势,营造适宜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环境,全力将高新区打造成为中部地区国家级人才特区。
2.加快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认真落实《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到2016年底,全市建成20个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人才用房和配套服务设施,总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入驻企业超过3000家,使综合体成为我市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创业集聚地。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创新创业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3.打造招才引智交流平台。支持人才中介服务业发展,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加快培育人才中介市场,大力引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技术转移服务、管理信息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等机构,打造具有技术、市场和资本融合功能的科技服务产业链。加强与国外专家组织、著名大学等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合作,深化海外高端人才和国外智力的引进。积极利用“国际人才交流大会”“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等国内大型人才交流活动,宣传推介郑州产业发展优势和人才政策环境,促成人才、项目、载体和资本要素有效集聚。
4.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股权投资资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投融资支持力度。围绕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制定有针对性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各种投资主体兴办风险投资机构,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与担保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立、成长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的科技与金融服务。
5.搭建产学研政资介合作平台。强化科技型企业在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和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流动站)、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海智工作站,加速高校科技创新成果和智慧资源向企业转移。支持各类机构和社会资本搭建创新创业载体平台。推进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著名高校研究生郑州实践基地建设。加强对各类创新研发平台的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三)优化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务。建立健全人才创业跟踪服务机制,畅通党委、政府与人才的经常性联系渠道,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全过程服务,有效解决人才创新创业普遍关心的困难问题。到2016年,建立20个产业园区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和100个人才工作示范点。
2.创新配套服务措施。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在创业资助、医疗服务、社会保险、购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以更加优惠的政策、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优越的条件,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
3.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定期组织开展高层次专家论坛、研讨交流和各类咨询服务活动,主动为各类人才提供服务。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使“人才是第一资源”深入人心,使人才引育、创新创业理念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共识和全社会的共同取向。尊重首创精神、尊重实践、尊重创造,培育和弘扬“敢为人先、争创一流、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提升公众科学人文素养,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优化人才宜业宜居环境。
四、集成激励政策
(一)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1.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经评审认定,按不同层次给予支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2000万—3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团队及同等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500万—1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其他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100万—3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2.经市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3.经市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紧缺人才,给予5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4.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领军人才和团队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1亿元项目产业化资金资助。
(二)多元化资金金融支持
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全面享受6个方面资金金融资助:
1.股权投资资金:根据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审批后,按照《郑州市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市股权投资资金以国有法人股方式提供实际投资额20%左右的股权投资。
2.产业引导投资:根据创新创业项目投资需求,经论证审批后,按照《郑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采用参股投资或跟进投资等运作方式注入企业。
3.风险创业投资:为支持风险创投的投资活动,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吸引权威部门认定的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市产业引导基金或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供10%—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贷款风险补偿投资:为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创业项目的创投扶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保险托底、市场运作、风险共担、试点先行”的原则,按照《郑州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由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及保险机构进行有限补偿。
5.项目贷款担保: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6.银行贷款贴息:对于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利息,由同级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市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银行授信和优惠的贷款利率,不另收取各种附加费用。支持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参加“银行+共保体”融资新模式,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含),每户企业的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实施上市融资奖补
对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境外资本市场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实现挂牌的,给予相应金额的资金补助。
(四)鼓励科技自主创新
1.经评审认定的科技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积极支持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2.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团队建立各类研发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各类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同一级别的研发中心不重复资助,省级以上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3.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专利分别给予每件2000元、800元和5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涉外授权专利给予每件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引导金融机构依据评估价值提供相应金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4.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支持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对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社会担保机构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额度300万元以内的,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300万元以上部分的担保费,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6.鼓励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门的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营。对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依据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中介服务等工作绩效,经评审认定,给予优秀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门用于孵化载体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孵化团队管理和优秀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奖励。
7.鼓励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建设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市本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资助,用于提升服务能力。
8.鼓励商务、财务金融、检验检测、技术转移、评估咨询、法律、人力资源等人才和团队(专业服务商)在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内建立分支机构。境内外知名人才和团队(专业服务商)在综合体等各类孵化载体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业务的,自设立起5年内给予一定奖励;对评审为优秀的给予一定奖励。
(五)完善股权与分红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驻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探索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股权、期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留住企业核心人才。
(六)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申请设立科技企业,经评估或协商,允许引进人才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注册资本最多100%的比例作价入股,允许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
(七)创新创业场租补贴
1.对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区负责分别不低于30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开发区、县(市)区按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租金补助。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供地。
(八)满足人才安居需求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带头人和创业领军人才3年内由所在县(市)区免费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人才用房,或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不使用人才用房,在郑首次购房的,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开发区、县(市)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核心成员(每个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及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3年内由所在地免费提供人才用房,或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不使用人才用房,在郑首次购房的,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开发区、县(市)区给予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
(九)享受特别生活配套服务
1.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享受市优秀专家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健康档案,在市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可享受VIP门急诊、住院、出诊、专家会诊服务。
2.设立海内外招才引智绿色服务窗口,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供咨询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给予工作许可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和居留等便利,并提供一对一的服务。
3.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以及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岳父母可以随迁来郑。配偶在原单位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人社和编制部门在空编单位协调调动工作。
4.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的适龄子女,入幼儿园的,优先解决入园需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接受高中教育的,参加河南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十)给予特别荣誉激励
1.优先推荐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百人计划”等市以上重点人才计划。
2.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市委市政府授予“郑州市创新创业突出贡献奖”“商都友谊奖”等荣誉,并给予奖励。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才,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奖章”等荣誉,推荐和协商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候选人。
3.经评审认定的引进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申报,引进后作出较大贡献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4.坚持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了解联系对象创新创业及生活情况,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协调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提供兼职教授、研究员岗位;协调在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图书资料、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向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开放。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人才领导小组牵头抓总作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季度例会、领导联系高端人才等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投入保障。坚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形成政府投入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市财政要根据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实际需要,加强人才资金保障。同时加大市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避免对同一项目、企业或园区的重复资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考核评价。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定期组织实施人才满意度调查和人才需求分析研判,对人才政策落实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研究调整政策。加强对开发区、县(市)区和重大人才平台的人才工作考核,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完善退出机制。强化人才发挥作用的考核,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规范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的契约行为,运用市场化的手段评价、激励人才,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通过考核约束激励人才。对发挥作用不明显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认定后,政策牵头部门可取消对其的相关激励政策。对存在品行不端、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人才,取消其人才待遇。
各开发区、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人才引进培育和创新创业扶持政策。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此件发至县级)
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郑办〔2015〕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主要任务是,围绕我市战略支撑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用5年左右时间,引进1000名左右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100个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培育200名左右科技型创业企业家,汇聚50名左右“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海内外顶尖人才,为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引进培育人才范围包括: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主导产业、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以及“三大一中”项目建设需要;在推进工业七大主导产业和“6+2”产业基地高端发展,服务业七大主导产业和“十中心”提速发展、现代农业高效发展中发挥重要促进作用;电子信息、汽车与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文化创意旅游和新材料、生物医药、铝及铝精深加工、现代农业及食品加工、现代金融、高端服务业等“4+6”战略主导优势产业,航空经济、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智能化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主要负责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审定专项资金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承担“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牵头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一)市人才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协调制定政策措施和考核评估,解决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各项任务监督检查。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市人才办负责发布“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年度需求目录和公告,负责受理“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申报、计划管理、人才遴选、制定相关评审细则,组织安家补贴等审核。
(三)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引进对象实施项目的评审细则,组织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落实人才创业项目扶持、科技成果转化等政策。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引才计划,在年度专项资金中编制“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专项资金预算、预算评审、资金拨付、经济效益指标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宣传推介、咨询联络、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政策兑现、人才服务等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落户地有关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意向洽谈、团队落户、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引进培育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1.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成员中,领军人才、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至少有1人应全职来郑创新创业,其余成员每年应在郑州工作6个月以上。团队带头人须符合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个人基本申报条件,核心成员须有3人以上且符合省“百人计划”个人基本申报条件,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且在郑稳定合作工作5年以上。
2.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符合我市战略主导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同行中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拥有可产业化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并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认真履约;所创办企业须在郑完成工商注册、参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1.创业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每年在郑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符合我市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2)有自主创业经验,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担任管理职位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经营管理人才。
(3)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2.创新领军人才
须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引进后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
(2)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承担过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相关的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4)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际水平的企业领军人才。
对于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八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
1.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
(1)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2)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符合我市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相关技术能够转化,相关产品能够产业化,并具有市场前景;
(3)创办科技型企业,本人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技术入股),非法人代表的股权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2.高层次创新紧缺人才
(1)企业紧缺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2)具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相关单位关键岗位从事科研、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符合我市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术和重要科技成果,或具有学科重要奖励,业绩突出;
(3)与所在企业或平台签订5年以上聘任合同,并保证每年至少有6个月在签约企业或平台工作。
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经专家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郑州市范围内注册创办或领办企业以及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均可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行网上常年申报,每年集中组织评审两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1.信息发布。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人才需求目录和人才认定标准,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引才公告,引导符合条件的人才与我市相关单位和载体对接。
2.组织申报。印发申报通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创新创业计划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开发区、县(市)区、市直部门及各企业单位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市人才网进行申报,填写《郑州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申报表》。
3.审核推荐。纸质申报材料由开发区、县(市)区组织部门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人才办。市人才办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年龄、学历、经历和业绩等申报资料,根据人才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进行初步筛选。
4.技术评审。市科技局核实进入初选人才拥有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对项目进行初审,邀请相关专家,围绕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5.综合评审。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技术评审、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和推荐人选。
6.确定人选。拟资助人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为资助对象,由人才领导小组发放《郑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证书》《郑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证书》。
7.项目资助。依据人才证书及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资助资金,兑现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团队)计划自签订任务书起正式实施,执行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立项资助通知下达后,市人才办与计划人才(团队)签订《郑州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计划任务书》,市科技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郑州市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目标合同书》,明确实施内容、经费总额、完成目标等。
第十三条 任务书签订后12—18个月,经推荐单位对计划人才(团队)预先评估后,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开展中期评估,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查。
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终止计划。
第十四条 计划执行期满3个月内,经推荐单位预先验收后,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组织结题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后参加次年度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按照《郑州市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十五条 计划执行期内,计划人才(团队)发生工作变动的,推荐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人才办。因在市内工作变动影响计划实施的,按有关规定对经费进行调整;调离市外的,按有关规定终止计划并收回扶持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不断加大人才工作投入,保证人才资助资金使用。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股权投资资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等优先对人才创业项目进行扶持。
第十七条 计划人才(团队)奖励资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团队落户市内五区的,资助资金由市和区按市区财政管理体制中税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对市引进项目落户开发区、县(市)的,由开发区、县(市)负担。
第十八条 经评审认定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相关政策落实,由市财政专项经费承担的,经郑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由郑州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划拨。由县区财政或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承担的,遵照市级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开发区、各县(市)区、引进人才及所在单位、创新创业综合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项目验收或擅自中止项目的人才及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按规定追缴已资助的经费等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多元化的人才开发投入机制,完善人才投入绩效评估机制,提高人才投入资金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开发区、县(市)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别纳入开发区、县(市)区综合考核和市级机关绩效考核,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评判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政策,制订各地人才引进培育扶持政策和实施细则,强化工作措施,保证任务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9日
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郑财预〔2015〕2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精神和《郑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州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联席审批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加强我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使用范围包括:纳入“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及创新创业紧缺人才投资、研发、科技成果转换等事项的扶持补助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整合财政涉及科技研发与技术提升、工业结构转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引进人才等政策中相关的资金,重点从产业发展与科技引导资金中安排,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照“公正公开、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择优引导、注重绩效、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与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时,扶持计划自动终止。团队个别核心成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变更,应按程序报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各主管部门,制订年度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工作计划,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层次和扶持标准,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调整方案,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人才领导小组要求研究制定管理项目评审流程,规范资金管理,受理申请专项资金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根据本部门职责,审核使用专项资金单位的各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三)落实合同约定的其它配套条件,及时报告扶持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成就及其他重要情况,积极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人才办组织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汇总、审核和执行;
(二)根据主管单位申请分配下达年度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会同市人才办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资助范围主要围绕我市全面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的各项扶持补助事项。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严格按照《郑州市创新创业人才领军(团队)计划任务书》、《郑州市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目标合同书》的约定,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用人单位应为团队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承诺的技术与条件保障,并履行为团队提供承诺的匹配经费等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申报工作的要求,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对主管单位上报的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和公示,并提出扶持的项目名称、资金标准,上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结果,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执行情况提出年度资金拨付计划。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项目单位属于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全额负担的,由市级审核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特殊情况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二)项目单位扶持资金需要县(市、区)配套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应项目资金配套工作,及时拨付扶持资金,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于项目单位符合郑州专项股权基金投资等项目的,由相应的股权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与项目单位须向主管部门提交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包括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项目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调入证明或在郑州工作6个月以上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原则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正式到位后,首次发放专项资金经费总额的30%,剩余70%的专项资金经费在每年的年度考核合格后由主管部门从项目的次年起逐年平均支付。如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专项经费的下达可通过协商后,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发放。
第十九条 享受人才专项资金的创新创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专项资金最高额度的专项扶持。同一项目已享受专项资金,不得再申报与其相关的政策扶持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同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每年要对上年工作进行总结,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在3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提交上年度《郑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人才办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项目评审、跟踪管理、绩效评估等各项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并在6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人才引进培育情况和实施绩效。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同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审计,监督管理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受资助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合同,追回已经下拨的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非法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伪造虚假科研项目、自筹经费不到位;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单位或个人不履行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合同要求的,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市扶持政策规定,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9日
郑州市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办法
郑科〔2015〕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创业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以战略科技型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为重点,以提升能力和素质为核心,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为目标,大规模、多层次、高质量开展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球眼光、持续创新能力、社会责任感的优秀科技创业企业家队伍和高水平管理团队,为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 从2015年起,市县两级5年内重点支持培养200名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或现代服务业领军人物的科技创业企业家;培养1000名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和3000名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专业人才。搭建一批企业经营管理资源集聚平台,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科技企业家培训基地,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较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的实施范围包括: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主要成员;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市“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及开发区、县(市)区人才引进计划的创业领军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
第五条 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对象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三章 措施与办法
第六条 组织培训研修。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建立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训基地,积极组织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市每年组织1期科技企业家境外培训班、1-2期国内培训班,市人才专项资金分别给予每人1万元和2000元培训经费补助;各县(市)区每年组织科技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不少于100人次。
第七条 开展研讨交流。通过举办企业家沙龙、研讨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组织企业家切磋交流经营管理经验,开阔思路,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市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大型科技企业家研讨交流活动。
第八条 推进产学研合作。帮助企业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积极推荐优秀企业加入相关产业联盟。
第九条 支持科技创新。在市级科技计划中设立优秀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对其科技研发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 给予表彰奖励。组织科技企业家参加评选活动。对入选省、市人才培养工程的科技型企业家,按相应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引进力度。积极鼓励并帮助企业引进熟悉战略经营、善于资本运作、精通企业管理的高端经营管理人才,对引进人才按“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给予资助。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科技创业企业家培育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科技局、工信委共同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市人才办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选送优秀科技企业家参加省级培训,牵头组织科技企业家境内外培训;市科技局负责落实推进产学研合作、支持科技创新;市科技局、工信委负责举办企业家沙龙、研讨班、报告会及企业职业经理人培养;各开发区、县(市)区人才办、市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企业家培育计划实施方案提出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市人才办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年度科技企业家培育计划方案,并分解落实到各开发区、县(市)区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终纳入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统一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19日
郑州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细则(暂行)
郑发改财贸〔2015〕2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试点范围与激励对象
第二条 选择若干单位先行先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试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逐步向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推广实施。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
(四)“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资助对象创办、领办的企业。
第四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五条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六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股东的利益,并接受本级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
激励对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激励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当对企业损失予以一定的赔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章 激励方式
第八条 企业可以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九条 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增幅应不低于20%,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对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第十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应超过近3年税后经营性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应超过激励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企业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制订股票期权激励方案,并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期权有效期、行权条件与价格、权利限制等要素。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但是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重复激励。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十三条 驻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或许可职务科技成果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的,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比例:由本企业自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或以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自该成果转化开始盈利的年度起3—5年内,每年提取不超过该成果净收益30%的比例用于分红激励。
第十四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还须按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规范操作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激励方案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
第十七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包括听取职工意见的相关情况),报请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由其它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行文批准;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激励方案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市人才办、发改、科技、国资、财政部门: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激励方案实施激励。
市人才办、发改、科技、国资、财政部门以及企业所在开发区、县(市)区管委会(政府)对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试点。各主管部门负有对试点单位的监督权,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稳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按照“采点试行,逐步完善”的试行工作方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推广实施。实施股权激励的市属试点单位在每年的财务报告中,应对实施情况相关的财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报市财政局、国资委、科技局。
第二十七条 探索和鼓励各试点单位以个人不动产抵押或质押方式进行股权认购,各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或国有企业进行不动产抵押或质押专项托管,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各项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其它非公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国家有新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5月19日
郑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安居保障办法(暂行)
郑房〔2015〕48号
为加快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力度,《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精神,全面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落实人才安居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人才类别
1.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2.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团队成员中的核心成员、高层次创新创业紧缺人才。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制定的政策适用于郑州航空港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及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
三、政策内容
(一)购房补贴政策
引进人才按规定在本市办理人事关系,在本市工作时间满一年,且对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本市购置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经考核评审,从在本市工作第二年起分四年发放安居补贴,其中第一年发放补贴总额的30%,剩余70%在以后3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
(1)属第1类人才购置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应纳税房价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属第2类人才购置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应纳税房价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上述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原则上在购房合同备案或登记后,将款项直接转至出卖人账户或二手房资金托管账户。已婚人才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且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政策。自获得安居补贴之日起,如果在八年内交易,需全额退还安居补贴。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缴存政策
(1)引进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2)引进人才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计算,超过当年最高缴存限额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外国国籍、港澳台籍的引进人才,也可在本市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手续。
2.提取政策
(1)引进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的,除本人和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外,其父母或子女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引进人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
3.贷款政策
(1)引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引进人才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房源不受户型限制;
(3)引进人才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规定比例内最高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3倍;
(4)引进人才在本地购买自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享受10%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列入管理费用。
4.其它政策
为引进人才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建立专门数据库,发放公积金服务联系卡,在服务大厅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并实施全程跟踪服务。
(三)租房补贴政策
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入住人才公寓房,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在人才公寓不能满足需求自行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已享受住房补贴和自动放弃人才公寓的不享受租房补贴。具体标准:
1.引进第一类人才,每月给予3500元补贴;
2.引进第二类人才,每月给予2000元补贴。
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租住免租住房的,不得转租。免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进人才只能选择一项保障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其他政策。
四、申报审批
由市住房保障局在办事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在市区购房的各类人才安居保障工作。
(一)申请。用人单位持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人才认定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向所在开发区(区)人才办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审核。开发区(区)人才办会同组织、社保、住房保障等部门审核人才资格、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及住房情况。
(三)审批。区人才办负责审批人才安居申请,审批后报市人才办备案。
(四)公示。审批同意的,由市人才办在市人才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引进人才安居保障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房改)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住房保障局、公安局、地税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本办法是在特定时间段为集聚人才而发布的,由市人才办、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开发区、市内五区人才办在实施过程中,要密切跟踪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政策落实情况反馈市人才办,必要时及时作出调整。各县(市)、上街区可参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9日
郑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享受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有关待遇实施办法(暂行)
郑卫〔2015〕58号
为加快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力度,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等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全面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落实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入选者(简称引进人才)。
二、有关政策
(一)社会保险
1.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本市创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向个人账户分配的金额额度。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3.引进因自费出国留学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中国籍海外回国人才,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出国前后连续工龄可合并计算。
4.引进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向后续缴,续缴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5.引进人才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用人单位适当补贴。
6.用人单位出资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对引进人才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二)医疗保健
1.选择定点医院。明确郑州市属医疗单位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为我市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由引进人才选择适合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2.为引进人才明确医疗保健联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安排专门的医疗保健联系人(见附件),为引进人才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主要包括:负责与引进人才的预约、协调和跟踪服务,向引进人才提供健康查询服务。
3.为引进人才配备保健医生。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引进人才的需要,选配合适的保健医生。
4.建立引进人才健康档案。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引进人才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动态健康信息。
5.引进人才及家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可享受门诊、急诊、住院、专家会诊等绿色通道服务:
门诊服务。直接在门诊部优先就诊。护士代挂号、免挂号费,专科医师诊治。各项辅助检查由专人引领、全程陪同,无需排队等候。各项检查费均按普通门诊收费,并由专人代为取药结账。
急诊服务。享受全程陪同、无等候就诊、先治疗后收费等服务。
住院服务。根据病情需要,提供更为优质住院服务。
会诊服务。根据病情需要,可聘请省级医院或外地专家会诊服务。
三、办理程序
(一)引进人才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1.社保登记。用人单位凭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为引进人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待遇享受。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待遇办理
用人单位凭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审核手续。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引进人才的相关信息通知定点医疗机构及联系人。
四、本办法由市卫计委和人社局负责解释实施。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19日
附件
郑州市引进人才医疗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及联系人一览表
序号
|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1
|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莫咏梅
|
开元健康管理中心护士长
|
56580529
|
13838069917
|
2
|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
利 娇
|
院办副主任
|
68993362
|
13838378600
|
3
|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孟 琳
|
体检科护士长
|
66905337
|
13613813922
|
4
|
郑州市中心医院
|
张俊英
|
保健办副主任
|
67667098
|
13938562518
|
5
|
郑州人民医院
|
罗 玲
|
保健办主任
|
67077187
|
15037165587
|
6
|
郑州市中医院
|
宋慧敏
|
医保科副科长
|
67946017
|
13526805090
|
7
|
郑州市骨科医院
|
李慧君
|
保健办主任
|
67771699
|
15890688998
|
8
|
郑州市儿童医院
|
朱晓华
|
社区与预防保健科科长
|
85515735
|
13838229080
|
9
|
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
王 超
|
科教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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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7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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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7127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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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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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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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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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保健科副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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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9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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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801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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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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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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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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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副主任
兼皮肤性病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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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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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655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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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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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十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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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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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科科长、
保健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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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86122
|
13783437052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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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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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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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科护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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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8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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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30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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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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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直机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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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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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保健科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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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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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913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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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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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颈肩腰腿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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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瑜
|
保健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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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13624
|
13526805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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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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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大肠肛门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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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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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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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19238
|
1364380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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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有关生活
服务保障措施实施办法(暂行)
郑人社〔2015〕19号
为加快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力度,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等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全面实施“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落实领军人才有关生活保障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入选者(简称引进人才)。
二、有关政策
(一)家属就业政策
引进人才家属安置,按照身份不变、业岗相适、就地就近、分级安置、分类管理的标准实施。
1.来郑前已就业的引进人才家属
(1)来郑前属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在编在岗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市本级有空编的行政部门或依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创新创业紧缺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项目所在开发区、县(市)区辖区内有空编的行政部门或依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2)来郑前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市本级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紧缺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项目所在开发区、县(市)区辖区内有空编的事业单位。
(3)来郑前在企业工作的,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市本级有空编的差供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位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家属,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创新创业紧缺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项目所在开发区、县(市)区辖区内有空编的差供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来郑前未就业的引进人才家属
(1)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市本级有空编的差供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位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家属,取得国家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创新创业紧缺人才家属,原则上安置在项目所在开发区、县(市)区辖区内有空编的差供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取得国家承认的其它学历的引进人才家属按国家公开招聘政策执行。
(3)未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引进人才家属,原则上由人才接收单位解决。本单位无法解决的,由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引进人才家属情况,多渠道协助优先推荐就业。未就业期间,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在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人才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1.5倍的标准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
(二)子女入学政策
1.引进人才的适龄子女入幼儿园的,优先解决入园需求;
2.引进人才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3.引进人才的适龄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参加河南省统一组织的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4.引进领军人才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确需跨学区就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沟通,妥善安排;
5.引进人才子女直接从国外来我市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在转学、申请入学等方面优先支持;
6.引进人才子女就读职业学校,优先推荐就业;
7.引进人才子女办理转学手续,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受理,在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规定的工作日内办结。
(三)出入境证件
1.引进的拥有外国国籍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其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享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和义务。
(1)拥有外国国籍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随迁外国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如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市公安局予以特事特办。
(2)其他外籍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的1个月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
2.在我市创业并入选国家、省级人才计划的外国籍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但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如符合《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可为其办理不超过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出入境有效R签证,并提供签证到期提醒服务。
3.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引进人才及其配偶,需要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可申请办理《郑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凭《郑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依据《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许可或多次出入境有效R签证。
(四)驾驶证换发
持有效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换领国内机动车驾驶证的,依照法规受理,随到随办。
(五)户籍办理
1.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经就业单位及市人社局出具的证明,可以在其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内落户;落户为家庭户的,其配偶、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岳父母以及子女(含子女配偶)可以随迁,并予以随到随办。
2.对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凭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原户口注销证明、就业单位以及市人社局出具的证明,可办理在当地的落户手续,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家属就业申报审批程序
按照严格审核,高效办理,服务发展,保障有力的原则,符合安置条件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引进人才家属本人提出就业协助申请。
2.各级人社部门按权限对拟引进人才家属的进入资格(身份、学历、专业、特长、层次等)进行审核。对应选择拟就业单位及岗位,按程序报请相应人民政府签批。
3.相应人民政府签批后,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和《入编通知单》,人社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引进人才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
(二)子女入学办理程序
1.申请。引进人才到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审核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应无条件接受,共同做好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工作。
(三)出入境证件办理流程
为我市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出入境证件办理时提供绿色通道,申请人事先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外管科电话联系,号码:0371-69625956,将安排专人指导办理→根据申请人意愿,选择自行到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或民警上门受理→在受理后快速为其办理证件,并提供送证上门服务。
(四)驾驶证换发办理流程
申请人带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现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属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以及6个月内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五张,到车管所驾管科提交《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预约参加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后发证。
(五)户籍办理流程
原户口已注销的,可凭其最后一次回国时持有的护照、就业单位及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原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在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恢复户口;原户口未注销的,可以凭就业单位及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
其配偶、已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岳父母以及子女(含子女配偶)随迁的,提供关系证明、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所入地派出所申请户口随迁。
四、本办法由市人社局、编办、教育局、公安局负责解释实施。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公安局
2015年5月19日
郑州市人才工作联系方式
一、郑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7185265、67178135、67178132
传真号码:0371-67185265
邮箱地址:rcb08@126.com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南院)602室。
二、郑州市“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专项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7172355、67172377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工人路37号郑州市老干部活动中心老综合楼103室。
三、智汇郑州1125人才网
网址:http://1125.zhengzhou.gov.cn
郑州市各开发区、县(市)区联系方式
区号:0371
单位
|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
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
87080707
|
zhbsqrsj@163.com
|
郑东新区
|
67179828
|
dqrljzz@126.com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67983672
|
zzgxqrcb@126.com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89916013
|
Bm371@126.com
|
新密市
|
69828316
|
xmsrcb@sina.com
|
荥阳市
|
64681156
|
xysrcb@126.com
|
登封市
|
62858333
|
62858333@163.com
|
新郑市
|
62685827
|
xzsrcb@126.com
|
中牟县
|
62160967
|
zmrcb@163.com
|
金水区
|
63526338
|
rencai63526338@sina.com
|
二七区
|
68186210
|
27rcb@163.com
|
中原区
|
67692967
|
zyrcb11@163.com
|
管城回族区
|
66333928
|
gcqrcb@126.com
|
惠济区
|
63639057
|
hjqwzzb@126.com
|
上街区
|
18838078069
|
sjqzzbrcb@126.com
|
郑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使用效率,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及促进,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原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特殊功能且原价值1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是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使用者)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应当遵循整合资源、布局合理、开放协作和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共享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建设、运行、维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二)采集、发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
(三)参与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
(四)组织开展共享服务绩效评估;
(五)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和使用进行补助;
(六)受理举报和投诉。
市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共享管理机构应当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名称、类别、型号、分布、应用范围、技术指标等信息,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共享服务平台应当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专家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共享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与其他城市的合作,参与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协作。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加入共享服务平台,并向共享管理机构备案。
鼓励社会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加入共享服务平台。
第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拥有者应当自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技术指标等信息报送共享管理机构;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其拥有者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共享管理机构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申请使用市或者县(市)、区财政性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单台(套)价值100万元以上(含自筹资金部分)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必要性、合理性、先进性进行联合评议。共享管理机构应当在联合评议时提供本市共享的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
联合评议结果作为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立项和审批依据。本市已有同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提供的共享服务,可以满足申请单位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联合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共享使用时,拥有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检测、检验、中试、设计、快速成型等服务内容,以及费用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财政性资金项目需要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中试、快速成型等活动的,应当优先选择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十一条 拥有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所有权(管理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提供共享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估的,可以获得相应共享服务后补助;
(四)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完好正常;
(五)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六)为使用者保守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合法使用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二)按约定支付使用费用;
(三)不得侵犯拥有者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获得共享使用后补助。
第十三条 使用者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过程中使用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中试、快速成型等活动,并产生使用费用的,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共享使用后补助。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教育、卫生、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拥有者进行服务质量、服务机时、功能开放等方面的绩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后补助的主要依据。
进行绩效评估时,应当抽查拥有者共享服务相关的原始记录,核实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运行情况,调查用户满意度。
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拥有者应当配合共享服务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专项资金在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
(一)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
(二)对拥有者给予共享服务后补助;
(三)对使用者按照实际缴纳费用10%-30%的比例给予共享使用后补助。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总额最高为20万元。
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共享服务平台中以社会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拥有者,应当优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不履行共享服务义务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否决的依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的,责令退回。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共享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发放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的;
(二)串通他人骗取共享服务后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的;
(三)在联合评议、共享服务绩效评估中徇私舞弊的;
(四)挪用、克扣、截留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
郑政〔2014〕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完善创新创业载体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 ,是指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技投融资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等多功能的孵化组合体。
第三条 综合体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创新创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县 (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综合体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综合体建设和运营,指导和考核综合体工作。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工信、房管、人社、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体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综合体建设应根据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郑州都市区总体规划,围绕辖区确定的主导型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区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特色鲜明、配套协作”的原则,高标准规划布局。
第七条 综合体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由辖区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批。综合体内建设项目审批须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简化手续,由规划部门按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郑州市2014——2016年规划建设2 0个综合体,单个综合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中:航空港实验区、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和金水区各规划建设2个综合体,其他县(市)区各规划建设1个综合体。
第九条 综合体建设遵循下列规定:
(一)孵化器、加速器用地以工业用地性质出让;
(二)配套公寓用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划拨;
(三)孵化器、加速器限定出租价格和出租对象,不得销售;
(四)配套公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出租对象,不得销售。
第十条 综合体建设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孵化器、加速器(含中试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三;
(二)配套公寓及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综合体应当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建有具备与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对接能力的专业服务团队,并具备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成果转让、培育企业上市、市场营销等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各开发区、县(市)区综合体发展规划、区域布局、建设方案应上报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从2015年起,综合体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市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综合体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依据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工作绩效,给予通报表彰。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市政府将综合体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和党政正职考核内容,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开发区和县 (市)区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综合体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查通报各推进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综合体建设发展指标体系,对综合体建设运营进行考核评价,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通报。市政府对建设、发展成效显著的综合体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和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综合体建设、运营和在孵企业培育、人才引进等具体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日
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三年行动计划
郑工科安〔2014〕17号
为加快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完善创新创业载体环境,促进科技型企业培育,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根据《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企业为主体,以加快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为目标,以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为支撑,营造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和生活服务的综合环境,构建产学研政金介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一批集孵化器、加速器、配套公寓和服务设施为一体的创新创业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
二、建设目标
到2016年底,全市建成20个综合体,总面积(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含中试用房)、配套公寓和服务设施等)超过40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超过3000家;引进培育50个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20个创新团队;建立一批研发机构和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使综合体成为我市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产业的集聚地。
——2014年,围绕主导产业定位,完成综合体规划布局,全面启动综合体建设。
——2015年,全市综合体空间布局初步成型,建成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达到1000家。
——2016年,建成20个综合体,面积达到400万平方米,入驻企业超过3000家。综合体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投融资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等功能,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三、建设要求
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围绕辖区确定的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结合区域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建设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特色鲜明、配套协作”的原则,高标准规划建设综合体。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要求实施综合体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一)综合体建设遵循下列规定:
1.孵化器、加速器用地以工业用地性质出让;
2.配套公寓用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划拨;
3.孵化器、加速器限定出租价格和出租对象,不得销售;
4.配套公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出租对象,不得销售。
(二)综合体建设应符合下列标准:
1.孵化器、加速器(含中试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三;
2.配套公寓及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综合体建筑面积的四分之一。
(三)综合体管理、服务工作应满足下列条件:
1.综合体应建有完备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
2.综合体应建有具备与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对接能力的专业服务团队;
3.综合体应具备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成果转让、培育企业上市、市场营销等服务功能。
四、规划布局
——航空港区围绕电子信息、精密机械、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建成综合体2个以上,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
——郑东新区围绕金融服务、文化创意、智能终端、知识产权服务建成综合体2个以上,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
——经开区围绕高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建成综合体2个以上,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
——高新区围绕电子信息、软件开发、创意设计、电商物流、现代服务业建成综合体2个以上,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
——金水区围绕电子信息、软件与服务外包、现代服务业建成综合体2个以上,面积超过60万平方米。
——二七区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电商物流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中原区围绕超硬材料、纺织服装、节能环保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管城区围绕珠宝加工、电子信息、现代物流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惠济区围绕电子信息、文化创意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上街区围绕通用航空、装备制造、新材料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荥阳市围绕装备制造、新材料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新郑市围绕高端制造、生物医药、食品加工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新密市围绕服装加工、节能环保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登封市围绕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新型耐材、节能环保建成1个业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中牟县围绕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现代物流建成1个综合体,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五、重点工作
(一)推进载体建设
坚持高起点设计和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紧紧围绕综合体功能定位,按照专业化、特色化、人性化的要求,提高综合体作为城市特殊功能区的形态水平;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序推进载体建设;注重挖掘已有建筑存量,加快拓展载体空间。
(二)搭建公共平台
坚持载体的硬环境建设与制度的软环境构建并举。整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优势学科的专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等有效资源,建设综合体共享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以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发展投资资金等为引导,吸引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等社会资本入住,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搭建综合体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引入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政策法律咨询、资产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政府项目申报、企业资质认证、市场推广策划等方面服务,建立创新创业综合公共服务平台。
(三)培育企业成长
加强对创业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创业辅导,引导企业不断增加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商标、专利和标准化建设,推动特色产品向品牌产品转变;大力扶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企业参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注重国外先进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
(四)引导人才集聚
综合体要制定人才工作计划,组建熟悉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人才创业的工作团队。注重领军型人才、团队、创业家等高端人才的引进培养,特别是海外高端创新团队、创业家的引进。引导和鼓励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开展创新和人才战略合作,引导和鼓励域内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
六、扶持政策
1.简化综合体规划建设审批程序。其中,综合体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由辖区政府组织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综合体内建设项目审批须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简化手续,由规划部门直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
2.从2015年起,综合体三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市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3.对综合体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依据企业孵化、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工作绩效,给予通报表彰。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综合体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督查、指导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的项目建设。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综合体建设和运营,指导和考核综合体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工信、房管、人社、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综合体相关服务工作。各开发区、县(市)区根据《建设管理办法》和《行动计划》成立相应组织,制订各辖区综合体发展规划及其扶持政策,要建立专门的综合体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体建设和日常管理、运营、服务工作。
(二)督查推进
领导小组对全市综合体建设指标进行分解,明确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的建设任务,将综合体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和党政正职考核内容,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市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及各地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综合体建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督查通报各推进事项的落实情况。各开发区和县(市)区研究编制域内综合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并及时将综合体内建设比例变更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备案。
(三)认定考核
建立综合体指标统计体系,对各综合体从发展规划、建设内容、运营管理、创新成效等方面实行预报会审、过程跟踪和认定考核,确保综合体的有序建设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依据评审综合得分,提出认定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布。市政府对建设、发展成效显著的综合体进行奖励。
郑州市工业经济科技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1月27日
郑州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
郑科〔2015〕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郑发〔2014〕34号)精神,建立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创新驱动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支持我市的创新创业活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营造创新创业的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意见》(郑发〔2015〕9号)、《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郑政〔2015〕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级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郑州市科技金融资助专项,该专项采用后补助方式,用于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创新创业项目补助、科技贷款担保补助等。
第三条 科技金融资助的支持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以及为上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投资及管理机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通过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的企业。
第二章 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第五条 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是指对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投资机构进行的补助。
1.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郑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投资方式为现金投资;
(3)有专项的投资资金和年度投资计划;
(4)投资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
(5)有3个及以上企业投资的案例;
(6)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7)完成投资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2.申报材料
(1)郑州市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投资机构信息登记表;
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与被投资企业签署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④投资机构支付给被投资企业的付款证明(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⑤被投资企业出具的收款收据(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⑥创新创业投资分析报告(投资机构通过对企业的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做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过程及结果等),此内容必须有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⑦公司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的制度文件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
⑧3个及以上投资案例材料;
⑨其他有关材料。
3.补助额度
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最高100万元给予创新创业投资风险补助。
第三章 创新创业项目补助
第六条 创新创业项目补助是指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以及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进行的补助。
1.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郑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在10年以内的企业;
(2)属于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
(3)自获得投资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2.申报材料
(1)郑州市创新创业项目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企业获得投资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与投资机构签署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企业获得投资的银行进账单(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④企业出具给投资机构的收款收据(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⑤《企业科技项目(或科技活动)情况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指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⑥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申报当年注册登记的企业不提供此项材料),材料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⑦其他有关材料。
3.补助额度
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创新创业项目补助。
第四章 科技贷款担保补助
第七条 科技贷款担保补助是指为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以及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通过社会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融资,给予的担保补助。
1.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郑州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属于郑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
(3)企业主要从事以下活动:①科技成果转化;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③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
(4)获得贷款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2.申报材料
(1)郑州市科技贷款担保补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复印件):
①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②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③担保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④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账凭证(同时提供原件核查);
⑤《企业科技项目(或科技活动)情况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指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⑥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材料申报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⑦其他有关材料。
3.补助额度
企业融资担保额度在300万元(含)以内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300万元以上部分的担保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担保公司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可按照实际担保额给予相应风险补助。
第五章 申请资助的程序
第八条 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及汇总;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材料并编制汇总表,将申报材料和汇总表一并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专家认定,根据认定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由市财政局下达(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条 申请科技金融资助的单位,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申报材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查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科技金融资助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2次申报。
第十二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冒领补助的单位,终止资助、取消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三年。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5年7月30日
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郑科〔2014〕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单独创建或联合共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及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
第四条 各县(市)区、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规划建设、具体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关加速器的衔接,科学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设施。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年度科技工作考核内容,并按时序进度分级考核。
第二章 孵化器职能
第五条 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促成企业成长。孵化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能力。
第六条 孵化器应履行下列职能:
(一)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
(二)帮助在孵企业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
(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
(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提供生活、健康等基本服务;
(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需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
(二)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应明确主导产业类型,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孵化器正式运营且状况良好,入孵企业不少于10家。
(四)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与金融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
(五)孵化器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产权明晰。
(二)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产品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五)在孵企业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达到30%以上;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一)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二)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认定程序为: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认定为“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并颁发郑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孵化器孵化场地(或租赁合同)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入孵企业协议书复印件;
(五)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须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孵化器图文标识。孵化器应对毕业企业颁发统一制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毕业企业证书》,并建立毕业企业的登记和跟踪制度,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孵化器应按季度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和动态管理,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或3次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市级资格。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6月18日
郑州市大学科技园建设暂行办法
郑科〔2014〕53号
为大力实施开放创新双驱动战略,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科技部、河南省科技厅有关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的要求,参照《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校科技资源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郑州市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人才、技术、成果、信息、实验设备等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高等院校产学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机构。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遵循“谁主办,谁管理”的原则,由依托高校负责运作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给予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
第三条 大学科技园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载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探索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四条 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金融投资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五条 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应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校师生进园孵化的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 郑州市科技局负责开展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及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科技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主要依托单位,鼓励驻郑高校和域外高校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合办大学科技园;凡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区均可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认定申请,科技园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郑州市大学科技园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大学科技园按照“政策引导、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创新发展”的要求,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申请认定“郑州市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一所或多所大学为依托,具有相应的建设规划,明确的发展方向,与开发区或省、市产业集聚区建立合作关系,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占7500平方米以上。
2.大学科技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促进园区发展的管理制度。
3.依托单位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大学科技园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依托园区和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的资源向科技园开放。
4.拥有10项以上的可转化科技成果,并签订有入孵或转化协议。
5.能为在校教师、大学生创业提供完善的企业登记注册、技术开发与交流、咨询、融资、信息、市场、培训等方面服务。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认定“郑州市XX大学科技园”。
第十条 郑州市科技局对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给予表彰奖励和重点支持,并向省科技厅优先推荐省级大学科技园;对考核不合格的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郑州市大学科技园”资格。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设立大学科技园发展引导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大学科技园区开展能力建设、基础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以及人才培养、出租房屋的补贴等。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在各类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将在孵企业作为高新技术后备企业进行培育,择优认定市级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 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或毕业后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每认定一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担保机构为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融资担保额度300万元(含本数)以内的,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带技术、项目到大学科技园创业。经评审认定的创业项目,给予50-300万元启动资金(含贴息补助、创业投资等),协调高校提供100-200平米创业场地和办公用房,两年内免收租金,所免租金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合郑州市孵化器各项优惠政策,具体事宜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7月25日